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關閉了,老闆沒按勞動法規定補償我們,我們該怎麼辦

2022-07-01 21:05:25 字數 5975 閱讀 8050

1樓:泠映爍山新

你們可以集體起訴或是申請勞動仲裁。

2樓:簡簡單單

1、廠關閉了,老闆沒按勞動法規定補償,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

2、《勞動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3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將老闆告上法院啊

工廠倒閉他不按勞動法賠償應該怎麼辦?

5樓:

你好:工廠倒閉,也就是破產,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六)項和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滿半年不足一年的部分,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按照半年計算。沒有提前30天通知和支付代通知金的規定。

有糾紛可找當地勞動部門處理。謝謝!!!

公司違規裁員不按勞動法補償怎麼辦?如果勞動者堅持按二倍賠償公司採取調崗措施我該如何處理?

6樓:青目星君談教育

不按勞動法補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堅持調崗,調崗屬於合同變更,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拒絕調崗,可以出具書面形式的檔案告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應有勞動者不勝任現有工作崗位的充分證據,才可以實行單方面調崗。

1、仲裁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於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願,也異於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願型公斷,區別於訴訟等強制型公斷。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7樓:簡簡單單

1、公司違規裁員不按勞動法補償的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的。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調整員工工作崗位的。

2、違規裁員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8樓:匿名使用者

調崗視為對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經你同意,另不得因調崗降低你的工資水平。

9樓:匿名使用者

等他裁員辭退證明材料拿到手了,然後再去仲裁訴訟。現在沒有必要和單位爭執。現在爭執過多於你無益。注意儲存於你有利的證據就是

10樓:匿名使用者

在公司給調崗前申請勞動仲裁。當然,你得有裁掉你的證明。啟動仲裁程式就可以按照勞動法主張合法權益。

我在繼高紙類加工廠做了八年了,老闆突然說月底關門了,我該怎麼辦

11樓:言午

你先找老闆談,

關門了,

按照勞動法規定來賠償。

然後去找工作!

12樓:智愛分享

沒辦法的,唯一測做的就是要補償和辦理社保轉移等。

一,先抓緊找工作吧。

二,對於倒閉的企業,國家也有規定,資不抵債可以破產,但要儘量支付員工工資與補償。

三,做好工作關係的交接,比如檔案,比如社保。

四,儘可能趁著沒破產前把檔案,社保等辦出來。

五,如遇問題可以諮詢當地社保局。

六,個人認為抓緊找新工作,別耽誤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法,該賠償的就按正常賠償就好了。

工廠不按勞動法規定給員工賠償金,怎麼辦,該找那個部門申請?

14樓:匿名使用者

工廠不按勞動法規定給員工賠償金,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解決。

15樓:

你所提出的問題有兩種處理辦法。

一、你首先屬於勞動者,那麼出現勞務糾紛首先是找當地的勞動局,任何一個縣市的勞動局都有責任和義務處理勞務糾紛,只要你帶著勞務合同、發放工資證明,賠償協議等,勞動局就會處理勞務糾紛。

二、如果你和工都不服勞動局處理意見,可以拿著相應的證據到法院起訴,這些證據也是賠償協議、調解書、勞務合同、工資證明等,相信法院會給你一個公正的判決。

另外的提醒你一下,如果法院判決你同意,而工不執行,你可以要求法院執行庭強制執行。勞動局也有相應的部門。

為什麼合同到期了,工廠老闆不按勞動法賠償,自己是對的一方,勞動仲裁似乎關官相護.仲裁有公平嗎?

16樓:baby無知的螞蟻

1、員工合同到期,如果員工本人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以此解除勞動關係,那麼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如果是員工本人有續簽的意願,但是單位不予續簽終止合同,此情況單位是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的。

2、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或賠償等計算時,是按基本工資的基礎上計算還是我每月拿到的工資總額上計算呢

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 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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