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 見習期 實習期 合同期 服務期的區別與應用

2022-06-29 09:20:22 字數 4769 閱讀 2002

1樓:匿名使用者

實習期倒不太聽到,經常搞得是協議期、試用期和見習期:

協議期是從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開始,一直持續到簽訂勞動合同之後或者雙方終止就業協議為止。在協議期內,雙方已經確定了工作意向,但未建立正式的勞動關係,單位可以不為畢業生交納社會保險。

試用期是針對勞動合同而言的,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勞動合同內約定的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畢業生還需要明確,如已在一個單位工作六個月以上,且工作崗位未發生變化的,簽訂勞動合同時就不用再實行試用期。

見習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工作後,實行的一年見習期制度,見習期滿後,即工作滿一年後,就需由上級人事主管部門為畢業生辦理轉正定級手續。

2樓:雁歸戲天

試用期根據《勞動法》和相關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的目的是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定在勞動合同後,有時間進一步相互瞭解,以最終確認是否需要繼續勞動關係。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總之,試用期與雙方是否繼續勞動合同密切相關,並涉及全體勞動者。

見習期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對高等學校畢業生實行見習期的目的,是繼續加強對畢業生的培養教育,進一步提高他們的政治、業務素質和從事實際工作的能力,使他們儘快地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同時,使用人部門(單位)全面瞭解、考察畢業生,以便合理地安排使用他們,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後,原則上都要安排到基層見習。見習期一般不超過一年。

對入學前已從事一年以上有關本專業實際工作的,經所在單位批准,可免去見習期。見習期滿,應及時辦理轉正手續,按期為其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聘任相應工作職務,確定工作崗位。對畢業生見習期間的管理服務政策中明確,畢業生見習期限一般為六個月,最長不超過一年;在見習期間被見習單位正式錄(聘)用的,在該單位的見習期可以作為工齡計算;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見習期間由見習單位和地方財政部門提供基本生活補助;為見習生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見習期與高等學校畢業生在單位接受進一步培養和教育,以及之後的確定崗位、評定職務等密切相關,一般只涉及高等學校應屆本、專科畢業生。

實習期實習期是針對在校學生而言的概念,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目的是為達到理論聯絡實際和更好地學習理解科學文化知識。法律上區別是否實習的唯一標準就是學生的身份,即以學生身份到用人單位去的包括假期的勤工儉學等,屬於實習,不視為就業。畢業之後以失業或待業人員身份到用人單位的,則已具備勞動者的身份,視為就業,產生試用期、學徒期等概念。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學生在畢業之前到用人單位去工作的,實習期和見習期是沒有區別的。實習期不受勞動法保護,一般來說(除了有特定法律意義的實習之外)在校學生在學校安排下或者利用課餘時間到單位進行實習,因在此時全日制學生還是學生身份而不受勞動法調整和保護,他與用人單位建立的也不是勞動關係。由於學生不是勞動法調整的物件,學生和實習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不能作為勞動爭議處理。

如果出現工傷等問題,可通過民事糾紛的渠道解決。同樣的道理,大學生畢業前與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簽訂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在法律上也是視為民事合同,如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違約,需按協議承擔違反民事合同的違約責任,而不承擔違反勞動合同的有關義務。而且勞動基準法中規定的最低工資等也不適用於學生,實習期與在校生積攢實踐經驗密切相關,只涉及在校生。

合同期和服務期

是雙方建立了勞動合同關係,而約定的服務期限,雙方在該期限內履行有關的權利和義務。我國勞動法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見習期間,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約定專門培訓後的合同期或服務期和違約賠償條款?

勞動者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時,經常會因為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發生爭議。目前,某些企業存在一些不夠規範和不盡合理的做法。例如,有的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規定,只要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調離原單位,不論單位是否出資培訓過,均需交納一定數額的培訓費;有的企業在解除合同時,不顧勞動者在本企業工作時間長短,對其出資培訓的職工一律要求全額賠償等等。

建議對培訓費賠償問題具體應按以下原則處理:

1、如果企業確實對員工出資培訓,並能提供相應的支付憑證,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培訓費用,這是前提條件。

2、一般而言,只有員工單方面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時,企業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培訓費,一般不得要求其賠償已出資的培訓費。除非員工因違紀等重大過錯而被企業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的,企業則有權要求賠償有關培訓費用。

3、勞動者在符合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情況下 解除勞動關係,企業不得要求其賠償培訓費;除非員工違反規定或約定解除勞動合同,並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培訓費;在合同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用。

4、關於具體如何賠償的問題,可按培訓合同執行;未簽定培訓合同的按勞動合同執行,但培訓合同與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違約賠償的約定,不得違反有關政策法規的約定,否則無效。因培訓費賠償問題而發生爭議的,可由有關勞動爭議處理機構進行處理。

