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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9 00:50:31 字數 6492 閱讀 3153

1樓:法律顧問網

需要負責任:經營者的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一、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的歸責原則

多數意見認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發生受害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經營者僅在自己有過錯的情況下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責任。 因此,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行為仍應由受害人一方來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人具有過錯的舉證責任,除非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否則不能適用過錯推定的嚴格責任。

二、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的型別

根據學者的研究,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共分為四種型別。

一、裝備設施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即在提供服務的場所,設定的硬體沒有達到安全保障的要求,存在缺陷或瑕疵,造成他人損害的。二、工作人員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未盡安全保障義務,一般稱為服務軟體上的瑕疵或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構成侵權責任。三、防範制止第三人侵害的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對於他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者在防範和制止第三人侵害方面未盡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構成侵權責任。

四、違反因先行行為而產生的安全保障義務。現實生活中,有一種因實施某種在先行為而對他人負有某種保護義務的情況,如果違反這種保護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構成不作為的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的責任承擔

(一)、直接賠償責任。經營者或者組織者、管理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導致他人遭受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不作為的違法行為是導致受害人遭受損害唯一原因的時候,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者或者組織者、管理者對受害人承擔直接賠償責任,賠償受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

(二)、補充賠償責任。經營者或者組織者、管理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由於第三人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或者組織者、管理者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構成要件為:

(1),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是發生損害的直接原因;(2),經營者或者組織者、管理者不作為違反了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3)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與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發生原因競合。此種原因競合是作為的違法行為與不作為的違法行為的原因競合,它表現為如果經營者或者組織者、管理者進到安全保障義務,通常情況下能夠防止或阻止危害結果的發生或者擴大。根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補充賠償責任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順位的補充,即首先應當由直接實施作為的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沒有賠償能力或者不能確定誰是直接侵權的第三人時,才由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者或者組織者、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實體的補充,即補充差額。

經營者或組織者、管理者只有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這意味著,補充賠償責任的總額,不是以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總額為限,而是根據其不作為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總額為限。

2樓:張明律師諮詢

承包人沒有做防護或沒有盡到提示責任,是需要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

3樓:詳時產之點

如果你該處設有;「禁漁警示」的。可以不負責。但從同情覺度講。可以給點。

4樓:詩雨江南的天

需要。因為是大壩,進行了改造,並且安全義務沒有盡到,理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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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八三老人

以你們的年齡不屬於違法行為,也不產生賠償問題。如女方生下孩子雙都有撫養的義務。但是從道義上講,男方應陪同女方打掉孩子,畢竟還年輕,給予一定的營養費,更主要的是心理上的安慰。

6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你可以和她父母溝通一下,不一定要打官司啊!

7樓:

法律按民事原則解決 女方曾瞞著父母住到南方 已證明女方存在主動意識 男方並無存在主動過錯 除非女方未滿十八週歲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首先,該婚姻雙方是完全自願的,所以不存在損害賠償的問題。該婚姻屬於無效婚姻,因為雙方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其次,如果有損害結果的發生,請求權在女方,家人無權請求賠償。 因為該女子已經滿18週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你要證明女方跟男方是完全自願的,且懷孕的時候年滿18週歲。就不會吃虧。

法院一般會按照家庭糾紛來解決。

9樓:王怡斌律師

如果女方已滿18週歲或者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則女方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她父母無權因女方的婚姻或戀愛問題而將男方告上法庭。

10樓:二手法學家

法理很簡單啊,沒有要賠償的情形,但是情理上你們不是很有利的,親家要錢就給點吧,不過訴訟方面他們都沒有起訴的理由。

還有結婚男22 女20 他倆年齡不夠啊,到年齡趕緊領證吧

11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尚未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再加上未領結婚證就同居,在我國法律上還是不認可的,所以此婚姻為無效婚姻,但是女方已有身孕,將孩子生下來,他就需要支付撫養金,這個孩子是你們共同所擁有的。

但出於個人觀點,我認為如果雙方真的真心相愛,又或者真有感情存在,希望父母可以給男孩子一個機會,將男方告上法庭,不光對男方個人是種影響,同樣你們的女兒也會受到傷害,孩子也會無辜受到牽連,希望父母可以多替女兒的以後著想,不要尋求一時的責任,破壞了女兒的美好未來,以及她的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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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baidu情感語錄

借貸糾紛是指因借用他人財物不能按時歸還,在借用人與出借人之間產生的糾紛。

一般借貸糾紛是一種民事法律關係,應受民事法律調整,不產生刑事責任。但是,如果行為人以借貸為名,行詐騙財物之實,則應以詐騙罪論處。而區分以借貸為名的詐騙罪與借貸糾紛的界限,最關鍵的是查明行為人有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本質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專案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要把貸款詐騙罪和借貸糾紛作區分,應重點把握以下三方面:

1、若發生了到期不還的結果,還要看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對此是否清楚。如無法履約這一點並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詐騙貸款罪而應以借貸糾紛處理。

2、要看行為人獲得貸款後,是否積極將貸款用於借貸合同所規定的用途。

3、要看行為人於貸款到期後是否積極償還。如果行為僅僅口頭上承認還款,而實際上沒有積極籌款準備歸還的行為,也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不賴帳,不一定就沒有詐騙的故意。

