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債妻子要還錢嗎,丈夫欠債明確說明不需要妻子還款,現在無力償還需要妻子還款嗎?

2022-10-24 19:36:08 字數 5394 閱讀 8666

1樓:付曉雷律師-強制執行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女方沒有簽字認可這筆借款,或者你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這筆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否則這就是男方個人債務,女方不用還錢。

2樓:ok成羽

一般情況,,

只要沒有違背法律,

在夫妻生活中的債務,

應該是由雙方共同賠償的

3樓:黃豔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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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從法律角度來說,夫妻個人的婚前債務婚後另一方沒有義務返還,如果能證明是男方為了結婚而產生的個人債務,這個是需要女方共同償還的。

婚前債務的話,一般是包括了夫妻一方在結婚前所負的債務(除非是因為結婚而負債,比如購買的房屋在婚後有夫妻雙方共同使用等),還有就是不合理或違法產生的債務(如因為賭博、吸毒、犯罪、違法而負的債務),以及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贈與他人或資助沒有撫養義務的人而負的債等。

婚前個人債務,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主張,不得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除非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用於債務人夫妻雙方婚後生活的。在夫妻雙方離婚時,一方婚前債務仍然是個人債務,不得作為作為夫妻共同債務來處理,如果該債務確實用作夫妻共同生活,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該筆債務所購物品也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債務人的配偶承擔的債務不得大於其接受的財產價值。

一般來說的話婚後債務是隻有判定屬於共同債務的,才能要夫妻共同承擔的。

法律上認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有: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

也就是說,如果您這邊之前並不知道這筆債務,或是您認為您配偶是瞞著您偷偷的借債,並且沒有用在家庭的話,您是可以拒絕承擔還債的義務的。

不過您這邊最好是準備好能夠足以證明您確不知情的證據的,或是讓您配偶以書面的方式確認您對這個負債實際是不知情的。這樣才能避免之後被債主連帶起訴的情況。

更多7條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因此,如果屬於第17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否則,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清償。

丈夫欠債明確說明不需要妻子還款,現在無力償還需要妻子還款嗎?

5樓:法之道

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該約定對外無效,還是需要清償的

6樓:催天下

1、雖然口頭上這麼說,但是最好還是有一份協議比較好,既然對方無力償還,那麼作為妻子可以不用還,但是如果丈夫的債務是因為家庭生活開銷而欠下的話,那麼妻子是有義務去還款的,屬於共同債務;

2、所以你們自己先去衡量一下債務。

丈夫欠債妻子並不知情妻子有義務償還嗎?

7樓:中顧法律網

一、丈夫欠債怎麼辦,妻子有義務償還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所以要回答丈夫欠債怎麼辦,妻子有義務償還嗎這一問題,首先要弄清欠錢的用途:

1、如果用於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話,就算是夫妻共同債務了,有償還的義務;

2、如果能證明這個債務卻為丈夫一人債務的,可以拒絕債主還錢;

3、如果借錢用於賭博的話,國家法律是不保護此類的債權債務;

針對以上三種情況的處理辦法如下:

(1)如果是第一種,因為是婚姻續存期間的債務,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婚前財產有無公正都沒區別,都要用於償還債務。如果沒有離婚,妻子的工資會被用來抵債,因為妻子的收入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應該會保留一定的生活費用。至於房子,不管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後共同財產,一旦債務被認定為共同債務,法院也可能會強制執行婚前個人財產。

當然,如果只有一套房子,一般法院不會強制拍賣。 具體怎麼執行就要看具體情況了。

(2)如果是第二種,要看你是否能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你丈夫所借的債務沒有用於夫妻或家庭的共同生活。

(3)如果是第三種根本不用理會,法律不支援。

總之,如果不想替丈夫還債,最關鍵的不是離婚和財產分割,而是想辦法證明丈夫借的債務沒有用於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三、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 17條: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8樓:玩世的叉燒大哥

如果用於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話,就算是夫妻共同債務了,有償還的義務。如果能證明這個債務為丈夫一人債務的,可以拒絕債主還錢。如果借錢用於賭博的話,國家法律是不保護此類的債權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9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自然就應當由夫妻共同承擔,這點即使在離婚的時候也是不會改變的。然而有時候可能出現丈夫欠債但是妻子不知情的情況,此時作為妻子是否還需要還債?

10樓:法律實務研究

不知情,且沒有用於家庭生活的,妻子不承擔。故意以此為由,逃避共同債務的,除外。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屬於一方個人債務: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等。

12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說,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3樓:啊

共同債務要一起還得,只要沒有離婚,所以沒辦法的

14樓:中顧法律網推薦

如歸是婚前債務,就不用償還。婚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婚姻存續期間也是可以不用承擔

15樓:匿名使用者

這法律真毛病嗎?人在婚姻中就要防著離婚的準備,丈夫辦信用卡可以不要妻子到場,還不上了,確要妻子共同承擔,除非能證明不是用於家庭,我就想問問,怎麼證明,

欠債的丈夫意外去世妻子有義務還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正當生意剛剛有些起色的時候,李海洋在一次出差路上遭遇車禍,後因搶救無效不幸身亡。之後,沈健向李海洋妻子陸娟提起還錢的事,但陸娟說,丈夫現在人都沒了,這個錢不應該由她來還。而沈健則認為,陸娟作為妻子有義務償還丈夫生前所欠債務,「人雖然死了,但債務不能死」。

此後,沈健將陸娟及其子女李小洋、李小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人共同歸還李海洋生前借款300萬並按照當初的年利率一分的口頭約定支付相應利息。

吳江法院最終判決:陸娟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歸還借款本金300萬元。理由是:

合法的借貸關係應受法律保護。李海洋生前向沈健所借款項,發生於與陸娟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系夫妻共同債務,現因李海洋已死亡,被告陸娟理應承擔還款義務。訴訟中,李小洋、李小璐出具書面宣告明確表示放棄對其父的繼承權,依法無須對李海洋生前的債務承擔還款義務。

因借條上未約定利息,依法視為雙方未約定利息。

判決生效後,陸娟並未按生效法律文書指定期間履行還款義務。沈健向吳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面對陸娟一人維持企業經營、帶兩個小孩支撐整個家的實際情況,在執行法官的努力下,申請人沈健做出讓步,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分期還款的和解協議。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鄒強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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