5、勞動者賠償培訓費的具體支付辦法是:如約定服務期的,則按服務期等分出資數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數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關於單位是否有權索要培訓費:對於單位是否有權索要培訓費的問題,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指出:用人單位用於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勞動者違約時培訓費的賠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但約定勞動者違約時負擔的培訓費和賠償金的標準,不得違反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等有關規定。

該辦法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如下損失: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其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據此,勞動者提出辭職,單位是有權要求索要培訓費用的。

試用期,實習期,見習期與學徒期,服務期可以並存嗎

3樓:匿名使用者

各地的情況可能會不一樣,按上海的做法是:

實習期 - 指在校生未畢業前在單位實踐的時期,不屬於正式用工不發工資,可以有單位或學校發放實習補貼。

見習期 - 畢業後在見習基地上班,也不屬於正式用工不發工資,有市、區兩級**分別發放見習補貼和交通費,同時有見習綜合保險。

試用期 - 屬於正式用工的前期,需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合同期限不同試用期從1個月到6個月不等。

學徒期 - 勞動法中沒有這一概念,一般有企業規定,有點與試用期類似。

服務期 - 用人單位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員工違反約定需支付違約金。服務期等於或少於勞動合同的約定期限。

試用期(學徒期)與服務期可以並存,實習期、見習期與試用期可以連續,不能並存。

4樓:勞動者的勞動法

試用期、實習期、見習期、學徒期,這即是四個概念,又是四項法律制度或政策制度,它們都存在於就業領域。這四種制度有各自的適用物件、適用範圍,也有各自的適用規則。

5樓:愛陳翔一唄子

各地的情況可能會不一樣各地的情況可能會不一樣

三方協議中初次合同期限、服務期和試用期是什麼意思?

6樓:讓勾子飛一會

初次合同期限是試用期滿合格後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期限,就是幾年期的合同,有一年、三年、五年等等,就是每幾年籤一次的意思。

1、動合同期限

是指合同的有效時間,它一般始於合同的生效之日,終於合同的終止之時。任何勞動過程,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中進行的。在現代化社會中,勞動時間被認為是衡量勞動效率和成果的一把尺子。

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是勞動合同的一項重要內容,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2、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與過去的固定工有著本質的區別。因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雖然在勞動合同中雙方不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但可以約定終止條件,當約定的終止條件一旦出現,勞動合同自然終止,而且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雙方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3、服務期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前述協議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7樓:烈火老邢

大致說說吧

1、初次合同期限是試用期滿合格後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期限,就是幾年期的合同,有一年、三年、五年等等,就是每幾年籤一次的意思,中間無特殊情況不能終止合同,誰提出終止要給對方一定賠償

2、服務期,指的是必須在單位服務年限,從開始籤合同算起,具體多久一般是單位定的,一般是限定畢業生要工作夠幾年才允許離開,服務不夠年限要離職就要給對方一定賠償

3、一般以畢業生身份在企業工作叫實習期,畢業後拿著報到證到單位報到以後,開始計算的是試用期。實習生不存在報到的問題,只有畢業後拿到報到證去報到才叫「報到」,呵呵

4、見習期=實習期,指學生畢業前在單位工作的時間

5、前面已經說明了,呵呵

6、當然有影響,如果簽約了跳槽,首先就要原簽約單位同意,並出具同意解除就業協議書的證明,你才可以把舊協議書交回學校換新的就業協議書,然後才可以和新單位簽約。如果原單位不同意,或者不給你出證明,後續的事情都沒法辦了。

一般情況下,簽約的時候註明了違約金,違約的時候需要支付,沒有註明就不需要付

跳槽改派後一般要重新計算時間,稍有影響,單位管的鬆的話,沒有影響

實習期跟見習期的區別,試用期和見習期有什麼區別

見習期是指行政 事業單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對應屆畢業生在轉為幹部編制前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見習期滿向當地人事部門辦理轉正定級手續,核定定級工資,轉正定級表 歸入個人檔案。但必須明確的是企業招聘錄用高校畢業生不得約定見習期。參考百科 回答您好,已經收到您的問題,正在為您解答,請稍候。實習期是...

試用期是否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是否應該包括在合同期限內?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是試用期合同,依據上述規定,試用期不成立,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在此期間的勞動報酬,就應為正常工資,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低於正常標準,應當...

試用期和實習期的工資問題

不一樣。1 實習期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目的是為達到理論聯絡實際和更好地學習理解科學文化知識。只涉及在校學生。所以實習期內與單位沒有形成勞動關係,拿低於當地最低工資不違反法律規定。實習期是針對在校學生的。2 試用期,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為了進行相互瞭解 考察和選擇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