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能買賣地下車庫使用權嗎,小區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 是否合法?

2022-02-01 05:08:43 字數 5005 閱讀 9441

1樓:劉繼印律師

回答3、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即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了車位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將建車位作為開發商的法定義務。如果有上述情況之一,開發商就無權**該車位。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法學理論,一般認為,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1、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下車位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內的;2、開發商把建在地下車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的

地下停車位作為商品房產銷售時,應當先取得銷售許可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銷售許可的商品房產不得銷售。

我國《物權法》第 74條對車位的歸屬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租或者附贈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親親,這個需要具體看的,取得手續的話,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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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c在奇蹟

網友提問:本人在某小區購房後,在小區花園下開發商建有地下車庫,現開發商要求業主購買車位使用權,與土地證的期籤為止(50年,現在不到50年),籤的是車位使用權買賣協議,實際上他是把租費提前收走啦。請問律師,合同法規定,租期只能20年,目前北京有很多這種情況,難道國家就不管嗎?

符合法規嗎? 王良斌律師回覆:關於車位使用權的買賣是否合法,關鍵是看地下車庫的產權屬於誰,是全體業主還是開發商。

如果是全體業主,開發商無權買賣。如果是開發商,買賣就是合法的。而且在北京市四環以內,車位配置的標準為1:

2;四環以外,車位配置的標準為1:2,也就是說每兩戶或三戶才有一個車位,此時如不購買,將來停車就是個麻煩。至於買車位使用權的期限,現在購買,**或許會低一些,將來如果通貨膨脹,您就會感覺您的選擇是正確的。

車位使用權的買賣,50年是可以的。這不是您所說的租賃,合同最長期限為20年。這是兩個概念。

您在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向開發商索要發票,簽署車位使用權買賣合同。 當然,在您購買了使用權後,物業管理費您還是要交納的。 進入購房問答論壇提問

3樓:順子扒娛樂

回答第一,這種情況下使用權轉讓的問題,到底能不能受到保護,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法院可能會認可,但是不能保證法院一定認可。因為除了土地使用權可以如此轉讓並有相關部門登記備案之外其他所有權的轉讓在我國都是由租賃的形式作出的。

第二,如果你的合同被認定為是租賃合同,你也知道是明顯超過了租賃期限的,因此20年後的期限就不會受到保護。三、因為沒有產權,只有合同,如果開發商與第三方另外簽訂這樣的轉讓合同,那麼就會產生糾紛糾纏不清。

你的個人認為是正確的,即使是租賃,你也可以轉租,當然你要繼續承擔你和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的義務。

綜上,你應當認識到以下問題:

1、這個車位是國有的,國家可以隨時無條件徵用;

2、如果這個車位的建設者是開發商,那麼開發商有權利用它獲得利益;

3、車位使用權的轉讓很可能被認定為是變相租賃,20年以後的租賃期是無效的;第四,如果無良開發商多次**該車位,會給你帶來很多麻煩。

車位是有產權的,除了是共有的或是國有的,都是有產權證的。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簽訂的協議一定要寫清楚車位的具體位置,出讓方要給出車位使用權的證明。同時還一定要注意:根據《合同法》,租憑期最高不能超過20年,所以寫協議時不能寫超過20年的使用權出讓期。

所以寫協議時,不要寫有超過20年的期限,超出20年的使用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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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 是否合法?

4樓:易書科技

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是有效的、合法的。

雖說一般小區的車位是列入公攤面積計算的,即不歸任何單獨個人所有,而是歸小區裡所有業主共有。因此,是不能辦理產權證的。

但是,《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物權法》承認了小區車位可以作為獨立交易的客體,且也有權通過協議**、出租。

因此,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是有效的。

簽訂的協議一定要寫清楚車位的具體位置,出讓方要給出車位使用權的證明。同時還一定要注意:根據《合同法》,租憑期最高不能超過20年,所以寫協議時不能寫超過20年的使用權出讓期。

所以寫協議時,不要寫有超過20年的期限,超出20年的使用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的。

本條內容**於:建築工業出版社《衛生間、走廊、過廳、樓梯》

5樓:cc是菜菜阿

第一,這種情況下使用權轉讓的問題,到底能不能受到保護,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法院可能會認可,但是不能保證法院一定認可。因為除了土地使用權可以如此轉讓並有相關部門登記備案之外其他所有權的轉讓在我國都是由租賃的形式作出的。

