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個法律的問題

2022-11-01 01:40:40 字數 1107 閱讀 7762

1樓:楊文戰律師

1。如果與原公司並未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他們有權成立自己的公司,即使同原公司經營範圍相同。

2。成立新公司後,當然不能用原公司名義,否則也是違法的。

3。原公司老闆在外所稱的那些內容如果是虛假的,當然是違法的,侵犯了相關員工或他們新開公司的利益,至少構成侵權。

4。根據具體情況,他們可以考慮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行為、道歉、賠償損失。

2樓:神級般存在

如果老闆發表的東西沒有事實根據,那老闆的行為違法,他侵害了他人的名譽權,這些人可以去法院起訴他。但是如果這些員工真的做了虧心事,而老闆在刊物上發表的確有事實根據,那就告不贏了。

3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傷害還是屬於工傷,因為確實是在僱傭關係工作期間的傷害,但是因為沒有合同,所以受傷者需要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其傷害是在僱傭關係工作期間受到的.

2如果不是技術含量很高的工作,而且受傷害者所犯錯誤是從事此類工作的一般常識性錯誤.那受傷害者也應該承擔一部分責任.

3如果起訴法院的話,是否再賠償就要看他是否還有繼續**的必要,這個時候你們照的那個**就是重要的證據,如果確實經過科學的鑑證證明在先前經過**後受傷者的傷病已經痊癒,那你們就不必再支付醫療費用.不論他是否在起訴時候是否有傷.

4在第一次**賠償的時候,受傷害者有權利提起相關的殘疾損害賠償(在構成國家規定的傷殘標準情況下),營養費(在**和養傷過程中所必須攝如營養的費用),誤工費(因為**和養傷過程中耽誤的工作時間賺錢的費用).**車費,家屬照顧費.除第一項費用和**費用以外其他的都是小錢,傷的越輕好的越快就給的越少.

而且國家對於這些賠償都是有規定的,不能隨便要.況且如果受傷害者本身有責任的話,賠償者按法院判決酌情按比例賠付.

5最後是訴訟時效,國家規定是兩年,從受傷害起兩年內必須採取法律手段,過了這個時間就什麼錢都不用給了.

4樓:

如果老闆沒有任何根據就隨便惡意宣傳幾名員工是詐騙的話,老闆的行為則侵害了他們的名譽權。是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

員工可以蒐集相關證據

5樓:心果心

違法,嚴重侵犯哪幾個人的名譽權 姓名權. 可以要求貴公司公開道歉及賠償精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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