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如果事先知道能判無效婚姻嗎

2022-10-10 17:10:23 字數 4484 閱讀 8628

1樓:醬媽育兒

根據《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我國列入無效婚姻的四種情況中,前二種,即"重婚"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都屬於嚴重違反公益性結婚要件,重婚嚴重違反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基本原則,近親婚嚴重違背了社會倫理道德,應屬自始無效婚。

而第三、四種情況即"疾病婚姻"和"早婚",列入自始無效婚姻則有失妥當。因此相對於重婚和近親婚而言,疾病婚和早婚所欠缺的程度較輕,沒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且欠缺的要件嗣後有可能得到滿足。

2樓:郭某某律師

可以,法律沒說得事先不知道,所以事先知道與否都一樣婚姻法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重婚的;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未到法定婚齡的。

3樓:神的寶兒

那是不能的。你結婚了,對你自己不好的,像活命就別結了。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4樓:明珠毓

當然不能,法條很明確地告訴我們,這裡的利害關係人要符合兩個條件,一個是「患病者的近親屬」,二是「與患病者共同居住」,患病的是男方,女方的近親屬當然沒有資格去申請婚姻無效了。

5樓:青峰如燕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精神**症),婚後尚未**的,是無效婚姻。

6樓:jin大

那是指在一定時間段沒發病而結婚算有效的。比如半年或一年都沒發病!

關於無效婚姻,「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經過最長為多少年仍未**時,還可申請無效? 200

7樓: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因此只要「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尚未**則可申請婚姻無效,如果已經**,則無法申請婚姻無效。

我暈死。。。。大哥。。。。。你還說振鷺欲飛回答得很對?你去問問法官。。。。哪還有這樣規定。。。。你看不懂這法規的規定啊。。。。

如果這個情形消失了就不能申請無效,所以只要這個病存在的時候就可以隨時申請無效。。。。。。。算了。。。看樣子你也真是。。。。。

8樓:天然綠水晶

只要發現對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經一次**沒有**,就可以申請無效;實際上,這樣的疾患是不可能**的,法律這樣規定,只是顯示對患者的一種關懷而已;

需要向婚姻登記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申請;

附上申請書樣本(是我前幾天剛剛用過的,你做簡單修改即可):

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訴訟,不適用簡易程式;

就婚姻無效的審理,在當事人提出申請後,適用特別程式;對於子女與財產的訴訟審理,仍然適用普通程式;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在適用程式法律規範方面應當堅持以下規則:特別程式有規定的,依特別程式的規定進行審理;特別程式沒有規定的,依普通程式的規定進行審理。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在程式上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別規定:

(一)案件管轄

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由結婚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由結婚登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便於人民法院查明結婚當事人是否存在違反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便於人民法院及時將審理結果寄送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也便於當事人提出申請和參加案件的審理活動。

(二)審理與裁判

《婚姻法解釋(一)》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見,與一般訴訟案件不同的是,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審理與裁判方式只能是判決,而不能適用調解。同時,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實行一審終審,申請人及婚姻當事人不得對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提起上訴。

從判決的內容來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判決分為宣告婚姻無效和駁回申請兩種:經過審理,認為申請人的申請有理,結婚當事人的婚姻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無理,結婚當事人的婚姻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作出駁回申請的判決。

(三)宣告婚姻無效的法律後果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判決宣告婚姻無效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人民法院判決宣告為無效婚姻的,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照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但是,作為特別程式,僅適用於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即限於通過否認婚姻的效力處理當事人之間的人身關係。對於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係以及子女撫養等問題,仍然適用通常訴訟程式進行審理。因此,在處理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子女撫養時,可以適用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另行製作調解書;不能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婚姻當事人可以上訴。

附:宣告婚姻無效申請書

申 請 人:弱女子,女,漢族,何年何月何日出生,住址—,身份證編號。

被申請人:弱女子的老公,男,漢族,何年何月何日出生,住址—,身份證編號。

申請請求:

請求宣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婚姻無效。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何年何月相識,建立戀愛關係。後於何年何月在何處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證證號——————。

由於申請人婚前對被申請人瞭解甚少,婚後才發現被申請人早在婚前就患有嚴重的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經**,沒有痊癒的希望。

被申請人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期間,故意隱瞞其早已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實情,欺騙申請人以及婚姻登記機關,冒領結婚證書,不僅使申請人日夜受到煎熬,更耽誤申請人的青春年華。據此,特依法請求貴院宣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婚姻無效。

此致婚姻登記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申請人:弱女子 簽字並按手印

2023年9月1日

9樓:兼律師

雖然這種情況理論上可以認為婚姻無效,但實踐中難度很大。一是18年了,如何證明患者的病是婚前已經有了?難度太大;二是如果判決婚姻無效,則婚姻關係自始無效,也就不存在共同財產問題,那麼18年來的家庭財產如何劃分,難度也太大。

因此,法院認為應當提起離婚訴訟的觀點是正確的。

法院判案只能是平衡各方的利益,這類問題的關鍵是財產劃分問題,以離婚的辦法處理顯然比判決婚姻無效更妥當。所以,我認為即使上訴到中院,也依然會被裁定不予受理。

建議當事人改變訴訟要求,降低訴訟成本,節約時間。

10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通過登記後不存在「無效婚姻」的說法,只能依律宣佈判決離婚。

11樓:匿名使用者

要通過離婚解決,因為結婚18年的婚後財產需要分割,此外,18年後才發現病情無法**,這種說法太牽強,法官會認為你有其他的原因想放棄這段婚姻

12樓:天津市劉律師

建議考慮以離婚訴訟解決,如果是婚姻無效,則婚後的財產,不能按共同財產來分割。且根據司法實踐來考慮,結婚十多年才提出的婚姻無效,原則上不能認定為無效婚姻。

因此建議訴訟離婚解決此事。

13樓:丁明清

如果婚前有意隱瞞的話,可以立該申請.

14樓:映像最前沿

婚姻沒有婚後無效的,只能在婚前判定

因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憑什麼證明到民政局把結婚證撤除,

15樓:雨後天晴

你可以憑醫學證明通過法院判定你們是無效婚姻的,然後由雙方帶備身份證、判決書到原登記結婚的民政局要求解除婚姻關係,恢復你們未婚的身份。

16樓:野原訟師

醫療診斷書到民政局申請

17樓:匿名使用者

我也不知道,問問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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