第二,如果你的合同被認定為是租賃合同,你也知道是明顯超過了租賃期限的,因此20年後的期限就不會受到保護。三、因為沒有產權,只有合同,如果開發商與第三方另外簽訂這樣的轉讓合同,那麼就會產生糾紛糾纏不清。

你的個人認為是正確的,即使是租賃,你也可以轉租,當然你要繼續承擔你和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的義務。

綜上,你應當認識到以下問題:

1、這個車位是國有的,國家可以隨時無條件徵用;

2、如果這個車位的建設者是開發商,那麼開發商有權利用它獲得利益;

3、車位使用權的轉讓很可能被認定為是變相租賃,20年以後的租賃期是無效的;第四,如果無良開發商多次**該車位,會給你帶來很多麻煩。

車位是有產權的,除了是共有的或是國有的,都是有產權證的。

6樓:找法網

1、簽訂的《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是有效的,是受法律保護的。

2、只有使用權沒有產權的車位簽訂的合同視為租賃合同,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3、沒有產權的車位轉讓使用權的話,是可以的,但是有可能會產生產權法律糾紛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附期限的合同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免責條款的無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四條 車位、車庫的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7樓:懂點法的師

先解釋幾個概念:1、人防工程車位,你所受讓的車位就是人防工程車位,產權屬於國家,無法辦理產權證,但投資者可以加以利用並受益。但是一旦發生緊急戰事,人防工程將會被國家無償呼叫,私人不得使用。

2、使用權與產權,產權一定程度上意味著所有權,使用權在脫離所有權的情況下通常是不允許買賣的。

你的問題:

1、很難回答。第一,這種情況下使用權轉讓的問題,到底能不能受到保護,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法院可能會認可,但是不能保證法院一定認可。因為除了土地使用權可以如此轉讓並有相關部門登記備案之外其他所有權的轉讓在我國都是由租賃的形式作出的。

第二,如果你的合同被認定為是租賃合同,你也知道是明顯超過了租賃期限的,因此20年後的期限就不會受到保護。三、因為沒有產權,只有合同,如果開發商與第三方另外簽訂這樣的轉讓合同,那麼就會產生糾紛糾纏不清。

2、20年的租賃期限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雙方自願也不能違反這一規定。

3、你的個人認為是正確的,即使是租賃,你也可以轉租,當然你要繼續承擔你和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的義務。

綜上,你應當認識到以下問題:第一,這個車位是國有的,國家可以隨時無條件徵用;第二,如果這個車位的建設者是開發商,那麼開發商有權利用它獲得利益;第三,車位使用權的轉讓很可能被認定為是變相租賃,20年以後的租賃期是無效的;第四,如果無良開發商多次**該車位,會給你帶來很多麻煩。

最後糾正一樓的錯誤觀點:車位是有產權的,除了是共有的或是國有的,都是有產權證的。

8樓:匿名使用者

該地下車位為人防物質庫,產權屬於國家所有。本著「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我只能說又不是荒山,哪來的這條規定原則,如果這樣也可以,那你可以把軍用油庫畫上線,然後說是你投資了,以後賣汽油就好了。

因為車位只是佔用了土地,沒有形成物權法上的建築物,所以只是有土地使用權,但是這個土地使用權是可以由個人承受的,也就是說只要履行了相關的手續,這塊地就是你用的,但是用途不能隨意更改;

對於你的問題:

1、一般情況下是合法的,特殊情況情況種類很多,要看了協議才能確定;

2、因為土地只屬於國家或者集體,所以當然車位只涉及到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永遠是國家的,而且根據規定,土地使用權是有使用年限的,就像你們協議中說的是70年,但是具體剩餘年限要以你最後拿到的土地使用權證上的確定。這個和房屋租賃是不一樣的,這個涉及到的是土地使用權,按照土地的相關法律法規,不是根據合同法的房屋租賃這塊弄的。

3、使用權的轉讓需要看你們之間的協議是怎麼約定的,如果沒有約定禁止轉讓使用權,那就是可以的,但是建議還是在合同上註明允許你這邊轉讓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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