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管理信託發生與建立的原因,國內信託從什麼時候開始發起的

2022-06-22 09:10:16 字數 6211 閱讀 2245

1樓:小蘿蔔頭

商務管理信託又稱表決權信託,指公司的全體或部分股東推舉一家信託公司為受託人,將其所持有的公司**過戶轉移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集中行使約定的權利,以控制公司業務活動的一種制度設計。

表決權信託既可在不公開招股公司中運用,也可以在公開招股公司中運用。表決權信託的本質是利用信託的方式對表決權進行重新安排,是一種控制公司的手段。作為實現對公司進行控制的工具,其功能的發揮直接與信託的特點、當事人的需求有關。

在不同的控制權市場中,當事人的需求是不同的。不同的需求與信託制度相結合時,可以產生不同的表決權信託方式。對於中小股東來說,存在著表決權信託的需求。

一般地,單**東股份擁有數額甚微,個人行使股權力量分散,無法對股東大會產生實質性影響。不少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對於親自行使表決權興趣不大,也有一部分股東寧願放棄行使表決權而去搭便車。如果能把股東的股份聚集起來,那麼小股東就可以成為大股東,既有權利也有意願參與經營的決策。

所以,現實中存在著一些股東要把自己的表決權委託給他人來行使的需求。對於公司管理層來說,表決權信託可以與公司資本籌集或公司重組聯絡起來運用,以確保管理層的暫時穩定性。當由於公司重組而導致將表決權授予一個大的未經組織的、以前又沒有公司控制權的債券持有人團體時,可以安排臨時的表決權信託。

這種情形也適用於發起人。發起人在籌集資金,但又不想把表決權授予他人時,可以採取表決權信託的方式。也就是說,發起人並不發行含有表決權的股份,而只是發行表決權信託證書來籌集資金。

同樣,在家族企業中,掌權者通過表決權信託的方式,只給年輕一代經濟上的受益權,而不移轉表決權,以保住對公司的控制權。對於公開招股公司的債權人來說,還可利用表決權信託使公司不受那些他們不信任的大宗股份的持有人的控制,以保證借款的償還。這樣,在借款獲得清償之前,他們能夠控制公司。

2樓:匿名使用者

同學,你是江大金融的嗎??表決權信託(商務管理信託

僅供參考

國內信託從什麼時候開始發起的

舉簡單生動的例子說明信託關係

3樓:平元愷

信託起源於英國的收益制,當時是由於封建遺產稅非常高,所以只能通過信託的方式來規避。信託關係中有三方當事人,即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委託人為了使自己的遺產不至於被國王徵收高額的稅務,就以委託的方式將這筆財產的所有權轉移到受託人,這個受託人通常是委託人的律師,受託人經營這筆財產,將受益無條件轉移給受益人,若干年後將所有手託財產轉移給受益人。

這種制度是英美法的,不能簡單的用大陸法的物權和債權理論加以研究,國內學者認為信託是一種物權和債權的結合。

這裡的這要關係有兩個,即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的委託關係,以及受託人和受益人之間的財產收益關係。

**是一種信託行為,經營**的經營者必須有相關資質,委託人基於信任關係,將財產購買**。**的收益通常是歸委託人。

信託分為自益信託和公益信託,**屬於前者。

4樓:匿名使用者

比如你有1000塊,能買100各麵包(正常**水平下),通貨膨脹了,麵包成了20塊一個,你只能買50個。

相反,通過緊縮的情況下,**水平是普遍下降的,這時侯可能麵包成了5塊錢一個,你能買200個麵包了。也就是說,通貨膨脹使****,通貨緊縮使**水平下降,更通俗的說,通貨膨脹的時候,錢更不值錢了。

上述說的是國家的**總水平,日常生活中會出現****或**幅度的不同。

希望採納

5樓:

所謂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

託人,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

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簡單地說,信託即為信用委託,其核

心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它和銀行業、**業、保險業一起構成

現代金融四大支柱。

從歷史上考察,信託的雛形是古埃及的「遺囑託孤」,其目的在於

委託他人執行遺囑、處理財產並使繼承人受益。到了古羅馬時代,這種

遺囑信託通過《羅馬法》中的信託遺贈制度固定下來,首次以法律的形

式闡明瞭較為完整的信託概念。但它仍然屬於民事信託範疇,並不具備

經濟意義。

比較完全意義上的信託行為和信託制度是英國的use制度。由於在

英國的封建社會,人們普遍信奉宗教,並在死後將持有的土地捐獻給教

會,而教會佔有的土地可豁免捐稅,這樣,就觸犯了君主的利益,於是

英王在13世紀初頒佈了《沒收條件》,規定未經君主和諸侯許可而捐獻

給教會的土地將被沒收。為擺脫這一限制,use制度應運而生。它用將

土地轉讓給第三者的辦法代之以向教會捐獻土地,由接受人替教會管理

土地,並將土地產生的收益交給教會。同時要求轉讓人與接受人之間必

須信任,對此人們稱之為信託(trust),其為信託一詞的起源。

之後,use制度經過數百年的演變,被普遍地加以應用。但其特點

是得到法律許可的個人承辦的非盈利性事業。直到19世紀初法人信託在

美國的出現,現代信託才產生了。

信託關係是指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相互之間,依據信託法之規定,圍繞信託財產的管理與分配,所構成的權利義務關係。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是信託關係最基本的關係人,信託財產則是信託關係賴以建立的根本。信託關係是信託法的調整物件,是信託法與其他相關法律加以區分的前提,也是信託法的立法核心。

