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無辦理登記,女方悔婚後知道自己有心肌病又想複合,但男方不同意,這樣男方要承擔責任嗎

2022-07-10 21:30:29 字數 6207 閱讀 2186

1樓:

不需要擔責,首先未辦理登記是不合法的,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女方悔婚在先,說明兩人愛情基礎不牢,而後知有病又想複合,男方是有權拒絕的。

2樓:馬特雷波迷

不需要承擔責任!!!

如果有了事實婚姻,又正常的過日子,那男方是應該有責任的。

可雙方又私下離婚了,這就把原來的事實結婚變成了事實離婚。

現在女方想以自己有病來重新複合,這等於想復婚性質。

如果男方同意復婚,那自然是有責任的。

可如果沒有復婚成功,那也就肯定沒有責任了。

如果女方能夠證明她的病是由男方傳染給她的,那是可以通過訴訟來爭取一定的補償的。但這很難,因為要通過大量的醫學鑑定才行,且還不一定能夠打贏官司。

3樓:曹曉靜律師

雙方沒有登記結婚,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係,不受法律保護。雙方結婚自由,若一方不想登記結婚,相互之間沒有責任、權利義務關係。

4樓:在開元寺笨豬跳的北極狐

在法律上男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只要還沒登記結婚、就不受婚姻法保護,但從人情道義上可以負點責、因為畢竟相戀一場…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沒什麼責任要男方承擔的。

6樓:

你好,男方不用承擔什麼責任,

女方悔婚的時候有沒有為男方承擔什麼責任呢。

又不是男方原因導致對方生病的,

況且有沒有辦理登記,只能是自己商量解決。

7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登記領證,是同居關係。如果她們要分手,只可以要求同居期間的收入平分。

跪求法律專家,幫忙解決被騙婚或者被悔婚後,該怎麼挽回經濟損失

8樓:匿名使用者

提問的朋友,你問的問題有的事情我很不明白

你說女方的策略很明確。就是不過實際的婚姻生活。並且隔三差五的折磨男方家庭,以達到逼迫男方放棄的目的。

那麼他們的目的是啥那?獲得金錢?

法律已經給予你們支援男方所給的彩禮和首飾的費用了啊!!

那麼在這個情況下對方獲得了什麼金錢那?

現在 的事實是你們有結婚花銷5萬,裝修新房花了7萬無處補償

但是導致此筆費用支出的原因是你們辦理婚禮等等

而導致辦理婚禮的基礎是你們的判斷

其實現實是你們需要為自己的判斷錯誤而買單

而這個單對方並沒有獲得利益

那麼我想請問,你向要未獲得利益的人錢不談法律就談道理,你覺得對嗎?

我估計你們的實際情況是因為一些事情導致雙方發生矛盾(就你介紹的情況,基本不是詐騙,詐騙不是這個路子)

然後你們覺得虧的很,因為畢竟婚禮啥的花了一些前,想找對方彌補下

但是我必須告訴你從法律來說這部分錢是你們自己志願支付的而且每為此獲得了收益

如果協商對方同意承擔一部分當然好,如果對方不承擔,你這事法律真不保護你

9樓:張興

你朋友媳婦是那裡的 ?

雙方已訂婚,現在男方要悔婚,還要打官司,女方是不是隻能把禮金全額退還?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法律並未對彩禮數額作出具體規定,但是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在解除婚約時主張索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誌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11樓:咖啡肉仔搖搖熊

你可以讓他起訴你 你向法官說明情況 禮金應該不會全額退還,雖然有法律規定說一方悔婚另一方讓退還聘禮,但這是在無過錯方的規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也很重要。

12樓:海警

1、男方要想打官司,那就去應訴好了,看法院怎麼判?

2、要是不打官司,只能退禮金三分之二。

13樓:北京的劉律師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只是訂婚,沒有領取結婚證的,當然要全部退還彩禮。

14樓:深圳張勇律師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15樓:法律研究者

1,訂婚是指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作的事先約定,它是一種民俗。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只有男女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才算結婚,法律上也才承認,並予保護。而訂婚並非結婚的法定的和必經的程式,因此,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受法律的保護。

2,男方在訂婚後給女方的金首飾等物品,可以通過雙方自行協商,調解或訴訟解決。如經雙方協商,女方主動退還,當然更好,如果女方不願主動退還,則可通過有關部門進行一些調解或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財物。但如果這些物品為男方自願贈送,原則上不予返還,如系女方強行索要或借訂婚騙取的財物,則應予以返還;貴重的金首飾物品應當返還,小件物品可以不返還。

