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因沒有年檢,被吊銷執照,對外的債權還能催討嗎

2022-10-31 23:50:36 字數 5823 閱讀 3699

1樓:西子虎

吊銷:的是經營資格和能力;

登出:全部的主體資格。

——故如果只是吊銷營業執照,對外債權還是可以主張的。

浙江王律師

2樓:楊文戰律師

可以,吊銷只是對經營資格的吊銷,企業的法人主體並未消失,相關債權債務仍由企業承擔。

3樓:陸漫漫

可以,吊銷執照後經營權喪失,但是仍然是一個法人,對外債權還能催討,直到其被登出為止。

4樓:

當然能。吊銷後主體資格還存在。

公司不參加年檢營業執照被吊銷的後果

5樓:淩_寶寶

如果被工商吊銷的話,會有如下後果:

1.法定代表人計入警示系統3年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活動.

2.在3年後再次申請營業執照的時候要補齊上次所欠交的各項費用及滯納金.

3.如果你在稅務發生大額逃稅情況,公安機關會對你進行調查.

4.你的個人信用登記將會降低,會影響到你以後貸款(比如買房子等等)

給你找個確切的法律依據

《企業法人年度檢驗辦法》

第十八條 企業無正當理由在3月15日前未報送年檢材料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在年檢截止日期前未申報年檢,屬於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非公司企業法人的,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非法人經營單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企業未參加年檢不得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登記主管機關對年檢截止日期前未參加年檢的企業法人進行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30日內仍未申報年檢的,吊銷營業執照。

一)在年檢截止日期前未上報年檢材料的,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責令限期補辦年檢手續。

(二)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再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

(三)在規定的報送期限內未申報年檢,且在註冊住所查無下落的,吊銷其營業執照。

(四)確已歇業,但未按規定辦理登出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登出登記;逾期不辦理的,吊銷其營業執照。

(五)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的,吊銷其營業執照

因此,清算主體(即權利義務承受主體)具體法律責任分為:

1、清理、清算責任

不僅可以防止資產流失,實現財產保值增值,甚至還有可能獲得淨資產進行分配,即使存在投資不足、抽逃資金的情況,也可以減少補足投資的數額。

2、投資不足,包括抽逃資金的補償責任

在投資不足或抽逃資金的範圍內承擔補償責任。

3、清償責任

如果投資不足未達到法定最低限額,則原企業法人不具備法人資格,應由清算主體對其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4、賠償責任

長期不清理財產、債權債務導致企業資產流失、貶值,或者無償轉移、私分資產,致使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除權利義務承受主體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組織外,任何個人和其他組織均不得以原企業法人的名義處分原企業法人的財產(如變賣、轉移),這些行為應認定為無效民事行為,並且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已處分財產一律予以追回。

四、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原企業工作人員應承擔的責任

由於法律規定不夠明確,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往往處於混亂狀態,原企業工作人員擅自處分、轉移資產等現象十分普遍,同時也存在企業工作人員自身權益得不到保障的情況。

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即失去法人資格,原企業工作人員包括原法定代表人均不得以原企業法人的名義處分、變賣、轉移財產,繼續訂立合同,惡意訴訟(誇大債務、放棄債權)等損害權利義務承受主體的權益。否則除應認定這些行為無效外,還應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民事責任(如賠償)、行政責任(如取消專業職稱等)及刑事責任。原企業工作人員,只應根據《勞動法》、《公司法》等規定享有工資福利、股權分配等應有的合法權益,同時有義務及時向主管部門、出資單位或股東彙報情況,保護好財產,作為清算組織成員或清算主體的委託**人,依法進行清理,辦理登出手續。

同時,這也要求作為權利義務承受主體的主管部門、出資單位、股東等應及時瞭解、掌握企業的經營狀況,通過網上查詢等手段及時掌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資訊,及時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理、減少損失。

另外,其他法人及公民在進行交易等行為前也可以通過上網查詢等手段及時瞭解對方企業法人的工商登記情況,及時發現其是否已被吊銷,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五、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一些問題

人民法院在立案、審理案件時應嚴格把關,認真審查原、被告雙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防止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原企業工作人員以原企業名義進行訴訟,收取債權後違法分配,在被訴後不應訴,致使判決後無財產可供執行;或放棄債權等損害清算主體和債權人的權益。或被訴後,仍以原企業名義應訴,誇大債務等損害清算主體和其他債權人的權益。對於起訴、審理中發現被吊銷則應及時要求變更為其權利義務承受主體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而不應追加其權利義務承受主體共同參加訴訟,如不同意變更則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只有在清算主體為個人股東且下落不明時,才能採用公告送達方式。

