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第五十條規定是什麼?

2022-12-04 23:00:27 字數 5092 閱讀 3528

1樓:廣州律師劉振海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是,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並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1、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2、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4、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6、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生產經營單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並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五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於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具體範圍和實施辦法由***應急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2樓:小小小**小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23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3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3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安全生產法》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3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新安全生產法弟50條規定

4樓:匿名使用者

第五十條 從業人員的知情權和建議權。

[法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釋義]一、從業人員的知情權: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對於勞動安全的知情權,與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關係密切,是保護勞動者生命健康權的重要前提。

二、從業人員的建議權:從業人員作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當然會關心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情況,且本單位的經濟效益與從業人員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特別安全生產工作更是涉及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從業人員尤其是工作在第一線的從業人員,對於如何保證安全生產、改善勞動條件及作業環境,具有優先發言權,也更切合實際。

因此,從業人員有權參與用人單位的民主管理。從業人員通過參與生產經營的民主管理,可以充分調動其積極性與主動性,可以充分發揮其聰明才智,為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獻計獻策。生產經營單位要重視和尊重從業人員的意見和建議,並對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及時作出答覆。

合理的,應當採納;對不予採納的,應當予以說明和解釋。

安全生產第五十條明顯規定職工應盡什麼義務

5樓:匿名使用者

是這樣規定的:從業人員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依據:安全生產法。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46.47.49.50條的各項內容是什麼?

6樓:匿名使用者

第四十六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十八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四十九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7樓:月光下的星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專案、場所、裝置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專案、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並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安全生產法》規定

8樓:匿名使用者

第五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瞭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裝置、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並應當在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9樓:angleblack歌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一共有一百一十四條。以下舉例前五條:

1、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2、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裝置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3、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4、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 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5、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中華人名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詳情,點選此連結檢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而制定。

10樓:匿名使用者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這是**。

11樓:我要參加考試了

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安全生產法》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12樓:陸月的原野

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2.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通過公佈,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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