3,對於法律責任,只有出現了法律上規定的應當承擔的責任的情況,才應當承擔。在我國,結婚以男女雙方自願為前提。雙方在結婚前提出分手這一行為本身並不違法,因而也就談不上什麼法律責任。

4,在法律上,已經訂定了婚約, 但是單方面未經對方同意而不願去履行契約,即構成「婚約違反」,其後果是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責任分成下列兩種:   (1),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亦即可以請求金錢損害賠償。   (2),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如慰問金, 其金額的衡量是依雙方當事人的社會地位、經濟能力、教育程度、以及所遭遇的痛苦情況而定。

相關法律知識:

近年來,訂婚後又退婚,閃婚閃離的事件增多,相應的,需要退還彩禮的情況增多。因此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法釋[2003]19號),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6樓:李本虎律師

《婚姻法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7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的,雖然男方錯誤在先,但雙方沒有夫妻義務。但是男方的財產是屬於男方的,所以要打官司八成要歸還的,找男人一定要慎重啊!

18樓:匿名使用者

按我理解,估計是要退,但女方可以提出因男方退婚而造成的損失。

19樓:許狗五洲

是的,禮金按照法律規定應該返還,但有些吃掉的,或用掉的,就不用還啦。

20樓:匿名使用者

要退 走法律途徑要退 不過建議找到律師 即使要退 證據方面也會存在問題 恩恩

21樓:成都使用者

何必呢?又不是多少錢,適當退一點就應該ok了

訂婚後,女方悔婚男方可以告女方嗎? 10

22樓:溥修筠

首先訂婚在法律上是沒任何效力的

然後,如果訂婚之後又取消婚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請求返還依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所以男方贈與女方的東西必須返還

至於花的錢,如果是一起使用的,即不是為了訂立婚約而贈送的東西,一般不予返還,因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5條的規定處理,視該贈送財物的行為為無償贈與

23樓:永世回眸

訂婚只是一種習俗,並不是法律契約,如果一方反悔,是不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的.但對於訂婚時一方所支付的彩禮,法律有明確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因此,按照你所講的,你們只是訂婚並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此,如果是彩禮,可以要求返還.

但日常的一些開銷,是雙方在交往過程中的一種自願行為,因此,索要的可能性就不大了.

24樓:傳說中的駱駝

夏家笨笨熊 你怎麼能這樣說呢!

我也碰到過這樣的問題。我們已經訂過婚了。

後來因為工作上的原因,我到了外地工作,大概半年的時候,她就給我打**說要和我解除婚約。

原因是她又找了一個。很簡單。我在外地農村受苦的時候,她在城市裡和別人天天出去玩。

我知道。人都是不甘寂寞的。我在外地沒辦法天天陪她,所以,我原諒了她。

她也把當時訂婚的時候我們家給的1w塊錢還給我了。只是談朋友的時候,錢沒了。

想想真的很傷心,六年了,還是我的初戀,就這樣跟人跑了。

25樓:利夢竹

支援,詳細準確,條例也列出來了。稀飯。

訂婚只是一種習俗,並不是法律契約,如果一方反悔,是不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的.但對於訂婚時一方所支付的彩禮,法律有明確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因此,按照你所講的,你們只是訂婚並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此,如果是彩禮,可以要求返還.

但日常的一些開銷,是雙方在交往過程中的一種自願行為,因此,索要的可能性就不大了.

回答者: 永世回眸 - 營運長 十二級 2-9 10:46

26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女方家也太哪個了吧,既然悔婚那就把彩禮退給人家拉。還要人家來要嗎?

27樓:·那個那個

如果你家裡條件不怎麼樣的話就當然要回來了

不過,這就是潑出去的水啦,要不要吧

2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索要回來!!!!

未領結婚證但舉行婚禮並一起生活一個月,女方無過錯情況下男方要求離婚並退還彩禮 我想知道女方該退麼

29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酌情退還部bai

分彩禮。du

依照《婚姻法》的zhi相關規定,未辦

dao理結婚登記手續回便同居生活的行為是答不受法律保護的。男女雙方未婚同居,道德風險、財產風險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在彩禮問題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中明確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從情理民俗上講,女方在共同生活過錯並無過錯,退婚對女方勢必會造成一定傷害,應當考慮對方的感受。法院在判決時,法官可能會用「自由裁量權」,判決酌情返還彩禮,而不一定會全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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