從而做規範審理,防止錯案和問題的產生。

在審判監督程式中也涉及到企業法人被吊銷的情況,因此必須嚴格審查並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有些案件中原企業法人已被吊銷,而原審未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仍將原企業法人作為訴訟主體,作出裁判,是不正確的,在複查時發現該種情況應決定進入再審,變更其權利義務承受主體為訴訟主體,重新作出裁判;有些案件在原審時企業法人未被吊銷,企業法人在原裁判生效後被吊銷,再審過程中也應嚴格審查,及時發現,變更其權利義務承受主體為訴訟主體,作出正確裁判。在對申請再審案件進行復查時應要求申請人單位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如發現已被吊銷,則應要求其權利義務承受主體作為申請人,否則即終結該複查。

另外,企業被吊銷後,其財產如房地產、車輛等仍為原企業名稱,可以通過在判決書、裁定書中加以明確,從而保證財產保全措施和執行到位。

沒有影響。

除非自己本人信用有問題。公司和個人是兩回事。

6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1、對於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在年審截止日期前未申報年審 ,屬於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記 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屬於非公司企業法人的,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7樓:

這個很簡單,你不用管他,國家規定的是每年3-6月份年檢,就是你可以用到6月30日,公司可以正常運營,過了6月30日,如果別人查你的公司,就有顯示年審未通過,辦理髮票啥的,受影響,銀行賬戶會受影響,你可以直接把銀行的錢都轉走,然後不管就行了,等於公司破產,本身就賠錢了,登出還得花錢,所以你不用管也沒事,沒有任何責任,只是你公司註冊所在地,有你的記錄,你的身份證以後不能再註冊公司了,其他沒有影響。

8樓:上海代帳

最直接的後果,當初成立公司的法人的身份證在3年內不能在用於註冊公司做法人用

請問,公司不年檢被吊銷營業執照,對法人有什麼影響?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話,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會有影響。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登出登記或者吊銷執照,應當同時撤銷註冊號,收繳執照正副本和公章,並通知開戶銀行。

擴充套件資料

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未履行資訊公示義務(營業執照年檢)的,企業將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企業年度檢驗辦法》對營業執照吊銷的情形做出以下規定:

公司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限期接受年度檢驗;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檢驗的,吊銷營業執照。

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10樓:紅城笨小吏

原來的字號3年內不能用

11樓:小美女康康

親,你需要注意以下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區別。

法人:指的是單位主體,法定代表人:指的是單位主體的對外代表人,可以是單位所有人,也可以是其他指定人員。

按照你的表述,你問的應該是公司不年檢被吊銷營業執照對法定代表人的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57條規定,不但不能擔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能擔任其他公司高管(這裡的高管特指董事、監事、經理)。

至於貸款限制,出境限制等,需要由國家司法機關或者信用審查機構認定。

企業被吊銷執照後的主體資格還存在嗎

12樓:紅色的鬥牛士

不存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並將登出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企業法人對登記主管機關的處罰不服時,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後15日內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複議。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

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提出申訴又不繳納罰沒款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按照規定程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3樓:鼭嫸聾

? 甲、乙兩自然人註冊成立一有限責任公司,因經營不善無意再經營下去,工商部門在年檢時不得不依法吊銷了其營業執照。債權人為追討其債權意欲起訴,可不知以誰為被告,以該法人吧,執照已被吊銷,以股東吧,債務是法人所欠。

其實在企業被吊銷執照後,其主體資格是存在的,只是要區分不同的情況。 (一) 民事主體資格 《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條: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第45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 20條: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經營,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因此,公司從出生(設立)到死亡(終止),其標誌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為準,即從「開業登記」為始,到「登出登記」為止。在企業未辦理登出登記之前,其主體資格依然存在。企業被吊銷執照,喪失的是民事權利能力,不能再開展經營活動,其民事活動只限於清理債權、債務,如進行訴訟,自然可以企業的名義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對遼寧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函》: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式結束並辦理工商登出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亡。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至被登出登記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

」 (二) 行政主體資格 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企業如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不服,有權申請行政複議,也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由此可見,企業在被吊銷執照後的行政主體資格是存在的,如果不存在,從何談起行政複議權和行政訴訟權?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被法院撤銷,企業的行政主體資格自始存在。

(三) 刑事主體資格 根據上述分析,企業在被吊銷執照而未辦理登出登記之前,如觸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其刑事主體資格也是存在的,仍可以該企業為刑事責任的處罰物件,這與我國現行的《刑法》承認法人犯罪,並可將其作為刑事責任主體是一致的,《刑法》第30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是依法剝奪其繼續經營的權利能力,只是使企業喪失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資格,並不意味著企業的終止。

在其清算、登出之前,其法人主體資格依然存在。當其認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以企業的名義提起訴訟,當其有違法行為時,仍可以該企業為處罰物件。 該文章已同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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