如何理解在反擔保中所採取的擔保方式?

2023-02-24 18:25:11 字數 3616 閱讀 1377

1樓:帽帽回粉

反擔保的方式,不適用《擔保法》中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首先,留置權不能為反擔保方式。因為按《擔保法》第四條規定,反擔保產生於約定,而留置權卻發生於法定。

留置權在我國法上一律以動產為客體,價值相對較小,在主債額與原擔保額均為巨大的場合,以留置權作為反擔保實在不足以保護原擔保人的合法權益。其次,定金雖然在理論上可以作為反擔保的方式,但由於支付定金會進一步削弱債務人向債權人支付價款或酬金的能力,加之往往形成原擔保與反擔保不成比例的局面,因而在實踐中極少採用。在實踐中運用較多的反擔保形式是保證、抵押權、質權。

不過,在債務人親自向原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的時候,保證就不得作為反擔保方式。因為這會形成債務人既向原擔保人負償付債務因履行原擔保而生之必要費用的義務,又向原擔保人負保證債務,債務人與保證人合二為一,起不到反擔保作用。只有債務人以其特定財產設定抵押權、質權,作為反擔保方式,才會實際地起到保護原擔保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至於在第三人充任反擔保人的場合,抵押權、質權、保證均可採用,究竟採用何者,取決於該第三人(反擔保人)與原擔保人之間的約定。

反擔保可以採取哪些擔保方式?

2樓:小滴

擔保法規定,反擔保適用擔保法關於擔保的規定。擔保是為了保障債權實現而設立的,反擔保也是為了保障債權實現而設立的,在反擔保中,履行了擔保義務的第三人,即擔保人是新的債權人,兩者之間只不過是債權人不同而已。在實質上反擔保與擔保是一樣的,因此法律規定,反擔保適用擔保的規定。

反擔保適用擔保的規定,不能反過來說擔保法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都適用反擔保的規定,其中留置和定金都不適用反擔保的規定。留置是法定的擔保方式,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債權人就可以採取留置手段,留置依主合同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作為實現債權的擔保。而反擔保是債務人向為其擔保的第三人提供擔保,其先提條件是擔保人是第三人,留置不存在第三人提供擔保的狀況,顯然留置不能適用反擔保。

在留置期間,債務人可以提供擔保以取回留置物,但這並不是反擔保,只是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擔保。定金能不能適用反擔保?有人認為定金也可以適用反擔保,因為,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了定金的情況下,也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但是,應當看到定金擔保有其特殊性,它是預付一定數額貨幣的擔保,貨幣的特點是所有權隨佔有的轉移而轉移,第三人提供的定金應當視為債務人自己提供的定金,第三人和債務人的關係是一種借貸關係,是借債還錢的問題。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定金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但這也是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擔保,並不是反擔保。

從以上分析的結果看,反擔保僅適用於保證、抵押和質押的情況。具體說,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

擔保法中規定反擔保的方式有哪些

反擔保與擔保的區別?

3樓:隨意客串

擔保就是第三方(人或物)為借款人向貸款人做的保證。

反擔保就是第四方(人或物)為擔保人做的再擔保。類似於保險中的再保險。

如何理解反擔保

4樓:運嘉禽書

甲向乙買貨物~而丙是甲的擔保人,但是乙在同甲籤買賣合同之後~有一段時間沒給貨物或者貨物不合適~

那麼這個時候丙可以要求乙提供擔保~保證這個時候能按時給貨。

通俗解釋下 反擔保

5樓:東奧名師

反擔保又可稱為求償擔保、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書,是指為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後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

反擔保的擔保方式有求償保證、求償抵押、求償質押三種:

1、求償保證,是指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財產和信譽確保第三人對債務人追償權的實現所提供的擔保;

2、求償抵押,是指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財產作抵押,確保第三人追償權實現的一種擔保;

3、求償質押,是指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交給第三人佔有,確保第三人追償權實現的擔保。

6樓:匿名使用者

甲為乙向銀行貸款提供了擔保,但甲為了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失,要求乙為自己提供一份擔保,這份擔保相對於甲提供的擔保,就是反擔保。

7樓:布穀虎

就是你給甲的貸款做了擔保,為使你自己不受損失,反過來要求甲或第三人給你提供保證。

如何選擇反擔保方式?

反擔保和擔保的區別,通俗點的,誰能跟我說一下呢

8樓:匿名使用者

通俗點就是抵押物,就是一個擔保公司或者擔保人為你的貸款作了擔保之後,擔保公司或者擔保人需要你向其提供一定的抵押物、簽訂保證協議、質押等等以保障擔保公司或者擔保人的權益的措施,就叫做反擔保。。。

9樓:匿名使用者

我借錢,甲以個人資產幫我擔保。

為此,我再用的個人物品向甲提供擔保為反擔保。

10樓:未知ip地

我來當第三方,擔保甲方借給乙方錢,我擔保的是乙方,將來乙方不給錢可以找我要。這叫擔保。

但是我和乙方關係一般,乙方通過質押抵押等方式,把財物等押在我這裡,讓我對你倆借錢充滿信心。一旦乙方不給甲方錢,我作為第三方擔保方,你來找我,我可以把乙方押在我這裡的財物用來償還你,這叫反擔保。

11樓:皋空緒敏慧

反擔保是在擔保人的要求下,由被擔保人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

你說的再擔保我貌似沒見過,似乎沒有這個說法。

下面是我新的補充,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唉,朋友,你自己翻翻法條看中國的哪部法律裡寫著有再擔保這個東東?物權法裡沒有擔保法裡面也沒有。

其實你所說的「再擔保」,由於它和反擔保的地位相當,性質又和擔保差不多,所以就沒有必要將它再單獨拿出來說事,現行法律也只規定了擔保和反擔保。

你自己比較一下吧,按照這位本來在我樓下現在在我樓上的仁兄的回答,所謂「再擔保」其最具特色的前提條件是「再擔保的設定必須以主債權之上已設定擔保為前提」,也就是說其設立事實上是為了保證擔保之債之債務人的債務而作的擔保(希望不是太饒舌),擔保之債之債務人的債務和一般債務人的債務,說到底都是債務,沒有絲毫分別,在它們上面設立的擔保有必要區別嗎?

而反擔保這一概念的存在是有意義的,法律上之所以也規定有反擔保,是因為反擔保的擔保人是原債務人的這個特殊之處。

我就說了,「再擔保」這個概念簡直是雞肋,新出臺的物權法裡也沒有規定這個概念,就充分說明其「雞肋性」。沒有必要將「再擔保」從擔保中獨立出來,也沒有必要將它與反擔保相區分,假如一味強求,其事實上也就是擔保和反擔保的區分,擔保和反擔保的區分,你應該知道了吧(差不多是地球人都知道了)。

我本來可以去複製貼上一些學理上所謂「再擔保」的概念給你,可是那樣毫無意義,這個概念簡直就是那些學者吃飽了撐沒事幹想表現些獨創性卻又畫虎不成反類犬的產物。

擔保人、被擔保人、擔保權人;擔保其設定條件(不應表述為「構成要件」,理由同前)無非也就是三條:存在債權、需要擔保、當事人協商一致;而擔保的目的(不應當表述成「受惠人」)在於:擔保債權的實現,也就是說假如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事先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擔保權人可就擔保之債要求擔保人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沒有所謂的「受惠人」或者「受益人」的說法(擔保不是保險=。=

假如你一定要我找出這個「受惠人」是誰……不得以我只想說四個字:擔保權人,而實際上擔保權人沒有受益,因為他只是實現了自己的債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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