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存續期間,婚前汽車女方有使用權嗎

2022-07-20 13:05:24 字數 5639 閱讀 3227

1樓:韋培敏情感答疑

夫妻存續期間,婚前的汽車女方也應該有使用權,如果是夫妻的話還是有使用權的,無論男女婚前個人名義全額支付的房子和車子均屬於個人財產,不得計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2樓:魯步慧巧

夫妻存續期間,婚前的汽車女方也應該有使用權,既然已經結婚了,沒有特殊約定,這也應視為共同財產,女方也可以使用。

3樓:考朝

夫妻之間是可以有使用權的夫妻之間的東西都是夫妻共有財產可以可以互相。

4樓:xu忘不掉過去

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婚前的汽車是屬於個人財產。如果沒有徵得車主的同意,另一方是沒有使用權的。

5樓:烏克蘭小乳豬

婚前汽車女方沒有使用權。其實這有很多條件的,得看看你們兩個是否有婚前協議。

6樓:

當然沒有阿,你說了算

7樓:windy樊樹燕

婚前汽車女方有權使用嗎夫妻之間沒有什麼可以分的清楚的一輛車而已隨時不一樣

8樓:不離

夫妻存續期間婚前的汽車女方是有使用權的,因為是夫妻,我覺得還是可以共用的。

9樓:龍之喵喵豬

你好朋友,夫妻存續期間,婚前汽車女方有使用權的,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10樓:江山

夫妻存續期間婚前汽車女方有使用權嗎?當然有使用權,因為他們現在已經結婚了,所以說是有使用權的。

男方將婚前購買的汽車在婚後過戶給女方,則此車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還是變為女方個人財產?

11樓:笨貓多隻

1、在婚後過戶給女方,則此車是夫妻共同財產,這是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事,過戶給女方後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沒過戶前屬於男方個人財產。

2、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3、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2樓:

只要你沒有明確將車贈與給妻子,是不會成為個人財產的,屬於共同財產

婚前女方購買的汽車離婚的時候算共同財產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女方購買的汽車離婚的時一般不認為是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

《婚姻法》

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4樓:深圳商務律師

婚前購買的車,屬於婚前個人財產。車輛屬於動產,交付就可以取得物權,即使沒有過戶,也是所有權人。婚後過戶沒有影響。

沒有寫對方的名字就不存在贈與的情形。贈與給對方就不是共同財產了。如果婚後有共同還貸,由於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部分屬於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是要補償另一方的。

計算價值的時候要考慮損耗。

15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女方購買的汽車,不是共同財產。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6樓:孫法官說法

1、婚前女方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汽車屬於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由女方個人所有,不需要分割。

2、如女方購買汽車所支付的款項**於男方父母或者男方給付的彩禮款的,按彩禮的處理規則處理。即辦理結婚登記但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造成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女方應當退還彩禮款(汽車)。

《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7樓:上海笙銘律師

1、婚前女方購買的汽車登記在自己的名下,應當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法律依據:《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8樓:酷站長小八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智慧財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 一般歸個人所有。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所以你們婚後買的房、車,都應該算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先協商,協商不妥的法院判決

19樓:律師萬贏

《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汽車屬於動產,拿到車的時候所有權就已經轉移。車如果登記在你名下,一定是個人財產,如果登記在你丈夫名下,屬於婚後的贈與,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0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1、根據《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解釋規定,婚前取得的財產通常屬於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通常平均分割,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2、因此你所說的情形,婚前女方購買的汽車離婚的時候,應當認定為女方婚前個人財產。

21樓:baby太可怕了

不屬於。

所謂夫妻公共財產也叫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1、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概念及範圍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後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製度。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製採取的是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制度,並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製。法定財產製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餘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製等。

根據我國新婚姻法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製包括了17條規定的法定婚後所得共同制和18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製。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

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徵

第一,時間的限定性。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係為止的婚姻關係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後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是最具有時間性的。

第二,僅侷限於所有權範疇的財產的歸屬利益。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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