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的案列。請解答

2022-12-27 04:45:24 字數 1213 閱讀 7459

1樓:科斯塔迪諾娃

答: 1.王某與保險公司之間不存在合同關係,因為在約定時期內未交付保險費用的逾期保單視為失效。

2.如果保險公司財務系統裡確實沒有王某該筆保費的交付證明,保險公司拒賠合法。(財務系統交付證明是不可逆轉和更改的)

3.如果保險公司業務系統裡沒有張某的**人資格證,則張某確實不屬於該保險公司,這樣只能說明是張某欺騙了王某,非法佔有王某財物,王某可以向當地保險行會和保險監管機構投訴張某,前提是張某確實擁有保險**人資格證,如若沒有,王某可起訴張某(罪名我不知道)。至於該保險公司,可以適當安撫王某,並協助王某收集證據。

其實這種案例很多,有名的保險公司大都經歷過被人冒名的事情,其實保險公司也很無辜。很多時候某人在保險公司工作多年也不一定有保險**人資格證的。

如果保險公司不想賠款,大不會使用這種方法的,太容易被查出來了,而且一旦查出,就是停業整頓,代價太大。

2樓:匿名使用者

1.王某和保險公司之間存在合同關係。因為,只要合同上的印章不是張某偽造的,這份合同就應該屬於有效合同。

即使張某早已離職,但是公司在張某離職之後沒有收回空白的保險合同,這屬於保險公司**人管理上存在過錯,和投保人王某沒有關係。

2.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不合法。因為,張某能夠向王某出具公司蓋有印章的合同書,結合過去張某多年在該公司從事保險**業務之事實,王某有理由相信張某具有**許可權。

而《保險法》第128條第2款規定「保險**人為保險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有超越**許可權行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權,並已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是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人的責任。」所以拒賠不合法。

3.保險公司應該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積極向王某理賠,然後根據《保險法》第128條第2款的規定要求張某賠償損失。

3樓:匿名使用者

1/王某和保險公司存在合同關係。因為王某持有該公司辦理的一份該有鉻鎳鋼司印章的合同。因此這是一份有效的保險合同。

2/保險公司的理由不合法。保險費的交付是在合同簽定之後履行,合同成立生效後業務員和保險公司應催收應收保險。不管其與張某簽定該合同時張某是不是該公司員工,都不影響合同的效力,蓋有有效的印章的合同書已足以讓王某相信張某是公司員工,也即表見**,故不能以張某離職為由拒賠。

但如果王某與張某早已事先串通則不再此例。

3/保險公司應該在法定時間內給予賠付。同時,追收該業務保費。如果王某尚未付款,則可從賠付金額里扣除;如王某已將保費交給張某,則必須向張某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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