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能停薪留職,現在的勞動法對停薪留職怎麼規定的

2022-11-12 18:55:21 字數 4908 閱讀 8310

1樓:匿名使用者

停薪留職與勞動法相悖,不應批准。

停薪留職,是「中國特色」之一,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轉型的產物。在計劃經濟時代,包括企事業單位正式職工、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內的一群人,手裡端的是摔不破的「鐵飯碗」;而當市場經濟大潮來臨之時,其中一些人辭職下海了,或由於其它原因離開了原來的工作崗位。可由於轉型沒有完成,計劃與市場仍處於交匯期,於是這些人的「鐵飯碗」還被保留著,計劃與市場兩頭好處都佔著,雖然停了薪水卻隨時可以「上岸」,重新端起「鐵飯碗」。

停薪留職與勞動法相悖,為現代勞動制度所不取。早在一九九五年八月,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就明確要求:」原固定工中經批准的停薪留職人員,願意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不願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2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現在不存在停薪留職的正常,除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

3樓:答題滿意請採納

停薪留職,準確地說,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轉型的產物:在計劃經濟時代,包括企事業單位正式職工、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內的一群人,手裡端的是「鐵飯碗」,而當市場經濟大潮來臨之時,其中一些人辭職下海了,或由於其它原因離開原來的工作崗位。可由於轉型沒有完成,計劃與市場仍處於交匯期,於是這些人的「鐵飯碗」還被保留著。

而現在的情況已大不相同。現在各行各業的「鐵飯碗」已被打破,企事業單位用人實行的是合同制,黨政機關用人也在逐步推行聘任制,在其崗必獲其薪,一個蘿蔔一個坑;而不在其崗,則不僅要「停薪」,而且要「去職」,沒有空餘的崗位虛位以待,供「停薪留職」之用。

眼下辦理「停薪留職」最多的,還是集中在事業單位和黨政部門。國有企業的「停薪留職」制度,目前有些企業還保留著,有些企業則廢止。

現在的勞動法對停薪留職怎麼規定的

4樓:諾諾百科

【停薪留職 勞動合同】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九條規定:

原固定工中經批准的停薪留職人員,願意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不願意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5樓:匿名使用者

符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的開除條件的,原單位有權按開除處理。

「停薪留職」期滿,本人願意回原單位工作的,需在期滿前一個月內提出申請,原單位應給予安排適當的工作;本人要求辭職的,經單位行政領導同意,可以按辭職處理。

「停薪留職」期滿後的一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原單位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

勞動法對於停薪留職是如何規定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裡已經去除掉了停薪留職這一條。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原固定工中經批准薪留職人員,願意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不願意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在停薪留職期內雙方保留勞動關係,企業若單方解除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但雙方都同意的可以解除,勞動者提出解除的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單位提出的解除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停工留薪期滿加單位,應按原勞動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合同到期的,單位終止勞動合同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薪留職期間有關問題的處理:

1、工資待遇問題:在停薪留職期間停發工資、獎金和各種津貼、補貼(包括房貼)等,本人標準工資作為檔案工資保留。

2、勞保福利待遇問題: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不享受原單位的各種福利待遇、勞保津貼和勞動保護用品。

3、工齡計算問題: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退休養老**、待業保險**等,繳納的可以計算連續工齡,不繳納的不計算連續工齡。其繳納的數額(含個人繳納部分),不少於職工在停薪留職前月工資總額的25%,職工停薪留職期間或期滿後回原單位工作符合退休年齡時,由原單位辦理退休手續。

4、工傷事故處理問題: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被聘用的,正常死亡或**或發生**事故,由聘用單位負責處理,造成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的,其各項費用由聘用單位負責。

職工停薪留職後自謀職業的。如發生正常或意外**事故的,一律作為非因工處理。其撫卹費用原單位按有關規定發給。

5、職工在停薪留職合同期滿要求繼續停薪留職的,應在合同期滿前向原單位申請,經批准後續訂停薪留職合同;如在合同期滿後又未辦續訂手續的,15天內不回原單位報到的,原單位可以除名。

6、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被司法機關送去勞動教養、被判刑的,原單位可以按辭退或開除處理。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停薪留職指勞動關係不終止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允許生產或工作上不需要的多餘人員離職,並停發工資的勞動法律行為。他一般由用人單位與職工簽定停薪留職合同,具體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規定指出「凡是企業不需要的富餘職工,可以允許『停薪留職』」,「『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可以辦理停薪留職嗎? 100