舉證責任

債權人承擔何種舉證責任

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作為債權人行使債權請求權,應該主張其請求權成立並已經屆期,為此其應該向法院提供其權利發生並已經屆期的法律要件事實成立的證據。由於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履行有先後順序,債權人主張合同的權利的發生,其應該為兩個要件事實的成立負舉證責任,一個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個是其已經履行了合同的義務。

債務人應如何舉證

債務人抗辯的種類很多,其有可能對債權人所提供的證據主張證據本身有問題,這時債務人應當提供針對債權人所提交的證據的反駁證據;如果債務人主張債權人的權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約,或者已經消滅,其應該就權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權利制約法律要件、或者權利法律要件負舉證責任;當然,債務人還可以提出反證,證明債權人所主張成立。如果債務人沒有上述主張,則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

時效中斷的證據是否在舉證時限內提交

目前法律限定了原告提出訴訟請求的時間,但是並沒有限制被告提出抗辯的時間,雖然有司法解釋規定被告在答辯期內提交書面答辯狀歸屬於義務,但是並沒有規定「答辯失權)的法律後果。如債務人在一審過程中沒有主張時交問題的抗辯,時效是否超過法院不予審查,債務人的其他抗辯又不成立,於是一審法院判決債務人敗訴。債務人經過諮詢,發現了債權人的訴訟時效已經超過,其又以一審的證據為基礎以訴訟時效超過為理由提出上訴,由於法律沒有限制債務人抗辯的時間,二審法院應當對此進行審查。

在審查的時候債權人主張時效曾經中斷,該主張是針對任務人新主張的主張,就該主張債權人會提供證據予以支援,此時債務人往往又會以債權人的證據不屬於新證據且已經超過舉證時限為由不予質證,法院此時若強行質證又苦於沒有法律依據。

法規條款

一、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

二、因借貸外幣、臺幣和國庫券等有價**發生糾紛訴訟到法院的,應按借貸案件受理。

三、對於借貸關係明確,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按照民事訴訟法關於督促程式的有關規定審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五、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借貸關係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六、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七、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八、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6條規定計息。

九、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十、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係,應認定為無效。借貸關係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只返還本金;借貸關係無效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及《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試行))第163條、164條的規定予以制裁。

十二、公民之間因借貸外幣、臺幣發生糾紛,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准許。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可參照償還時當地外匯調劑價摺合人民幣償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利息的,可參照償還時中國銀行外幣儲蓄利率計息。

借貸外匯券發生的糾紛,參照以上原則處理。

十三、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絡、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十四、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十五、合夥經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的名義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夥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十六、***人的借貸債務到期後,債務人有清償能力的,由債務人承擔責任;債務人無能力清償、無法清償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借期屆滿,債務人未償還欠款,借、貸雙方未徵求保證人同意而重新對償還期限或利率達成協議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無保證人的借貸糾紛,債務人申請追加新的保證人蔘加訴訟,法院不應准許。

對保證責任有爭議的,按照《意見》(試行)第108條、109條、110條的規定處理。

十七、審理借貸案件時,對於因借貸關係產生的正當的抵押關係應予保護。如發生糾紛,分別按照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二項以及《意見》(試行)第112條、113條、114條、115條、116條的規定處理。

十八、對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財物為生產資料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應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性質採用妥善的方式,儘可能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避免造成財產損失。

十九、對債務人一次償付有困難的借貸案件,法院可以判決或調解分期償付。根據當事人的給付能力,確定每次給付的數額。

二十、執行程式中,雙方當事人協商以債務人勞務或其他方式清償債務,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應予准許,並將執行和解協議記錄在案。

二十一、被執行人無錢還債,要求以其他財物抵償債務,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應予准許。雙方可以協議作價或請有關部門合理作價,按判決數額將相應部分財物交付申請執行人。

被執行人無錢還債,要求以債券、**等有價**抵償債務,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應予准許;要求以其他債權抵償債務的,須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並通知被執行人的債務人,辦理相應的債權轉移手續。

二十二、被執行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被執行財產的,應及時採取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抗拒執行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調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司法解釋等檔案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文序號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法(民)發〔1991〕21號)第22條調整為:「被執行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被執行財產的,應及時採取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抗拒執行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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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得看你再進行工作期間是否知道工作內容為詐騙,如果知道那麼你就不算受害者,如果不知道那麼你可以作為受害者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訴訟,至於1w3的款項嘛,只要是你從工作中所得就必須歸還,這算是贓款,假設你工作所得的錢全交由公司的話,你得出示證據證明,否則你個人承擔。你的在問題中說的不是很清楚啊,你是這家公司...

法律問題(試題),法律問題(高考試題) 求助

a,被告的住所地,按照民訴法,原就被原則,除專屬管轄案外,都可以起訴 b c是侵權行為地,根據民訴法,侵權行為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題目中文的是,可以在哪起訴乙。的意思就是,甲提起民事訴訟,根據民事訴訟的管轄原則,應當由被告的經常居住地管轄,也就是a地管轄。或者侵權行為發生地,b c地。的高院指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