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辭職,能不能拿到一倍的解除合同費

2022-09-24 13:40:23 字數 5528 閱讀 1306

1樓:匿名使用者

1.關於辭職:請以書面形式寫辭職報告比較穩妥,儘量以公司的**為宜。以口頭的方式如果不被公司承認將很難舉證。

2.關於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應各執一份,你可以向公司索取你的那一份,如果公司不給,可以視為沒有籤勞動合同,那麼你可以要求雙倍的工資。

3.關於解除合同補償:這要看你辭職的理由,如果以個人自身的原因辭職不能要求補償,如果以公司違反勞動法規或違反勞動合同內容為由則可以要求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關於加班費:你可以向公司追討2年內加班費。

5.以上需要事實或證據支援。

2樓:

如果你簽了勞動合同的,就不要求兩倍工資賠償的。

3樓:我失驕楊木木

先跟公司好好說說,會給你一個離職會簽單(如果公司大的話),拿到這個就可以離職了。如果沒有會簽單,等5月23日後再走,等那天以後如果不給工資就勞動仲裁。前提是你的戶口檔案五險之類的什麼的手續都辦出來了。

4樓:反對自嗨文學

估計你是第一次辭工,多辭幾次就知道了,天下烏鴉一般黑,除非品種不一樣。

5樓:binbin鄧

做人這麼貪心幹什麼呢?貪這種錢,還不如努力奮鬥,拼個一宮二職的,賺這樣不是更有骨氣嗎?

勞動者如何向公司要後續**費,公司以合同到期解除合同,離職狀態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樓主

如果是離職狀態,基本上是不能向公司要後續的**費的。除非你的**的病是職業方面的。

1.當事人最大獲得補償是什麼? 2.退職待遇是什麼?是否包括三險? 3.聘請律師簽訂解除合同的費用是多少?

7樓:法邦網專家

你好,首先對你的信任表示感謝!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勞動者每在單位工作滿一年,就應該給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2、勞動關係解除後,單位不在承擔保險。

3、律師費用具體協商。

辭職了,沒有籤合同能不能拿到賠償

8樓:韓飛律師

辭職了,沒有籤合同,如果勞動者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如果勞動者是以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9樓:西政自由鳥

勞動仲裁解決此事!完全可以勝訴。隨時可以申請的

1、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2、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你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補交保險等

3、屬於勞動糾紛,應該儘快去提出勞動仲裁,你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可以隨時離職。單位沒有權利扣押任何工資

4、蒐集一些證據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比如工作牌、工資卡、考勤記錄等任何一個。

法律依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求從你入職後的第二個月開始的雙倍工資支付 最多11個月

但如果超過一年 就超過時效期了

11樓:王佔民律師

因為單位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和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單位存在違法行為,在解除勞動關係時,應當補償你,你可以要求單位補交三金 要求雙倍工資 ,並要求經濟補償金 ,標準為工作年限滿一年補一個月的工資。

12樓:沙燕樺

律師在這方面的答覆:簽署勞動合同,是需要雙方的共同行為來完成的,公司讓你前蘇空白合同,你應該要求他們填寫清楚內容,然後跟你簽署勞動合同,但是你因為是空白合同就一直沒簽,你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在仲裁中,基本是不會判決支付你雙倍工資的。

13樓:深圳張勇律師

公司應在員工入職起一個月內(試用期內也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問題,雙倍工資的請求訴訟時效是逐月失效的。雙倍工資時效性是從員工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犯後一年內。

實踐中是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發工資之日起開始計算一年的訴訟時效。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滿一年後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我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離職時能拿到失業金嗎?

14樓:

你自己主動提出辭職的,不能申領失業金。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申領失業金,失業保險繳納必須滿12個月。

15樓:匿名使用者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2、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3、本人在職期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4、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或者工作關係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5、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並有求職要求。

當心第一條,你不能主動提出辭職,但是雙方協議解除合同的可以。

16樓:手機使用者

要看合同內容,再做判斷

17樓:匿名使用者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2、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3、本人在職期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4、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或者工作關係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5、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並有求職要求。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核定過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繳費年限)確定。繳費年限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以後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以此類推,但一次核定領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領取失業保險金,不可能超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更不可能超過100%,按照規定,一般是本人工資失業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40%,最高不能超過當地的社會平均工資,最低不能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1.3倍。

我剛剛簽了3年的合同,因為工作時間超時,想自己辭職,能不能拿到經濟補償金?(工齡10年)

18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自己主動辭職,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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