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救者對被救者付出了一定的經濟支出,請問施救者與被救者的法律關係

2022-09-01 03:00:34 字數 1260 閱讀 8495

1樓:匿名使用者

施救者對被救者支付金錢?如果是這樣,那通常是贈予。

救人者與被救者存在哪種民事關係

2樓:清影搖風細雨

1、無因管理:就是俗稱的見義勇為。

2、沒什麼民事法律關係:救人者履行職務法定救助義務,比如消防、公安救人;

3、債權關係:被救者的危難境地由救人者造成或促成,比如相約自殺、勸酒、爬山、游泳等;

4、合同關係:比如交通運輸的承運人、旅遊合同的經營者對消費者的救助。

3樓:言智理

救人者是施救者

被救者是受益者

是施與受的關係

救人不成反令被救者受傷,則施救人應付什麼責任

4樓:天蟾如月

對所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民事責任(進

行賠償)。但(必要時經法院)確認是為了施回救而造成的損害,答可酌情減輕相應的賠償責任。

所以,不懂醫療救護知識的不要對危險傷病員輕易施救。正確的處理是立即撥打120緊急救護車,告知傷病情況;維護傷病現場防止二次傷害。

如果在見義勇為的時候,救援者由於過失傷害到了被救者,是否要對其醫療承擔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曉雲長安 正解~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表現形式有很多:常見的有見義勇為,下雨,鄰居不在,幫助鄰居家收被子等等.

。無因管理中管理人的管理人的義務有:

對他人事務的適當管理,

在主觀上,管理人應當要盡到適當的注意義務,應依被管理人明示或可推知的管理意思進行管理;

在客觀上應按有利於被管理人的方式管理事務.未盡此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要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是管理人的賠償義務通常只負重大過失賠償責任.

管理人基於故意,重大過失而致使被管理人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

但基於一般過失應當免除,減輕該責任.……

6樓:曉雲長安

屬於無因管理的範疇,要區分過失的輕重。如果行為人屬輕過失,則免責。

補充回答:此種情形適用公平原則還是無因管理,有過爭論,但出於鼓勵見義勇為的考慮,一般都傾向於無因管理。

7樓:三隻腳的大烏鴉

不需要,屬於緊急避險行為。

8樓:錢啟山律師

如沒有明顯不當,但有過失,不承擔醫療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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