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認購書不合法,認購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2022-07-02 15:00:33 字數 5147 閱讀 4874

1樓:中顧法律網

1. 沒有預售許可證。

2. 5證不全的情況下。

2樓:翩翩歸妹

認購書本身不存在合法不合法的問題,主要是裡面的條款是否公平公正。一般來講,開發商制定的認購書條款,都是很不合理的,最明顯的就是定金不退還。以前,都是開發商開具定金收據,但購房者反悔時開發商不予退款,法律上開發商站不住腳,所以又改成了認購書,也就是對交納定金的行為簽署了正式合同。

這讓購房者在法律上就很被動了,因為經濟合同只有在顯失公平的情況下才會無效。可這個顯失公平的證據,需要購房者自己去尋找,再去起訴,非常繁瑣。所以,購買新樓盤的人,在交納定金前一定要謹慎小心,千萬不能被售樓人員的花言巧語所左右,認真閱讀需要簽署的各種檔案,瞭解開發商是否具備了銷售資格和取得相關證照,而且必須在對周邊環境等情況瞭解清楚、下定決心在這裡買房時,才交納定金。

3樓:苦樂人生

沒有預售許可證。

5證不全的情況下。

關於樓宇認購書的法律效力:

雙方簽訂的樓宇認購書具有法律效力。

樓宇認購書中有一條款「乙方(某人)必須按照雙方約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到甲方(房地產公司)支付首期款並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否則視為乙方放棄購買該房屋,所付定金不予退還,甲方無須通知乙方,可另行銷售該房屋。」問該條款可以成為房地產公司抗辯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什麼情況下認購書不合法?

4樓:苦樂人生

沒有預售許可證。

5證不全的情況下。

關於樓宇認購書的法律效力:

雙方簽訂的樓宇認購書具有法律效力。

樓宇認購書中有一條款「乙方(某人)必須按照雙方約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到甲方(房地產公司)支付首期款並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否則視為乙方放棄購買該房屋,所付定金不予退還,甲方無須通知乙方,可另行銷售該房屋。」問該條款可以成為房地產公司抗辯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認購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5樓:華律網

商品房認購書是商品房買賣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之前所簽訂的文書,是對雙方交易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同時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綜上,認購書在一定的情況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6樓:蝸牛愛旅行

房屋認購書是否有法律效力?好奇的小夥伴看過來,高手告訴你答案

7樓:匿名使用者

現有的法律、地方性法規中並沒有關於認購書的法律概念,也沒有買房前應當簽訂認購書的法律規定。因此,簽訂認購書並非買房的必經程式。所以如果可能,買房人在確定要購買的專案後,最好不籤認購書而直接簽訂購房合同。

這樣可以避免在與開發商就合同條款進行的談判中,因認購書中的約定特別是定金問題而使自己陷入被動。

認購書究竟屬於什麼性質的檔案?應該具備哪些內容?是否有法律效力?

在本市房地產交易實踐中,通常認為:認購書是具有意向書性質的法律檔案。主要包括的內容有:

1、相關各方如出賣人、買受人、**人等的主要情況;2、認購物業(樓盤)的情況;3、房屋的價款;4、付款方式;5、認購條款等內容。而且,認購書通常還要雙方簽字蓋章。具備上述內容及形式後,尤其是認購書中約定了買賣雙方具體的權利義務後,一般說來,認購書就其表述的內容具有了一定的約束力,並具備了相應的法律效力,中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且買受人所購物業(樓盤)的法律手續齊備(五證齊全),該認購書一般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按照以上雙方的約定,如果買方沒有按照認購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去簽約,屬買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賣方在認購書規定的期限內將認購房屋轉售他人而導致未能正式簽約,屬賣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如果一方在正式簽約時對認購書中確認的條件,如**、房號、面積等進行修改而導致簽約未成,視為違約。買方違約的,定金不予返還;賣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在實踐中,由於簽訂合同時涉及諸多條款的談判,雙方在某些條款上達不成一致意見,導致合同無法簽訂。在這種情況下,有些開發商往往以買方拒籤合同為由,拒絕返還買房人定金,遇到這種情況怎麼辦?律師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認購書通常表述為:如果買受人在一段時間內不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出賣人有權沒收買受人交納的定金。

什麼是購房認購書,購房認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嗎

8樓:華律網

商品房認購書是商品房買賣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之前所簽訂的文書,是對雙方交易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同時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綜上,認購書在一定的情況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9樓:匿名使用者

商品房認購書,是指房屋買賣雙方在訂立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前所簽訂的文書,約定將來訂立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合同。籤售的目的在於對雙方交易房屋有關事宜進行初步的確認,買受方往往以一定數額的定金作為協議的擔保。商品房買賣認購書在實踐中稱謂不一,如認購意向書、購房訂購單、購房預訂單、訂購房屋協議等。

購房認購書中該項規定合法嗎? 5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不過想要回來很難,打官司也是得不償失,認購金超多的除外。

建議1000元以下就當是……算了。

說實話自己也有一定的過錯,不是嗎?

11樓:新疆戶外張仲寧

不合法,屬於霸王條款。認購書本就不合法。

12樓:喵喵

沒說合不合法,但所有開發商的條款都是這樣寫的,於雙方約定期時間內辦妥事情,那是雙方的協議。這條是正常,並沒有什麼過分的地方!難不成你下了定金,隨你喜歡什麼時候付首期跟簽約嗎?

房屋認購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3樓:華律網

商品房認購書是商品房買賣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之前所簽訂的文書,是對雙方交易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同時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綜上,認購書在一定的情況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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