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轉移債務,保證人保證責任是不是全部都免除了

2022-07-21 12:10:32 字數 2811 閱讀 4769

1樓:匿名使用者

轉移債務只是債權人的轉移,不是擔保責任的轉移或免除,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沒有得到債權人的同意或合同另有約定的,擔保責任不能因債權的轉移而滅失,但在債權發生轉移時要在通知債務人的同時通知擔保人。

如果債權轉讓產生新的合同或協議時要徵得擔保人的同意,否則擔保人可拒絕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樓:nancy與理想國

你好,如果債務人未經保證人同意轉移債務,保證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這個同意,是指保證人書面同意,口頭同意不算。

3樓:匿名使用者

看具體情況的,對於未經保證人同意轉移部分的債務不承擔保證責任。

什麼情況下保證人可以免除債務責任

4樓:lily陳

約定事由

1.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而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主合同依法解除或協議解除,保證合同約定擔保責任隨之解除的,保證人在主合同解除後,免除保證責任。

3.債權人與保證人協議解除保證合同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法定事由

1.涉外保證合同已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2.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但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4.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該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免除其保證責任。

5.主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新貸與舊貸是同一保證人的除外。

6.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式中可能受償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7.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但未經保證人同意,如果加重債務人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8.同一債權既***又有物的擔保的,如果物的擔保是由主債務人提供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如果物的擔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對其擔保的全部債權承擔責任。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

5樓:淮安浙江人

《物權法》第175條規定: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一、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債權人未經擔保人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法律後果的規定。

二、立法背景:

第三人提供擔保財產一般是基於其與債務人之間的特殊信任關係或者對債務人的資產、信譽有所瞭解。所以.在擔保關係中,一旦未經擔保人同意,債務人擅自轉移債務的,將給擔保人帶來較大風險,因為提供擔保財產的第三人對新的債務人可能一無所知。設立擔保物權雖主要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但也要照顧到擔保人的利益,特別是當擔保人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時,如何平衡擔保人、擔保物權人和債務人三者的利益就很重要。

本條對債權人的權利行使進行了限制,明確規定,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這種限制不但是對擔保人利益的保護,同時也是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本規定較好地平衡了擔保人、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利益。

三、條文解讀:正確理解本條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本條只適用於第三人提供擔保財產的情況,如果擔保財產是由債務人自己提供的,除非債權人明確放棄擔保物權或者債務的受讓人明確表示願意代為提供新的擔保,否則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債務的行為並不意味著債務人擔保責任的免除。

(2)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債務必須要經提供擔保財產的第三人的書面同意,如果不是書面形式,而是其他形式,視為不存在擔保人的同意。根據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傳、申報、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3)本條規定的債務轉移不但包括債務人將債務全部轉移給他人,也包括將部分債務轉移給他人。債權人許可債務人部分轉移的,原債務人並不退出債務關係,只是其所應承擔的債務額發生減少,新債務人與原債務人共同向債權人承擔債務。部分轉移債務的也必須經擔保人同意,否則擔保人對轉移出去的部分債務不承擔擔保責任。

(4)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移全部債務的,可以免除擔保人全部擔保責任;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移部分債務的,可以免除擔保人部分的擔保責任,擔保人不得要求免除全部擔保責任。這就是本條中「不承擔相應擔保責任」的正確內涵。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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