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73條是什麼,消防法的第五十八條規定是什麼?

2021-03-04 04:30:33 字數 4876 閱讀 8540

1樓:匿名使用者

消防法第73條規定的是消防定**釋,如下圖

2樓:無語翹楚

第七十源三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消防設施,是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

(二)消防產品,是指專門用於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產品。

(三)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四)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託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遊、宗教活動場所等。

消防法的第五十八條規定是什麼?

3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稽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稽核或者稽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後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將消防設計檔案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後未依照本法規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擴充套件資料:

新《消防法》帶來的五大變化:

立健全社會化網路

單位、公民都是責任主體

新《消防法》在總則中新增規定:按照**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路。

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長李世雄在《消防法》通過當天的新聞釋出會上表示,**、部門、單位、公民,都是消防工作的主體,共同構築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重要,不可偏廢。同時他進行了詳細說明:

**責任。各級**要把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之中,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部門依法監管。具有行政審批和執法職能的部門,必須依法履行職責。涉及到**有關部門自己有系統有行業的,要依據有關規定,在部署自己系統、行業工作的同時,把消防安全工作與之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同考評,保證自己系統行業的消防安全。

單位全面負責。火災發生的主體是單位。單位著不著火,起決定作用的是單位自身,而不是**,也不是公安消防部門。

單位著不著火,關鍵是靠平時做好消防工作。所以新《消防法》對單位作為消防安全主體的責任作了規定,特別是規定了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制度。

公民積極參與。公民是參與者,同時也是監督者。公民應當做好自己身邊的消防安全工作,還要監督自己周邊所發現的違法行為,給予制止、檢舉揭發,以共同維護消防安全。

「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路,這是我國做好消防工作的經驗總結,也是從無數火災中得出的教訓。」李世雄說。

破解火災賠償難題

鼓勵實行火災公眾責任險

近年來,許多地方發生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後,善後處理時往往因賠償、補償不到位,給群眾生產生活造成困難,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也給**帶來巨大壓力。因此,人們對實行火災公眾責任強制保險的呼聲較高。

在《消防法》修訂草案中,也曾有過相關的規定。但立法機關認為,火災公眾責任保險作為商業保險,國家可以鼓勵、引導有關單位投保,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火災事故的損失賠償問題。但是否應由法律規定為強制投保,還需慎重研究,進一步論證。

為此,新《消防法》規定,「國家鼓勵、引導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強制保險是方向,時機成熟再推行。對國家鼓勵引導的規定,人們普遍表示認同:通過保險機制分擔風險,有利於解決火災損失賠償等問題。

但考慮到實行強制保險涉及投保人範圍、保險費率等複雜問題,這一制度需要慎重研究、逐步推行。

強化農村消防工作

派出所可以管消防

現行《消防法》中的「城市規劃」被修改為「城鄉規劃」,一字之差,「城」「鄉」並重,體現了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視。

我國60%以上的火災和60%以上的火災**發生在農村和鄉鎮。近年來,農村消防安全形勢仍然非常嚴峻,火災起數、損失和人員**居高不下,村莊消防安全問題突出。新《消防法》從消防工作全域性出發,適應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對農村消防工作專門作出規定。

針對農業收穫季節火災多發這一特點,新《消防法》規定在農業收穫季節,地方各級人民**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採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明確村委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建立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考慮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只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設立,而公安派出所覆蓋廣大農村和城市社群,新《消防法》賦予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職責,規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拓展應急救援職能

**提供裝備等保障

「完善應急救援機制」 ,這是黨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考慮公安消防部隊在現役體制、器材裝備、訓練管理等方面的優勢,以及近年來公安消防部隊應急救援工作成效顯著,特別是在汶川特大**災害救援中的突出作用,新《消防法》進一步加強了公安消防部隊和**專職消防隊的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及必要的保障措施,與現行《消防法》相比,主要體現為:

首先,各級人民**應當加強消防組織建設,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加強消防技術人才培養,增強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其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第三,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依照國家規定參加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以外的其他重大災害或者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統一領導。

第四,趕赴應急救援現場的消防人員、調集的消防裝備和物資,需要鐵路、水路或者航空運輸的,有關部門應當優先運輸。

同時,《消防法》還規定,對因參加應急救援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給予相應的醫療、撫卹資金。

增加15類違法行為

加大處罰力度

新《消防法》增加了15類消防違法行為。李世雄介紹,這些行為,有的是消防工作機制調整後帶來的新情況,有的是社會經濟發展新形勢下出現的新問題,也有的是近年來重、特大火災事故教訓的突出反映。新《消防法》對這些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現行《消防法》將消防機構應當承擔的監督管理責任分散規定在「火災預防」一章中,且不完整,不明確。新《消防法》單獨設立「監督檢查」一章,集中規定了**及其職能部門、特別是公安消防機構監督管理責任。

在行政處罰的種類上,增加了責令停止執業(吊銷相應資質、資格),對一些嚴重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特別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增設了拘留處罰。

針對現行《消防法》規定給消防違法行為處罰設定了「限期整改」等前置條件,一些重大火災事故往往發生在「限期整改」的過程中,客觀上放任了消防違法行為。因此,《消防法》取消了處罰前「限期整改」的前置條件,並且增加了有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了罰款幅度。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新《消防法》帶來五大變化

4樓:匿名使用者

消防法第五十八條內容如下: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稽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稽核或者稽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後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將消防設計檔案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後未依照本法規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擴充套件資料

消防法是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而制定的。「消防」一詞,系日本語,在江戶時代開始出現這個詞。

最早見於亨保九年(清雍正二年,2023年),武州新倉郡的《王人帳前書》,有「發生火災時,村中的『消防』就趕到」的記載。到明治初期(清同治十二年,2023年)「消防」一詞開始普及。

但「消防」的根在中國。日本的文字是從中國的漢字演變而來,漢字早在西晉太康五年(284年)就開始傳入日本。「消防」一詞不僅字形與漢字完全相同,字義也無差別。

「消防」一詞的出現,充分反應了當時中日兩國文化交流密切。

5樓:湖北武漢陳律師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稽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稽核或者稽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後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將消防設計檔案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後未依照本法規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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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84年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1984年5月13日 公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 於1998年9月1日廢止。2 1998年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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