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有按合同支付競業補償金怎麼辦

2022-07-28 17:01:04 字數 4444 閱讀 9266

1樓:柯子丹

你可以對公司未履行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的支付補償金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但是我發一個跟你類似的案例給你看看判決是怎麼判的,讓你心裡有個數。還有上海市的一個相關規定。

法院並未支援當事人請求支付補償金的訴訟請求

2023年1月5日,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臺了[2004]4號文,即《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在此通知中的第四條,對關於競業限制協議及其經濟補償金問題進行了相對明確的規定:「(一)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二)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餘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三)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該通知出臺後,一度成為上海各仲裁委員會、各法院審理競業限制案例的內部處理依據。根據該通知的陳述,如雙方的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及支付形式沒有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但是如勞動者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是否就可以當然的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該通知是沒有規定的。

2樓:遠業說法

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公司卻不支付補償金應該怎麼辦?

3樓:匿名使用者

原公司未按約定支付賠償金違約,如有先後履行順序。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終止合同履行的權利。

4樓:

最好不要先找新的競爭公司工作,以免給自己造成麻煩。可以先解決公司給你補償的問題。到勞動仲裁部門去要說法,要補償。

如果公司說沒有這麼一回事,那樣的話,你可以再到競爭公司工作也不遲。祝順!

5樓:

很麻煩啊 只能協商解決了 因為與前公司簽訂過《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

這是殺手鐗 打官司的贏面都不大 祝你好運吧!

勞動合同中競業限制的約定,單位未支付補償金怎麼辦

6樓:高昂雄雞

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後,不是在職時發放,而是離職後發放,這時法律明確規定的。法律還規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2年,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標準是不低於本人工資30%或當地社平工資的30%。對於勞動者離職後,單位拒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可以依法提起勞動仲裁,請求單位支付該競業限制補償金,如果約定的標準過低,勞動者還可以請求按法定的標準發放。

需要說明的是:單位未發放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也不能違反競業限制。勞動者如果違反競業限制,勞動者應承擔違約責任。

因為競業限制協議作為一個協議不能因履**形的不同,一會兒有效,一會兒無效。既然勞動者遵守競業限制可以請求單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那麼違反就應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未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可以解除相關協議嗎

7樓:陳律師

企業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七條、第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3個月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金。

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後,單位不按時支付補償金怎麼辦

8樓:廖茂勳載旭

根據高階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勞動者應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未約定是否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或者雖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但未明確約定具體支付標準的,基於當事人就競業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認為競業限制條款對雙方仍有約束力。補償金數額不明的,雙方可以繼續就補償金的標準進行協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20%至50%支付。

可見,未約定補償金,競業限制並非天然無效,雙方可以補充約定或通過仲裁及審判機構量裁,其根本目的是為了通過維持競業協議效力來保護企業智慧財產權。

9樓:鬱惠君祝笛

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後,不是在職時發放,而是離職後發放,這時法律明確規定的。法律還規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2年,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標準是不低於本人工資30%或當地社平工資的30%。對於勞動者離職後,單位拒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可以依法提起勞動仲裁,請求單位支付該競業限制補償金,如果約定的標準過低,勞動者還可以請求按法定的標準發放。

需要說明的是:單位未發放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也不能違反競業限制。勞動者如果違反競業限制,勞動者應承擔違約責任。

因為競業限制協議作為一個協議不能因履**形的不同,一會兒有效,一會兒無效。既然勞動者遵守競業限制可以請求單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那麼違反就應承擔違約責任。

企業未根據競業協議按時支付補償金

10樓:匙卦綸倘

工作兩年多後,董某向甲公司提出辭職並獲得批准。在得知董某到與甲公司存在競爭關係乙公司任職後,甲公司以董某違反了雙方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董某付違反競業禁止義務違約金50萬元人民幣,並解除其與乙公司勞動關係。法院經審理認為,董某與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履行各自義務。

依據《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規定,企業應當向董某付競業禁止補償金。甲公司稱已向董某付了競業禁止補償金,但未提交充分證據,董某對此亦表示否認。故法院認為,甲公司要求董某履行競業禁止義務,並付違約金於法無據,據此作出判決:

董某與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及《保密協議》中約定董某競業禁止條款有效,但甲公司未付競業禁止補償金,違約在先,董某無需履行雙方協議中約定競業禁止義務,並駁回了甲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分析: 競業禁止是企業為了保證其營業上利益和競爭優勢,對僱員擇業自由予以一定限制。

我國目前關於競業禁止規定散見於相關法規中。國家勞動部在2023年下發《關於企業職工流動中若干問題通知》中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規定掌握經營資訊、祕密職工在解除勞動契約後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其他用人單位直接或者間接任職,並不得洩露原單位商業祕密。

用人單位應當向受到此種就業限制僱員付一定合理補償。用人單位給員工經濟補償,是競業禁止協議生效基本要件。競業禁止畢竟限制了員工生存權利和自由擇業權利,如果員工得不到相應補償,就會造成新利益不平衡。

而通過補償金付,不僅員工損害可以彌補,而用人單位付一些金額以保障其較大利益也是值得。在補償數額上,目前只有在行政法規中作了原則性規定,實際履**況是用人單位常常將標準約定得較低。對此,有人提出不低於員工所在地最低生活費標準。

不管怎樣,用人單位必須對競業年限及補償費用作出明確規定。只有這樣,競業禁止協議才是有效

企業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競業限制是否有效

11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3個月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法釋〔2013〕4號

第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2樓:

無效。 《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問題也進行了規定。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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