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小區把商埔賣了,地面不讓停車,地下車庫不讓進車,合法嗎

2022-07-28 09:00:29 字數 5017 閱讀 5008

1樓:海孤蘭

商鋪買賣是正常行為,地面地下都不讓停車不合法。當然,如果未竣工區域不讓停就另說了。

2樓:匿名使用者

每家出代表開會,選出負責任敢擔當的業主委員會,和物業談判解決,實在解決不好,還可以向上一級申請介入解決。

3樓:教育專家木子老師

這句你看看什麼事吧。也不能說好吧。怎麼看越獄怎麼規定呢?這不是無聊的東西嗎?謝謝。

4樓:在白金漢宮打獵的考拉

88年至2023年這段時間的保費是存在的,2014至2023年這段時間空缺了,你到勞動保障處諮詢一下看是否能補,前段時間有政策可以補繳的,如果你還沒有到退休年齡,你可以再繼續繳納養老保險。88年至2023年這段時間的保費是存在的,2014至2023年這段時間空缺了,你到勞動保障處諮詢一下看是否能補,前段時間有政策可以補繳的,如果你還沒有到退休年齡,你可以再繼續繳納養老保險。88年至2023年這段時間的保費是存在的,2014至2023年這段時間空缺了,你到勞動保障處諮詢一下看是否能補,前段時間有政策可以補繳的,如果你還沒有到退休年齡,你可以再繼續繳納養老保險。

88年至2023年這段時間的保費是存在的,2014至2023年這段時間空缺了,你到勞動保障處諮詢一下看是否能補,前段時間有政策可以補繳的,如果你還沒有到退休年齡,你可以再繼續繳納養老保險。88年至2023年這段時間的保費是存在的,2014至2023年這段時間空缺了,你到勞動保障處諮詢一下看是否能補,前段時間有政策可以補繳的,如果你還沒有到退休年齡,你可以再繼續繳納養老保險。88年至2023年這段時間的保費是存在的,2014至2023年這段時間空缺了,你到勞動保障處諮詢一下看是否能補,前段時間有政策可以補繳的,如果你還沒有到退休年齡,你可以再繼續繳納養老保險。

88年至2023年這段時間的保費是存在的,2014至2023年這段時間空缺了,你到勞動保障處諮詢一下看是否能補,前段時間有政策可以補繳的,如果你還沒有到退休年齡,你可以再繼續繳納養老保險。88年至2023年這段時間的保費是存在的,2014至2023年這段時間空缺了,你到勞動保障處諮詢一下看是否能補,前段時間有政策可以補繳的,如果你還沒有到退休年齡,你可以再繼續繳納養老保險。88年至2023年這段時間的保費是存在的,2014至2023年這段時間空缺了,你到勞動保障處諮詢一下看是否能補,前段時間有政策可以補繳的,如果你還沒有到退休年齡,你可以再繼續繳納養老保險。

88年至2023年這段時間的保費是存在的,2014至2023年這段時間空缺了,你到勞動保障處諮詢一下看是否能補,前段時間有政策可以補繳的,如果你還沒有到退休年齡,你可以再繼續繳納養老保險。88年至2023年這段時間的保費是存在的,2014至2023年這段時間空缺了,你到勞動保障處諮詢一下看是否能補,前段時間有政策可以補繳的,如果你

我們小區有地下車庫,但是地面沒有停車位。小區沒有地下車位的不讓開

5樓:傑西卡

合法,簡單的講,你可以從車位的使用成本和建築成本來說。

車位的使用是存在成本,比如最起碼地庫的電費、保險費、保潔費、道路維修費用、道閘系統執行電費和購買費用分攤等,而這部分成本並不應該全體業主承擔,特別是無車業主承擔,所以這部分費用是不能計入住宅的物業費中,只能單獨計算形成車位服務費。車想進園區這筆費用是需要交納的。

建築成本,開發商建造車位,特別是地庫,是有費用,這部分費用不可能攤牌到房價中的,所以本著誰投入誰受益的原則,開發商是可以對車位進行使用權的銷售的,沒有購買車位,憑麼讓你使用。

另外,「我就進入放個東西」,這是最不靠譜的藉口,估計你自己都不可能相信。權利是跟代價成正比的,沒有付出就沒有收穫,沒有免費午餐的。

再者,除非高階小區,一般的小區特別是老小區車位的配比挺低的,基本無法滿足小區的業主使用,如果你們小區還有車位沒有賣出,可以協調物業進行車位租賃使用。

業主不買車位不讓進合法嗎?

