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突發洪水,造成我單位購進的貨物被沖走,請問該損失是否屬於非正常損失,該貨物的進項稅額是否需要做進

2022-03-19 11:27:38 字數 841 閱讀 9336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1)自然災害損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黴爛變質等損失;(3)其他非正常損失。稅法對「非正常損失」採用的是「正列舉」的方法,稅法沒有列舉的就不屬「非正常損失」。

但一些特殊情況下發生的損失究竟是否「非正常損失」,以及如何轉出已抵扣的進項稅額,仍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斷的。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下列專案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免徵增值稅專案、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

3樓:匿名使用者

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及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

修訂後的細則更加體現人性化觀念,將自然災害損失從原細則規定的非常損失中刪除,不需作進項稅金轉出。突發洪水屬於自然災害,不需要進行進項稅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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