8樓:柔情西瓜啊

要與單位協商,如果主管部門同意,那是可以辦理的。

1、停薪留職合同是指為了使特定職工有期限離崗停薪並保留職工身份,而由用人單位與該職工依法簽訂的,約定停薪留職期間雙方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合同。該合同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只適用於原固定職工,不適用勞動合同制職工。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過二年。

2、其內容包括:

(1)停薪留職的時間。

(2)其間的工齡計算。

(3)是否繼續享受勞保福利待遇。

(4)停薪留職人員是否應定期向原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

3、期間職工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此合同需由職工提出書面申請,經企業批准後雙方協商簽訂。

4、職工作了停薪留職申請,卻未經企業批准就擅自離職的,企業要按違反勞動紀律來做處理。簽訂該合同的勞動者繼續保留原用人單位勞動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停止對勞動者工資的發放。

擴充套件資料

1、停薪留職是80年代初的事物,《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停薪留職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年。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停薪留職人員在從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時,原則上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勞動保險金,其數額不低於本人原工資的20%。

2、停薪留職,是「中國特色」之一,準確地說,它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轉型的產物。在計劃經濟時代,包括企事業單位正式職工、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內的一群人,手裡端的是摔不破的「鐵飯碗」;而當市場經濟大潮來臨之時,其中一些人辭職下海了,或由於其它原因離開了原來的工作崗位。

3、可由於轉型沒有完成,計劃與市場仍處於交匯期,於是這些人的「鐵飯碗」還被保留著,計劃與市場兩頭好處都佔著,雖然停了薪水卻隨時可以「上岸」,重新端起「鐵飯碗」。

4、而現在的情況已大不相同。現在各行各業的「鐵飯碗」已被打破,企事業單位用人實行的是合同制,黨政機關用人也在逐步推行聘任制,這兩項制度意味著,在其崗必獲其薪,一個蘿蔔一個坑;而不在其崗,則不僅要「停薪」,而且要「去職」,沒有空餘的崗位虛位以待,供「停薪留職」之用。

5、實際上,「停薪留職」使得很多人雖不在某個崗位上工作卻長期佔著這個崗位,佔著人員編制,大有「佔著茅坑不拉屎」之嫌,對於那些無崗可上的人顯然不公平。在就業壓力如此之大,崗位競爭如此激烈的現實情況下,「停薪留職」理應被叫停;在經濟體制已逐步從計劃過渡到市場的今天,「停薪留職」理應退出歷史舞臺。

6、實際上,三資企業、民營企業的用工制度,從一開始就完全按照市場模式運作,根本沒有「停薪留職」之說。而在某些國有企業,「停薪留職」制度目前還保留著,特別是一些事業單位和黨政部門,「停薪留職」現象依然集中。

7、這與這些單位或部門的「鐵飯碗」沒徹底打破(甚至有的至今沒有打破「鐵飯碗」)有著直接關係。

9樓:

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後,應通過聘用合同調整人事關係,不應實行停薪留職。如果是身體原因之類的無法上班,可以讓醫院開具病假條。

根據《***辦公廳**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和《關於印發《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的通知》(遼市人發[2005]12號)精神,「事業單位與職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本意見的要求,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與工作有關的權利和義務。

人員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開招聘、簽訂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辭聘等制度。通過實行人員聘用制度,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由行政任用關係向平等協商的聘用關係轉變,建立一套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

當前,國家、省、市既沒有關於事業單位辦理停薪留職的政策規定,也沒有規範性的操作辦法。

《***辦公廳關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通知》規定「受聘人員應當具備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能夠堅持正常工作」,因此現在事業單位不能辦理停薪留職。

因此,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後,應通過聘用合同調整人事關係,不應實行停薪留職。

10樓:銘辰

現在機關事業單位均不能再辦理或延續停薪留職手續。

拓展回答:

1、《***辦公廳關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通知》規定「受聘人員應當具備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能夠堅持正常工作」,因此現在事業單位不能辦理停薪留職。

2、當前,國家、省、市既沒有關於事業單位辦理停薪留職的政策規定,也沒有規範性的操作辦法。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後,應通過聘用合同調整人事關係,不應實行停薪留職。過去停薪留職簽訂協議一般都明確期限和相關事項,按協議執行。

3、而原停薪留職人員一律回單位上班,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提出辭職(辭聘)申請,按規定辦理辭職(辭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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