6樓:啾咪貓

業主不買車不讓進是不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擴充套件資料: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

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裝置、建築物規模、社群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託**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7樓:匿名使用者

12月21日晚上,江蘇省揚州市某小區門口,一名54歲的男子在給兒子送菜時,由於所駕車輛沒買車位被保安攔住不許進小區。男子與保安爭執時突然倒地,後經搶救無效死亡。死者兒子表示父親心臟不好曾做手術。

據悉,該小區實行「不買車位不讓進門」,但小區車位大部分空置,物業則被指是開發商的下屬企業。過去幾個月,該小區多次發生因無車位物業不讓進門的衝突。

一個車位引發了悲劇。嚴格規範管理車位本是好事,但小區明明有大量車位空置,不考慮以出租方式給業主便利,反而堅持不買不許進,這樣的規定是否合理?是否有強制購買車位的嫌疑?

物業是否有權拒絕業主開車進入?

這起意外事件的背後,也並非一個簡單的車位問題,還有開發商與業主長期以來的車位租購糾紛。買房時承諾可售可租,入住後卻被告知只賣不租;本小區的業主對車位一位難求,車位卻早已賣給非業主出租盈利;買房時強制搭售車位……這些車位引發的奇葩事,儼然將車位的商業價值體現得淋漓盡致。難道小區車位是繼房子後開發商的第二個贏利點?

但車位並非完全獨立的商品。有**統計,目前小區車位竟有7種產權歸屬型別,敞開式地上車位、規劃的地上停車場、不計入公攤的地下車位、計入公攤的地下車位、人防工程車位、地下室或私人車庫以及機械車位。按照物權法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因此,計入公攤的車位,開發商沒有獨立產權,也無權拿來售賣,只能供業主免費使用或出租,其所得也應歸業主共有。

那麼開發商持有的產權車位就可以自由買賣嗎?物權法同樣明確了一個原則,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其歸屬應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但是,「業主需求優先」的原則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約定」的方式也被偷換概念成了開發商私自設定規則。

上述揚州的小區明明有空置車位,物業本可與業主協商出租事宜,但變相強制要求購買,已經違反了物權法的規定。

近年來各地發生多起因小區車位產權糾紛導致業主和開發商對簿公堂的事件,這背後既反映出車位資源緊缺與家用汽車增速驚人的矛盾越來越突出,也有規劃不足、分配不科學的原因。小區規劃本就有車位配比率,車輛容納量如何一看便知,開發商或物業為何單方面設定租售比例,甚至**給非業主?恐怕是利益佔了上風。

車位產權歸屬的複雜性、租售規則的隨意性,都為業主利益的實現帶來不便。既然「業主需求優先」原則已經法定,那麼實際操作中理應簡單明瞭。是否可以給予小區車位更清晰明確的產權歸屬分類?

是否能要求開發商提前做科學的評估和規劃,在買房前即訂立車位租售規則?這些問題相關部門應提前考慮。

大家都不容易的。

我們公司的客戶把貨款直接轉給我們的供應商,外賬應該怎麼做呢

1 三方簽定一份債務清償協議 2 你公司以清償協議 客戶付款單影印件和 商銀行進帳單影印件做原始憑證 借 應付帳款 商 預付帳款 商 貸 應收帳款 客戶 如果業務都是真實的話,從客戶和 商那裡取得相關單據的影印件難度不會大。當然,如果稅務局對你公司監管不是太嚴格的話,做一筆現金帳問題不是很大,但你還...

小區裡開餐廳,是找物業還是找開發商,小區裡的餐廳嘈人,業主該咋辦

如果餐廳的產權是抄物襲業的當然要找物業。產權人將其名下的房產租賃給他人使用,就應考慮到房屋的使用是否侵害到相鄰產權人的利益。許多城市的環保條例都有規定 在住宅區開餐館,應經有相鄰關係的業主同意後方可辦理營業執照,如此推理責任還可以歸結到工商局的頭上了。首選找物業,開餐廳裝修 排汙 化油池等問題都需要...

我們小區的私家車越來越多了作文,我們小區的私家車越來越多了作文200字

最近這幾來天,大家有沒有感覺到咱源們這些小區bai裡是否多了一些什麼呢?du的確,咱們這些小區裡zhi多了許許多多dao的私家車,私家車多了以後有沒有什麼大的危害呢?為此,我們大家在班上舉行了一次關於 小區裡的私家車越來越多了 的這一個話題的討論會。討論會開始了。有的同學講了私家車越來越多是否有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