明確信託關係,對制定科學的信託法典有著重要的積極的意義。

資金信託業務是一種典型的信託業務,具有《信託法》規定的以下法律特徵:

首先,資金信託是為他人(委託人)管理、運用和處分財產的管理制度。

其次,委託人將自己的資金財產權轉移給信託公司,使信託公司成為信託資金名義上的所有權人。

其三,信託公司是對外唯一有權管理、處分信託資金的人。委託人雖然可以對信託公司授意,卻不能自行行使信託資金上的權利。同時,因管理處分信託資金產生的與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歸屬於信託公司,而不直接歸屬於委託人或受益人。

這一特徵便與**制度如銀行的委託貸款相異。

其四,信託公司雖取得資金名義上的所有權,但其行使權利須受信託目的的拘束,必須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行事。這就是信託的"兩重所有權"特徵。

其五,資金信託關係生效後,該信託資金便具有了隔離功能,既獨立於信託公司的固有財產,又不被委託人、受益人的債權人追及,具有高度的獨立性。

目前,信託業務並不是信託公司的專營業務,仍有包括商業銀行、**公司在內的其他單位兼營,但資金信託業務卻是信託公司的重頭戲,對此信託公司具有其他經營單位所沒有的優勢,資金信託業務將為信託公司開闢一個廣闊的市場。

二:**投資**的概念、本質、法律地位

**投資**是指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託管人託管,由**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

剖析**投資**的本質,可以看出:

首先,**投資**是組合**、債券等金融工具的權益形成的派生**,它兼有**和債券的特徵,又有比股東和債權人更多的可選擇權益。

其次,****作為一種特定的投資憑證,既是投資者的所有權證書,又反映著**持有人與**管理人之間的資金信託運作關係。

此外,**投資**還具有以下明顯特徵,如投資人數眾多,以**市場中各種可交易**為投資物件,**管理人與**託管人必須分離等。

考察**投資**的法律地位,須將其與《**法》《公司法》《合同法》《信託法》作以橫向比較。

首先,**投資**與**法之間有著應然關係,如**發行、投資的都是**,**的發行募集及交易應遵循**法的一般規定等。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又非**法所能涵蓋,**本身還含有組織法的內容。

其次,**投資**從組織形式特點出發,可以劃分為"公司型"和"契約型"兩種。公司型**在組織上按公司法規定設立,依據公司章程運用資金。契約型**則是按信託契約原則,通過發行帶有受益憑證性質****形成**投資**組織。

兩種**形態世界各國各有側重,美國**的組織形態幾乎都是公司型,亞洲各國無一例外地選擇信託方式的契約型**。我國《**投資**管理辦法》也只規定了契約型**。

其三,無論**採用何種形式,都離不開合同。除信託合同、承銷合同應依《信託法》、《**法》的規制外,其餘合同均在合同法的包容之中。雖投資**合同系列中的**合同、保管合同與合同法中的同名合同有出入,但也應屬合同法有名合同規範中的特別規範。

其四,就法律關係而言,**投資**是一種特殊的信託關係,**是一種信託財產,故有主張將投資**放入信託法中。實質上,投資**雖屬一種特殊信託,但因許多方面涉及行政管理,是調節一般信託關係的信託法不能包攬的,故我國信託法並未將投資**予以規範。假如將信託確定為契約型**投資**的唯一形式,則可將《**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作為信託法的特別規定定位。

當然,對投資**的最終法律定位還要取決於《投資**法》的規定內容,相信這部法律很快會應運而生的。

三:對**投資**和資金信託關係的認識

由以上對資金信託和**投資**內涵的分層剖析,可以看出二者有許多共同點,但其不同之處也是不容忽視且必須梳理清楚的。

第一,**或資金的募集方式有公募和私募兩種。公募是指以公開發行方式向社會不特定的投資者募集的方式,私募是指以非公開的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募集的方式。依《**投資**暫行辦法》的規定,**投資**只許採用公募方式籌集**,而依《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資金信託業務的辦理,不能通過報紙、電視、廣播和其他公共**進行營銷宣傳,也就是說,必須採用私募的形式籌集資金。

第二,雖然《**投資**暫行辦法》規定的投資物件有**、債券等金融工具,但是**投資**集中的投資物件只是**市場中的各種可交易**。而信託資金的投資物件卻十分廣泛,可從事資金拆借、貸款、購買國債、票據貼現、房地產投資、存放銀行、實業投資、專案投資等等。

第三,同是投資**,****投資上市公司的**不得超過該**淨值的10%,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持有1家公司發行的**,不得超過該**的10%,這是對**投資量的限制。而信託資金對上市公司的投資沒有量的限制,必要時,信託公司還可將自有資金一起投入(**管理公司卻嚴禁以自有資金對外投資),通過對上市公司的控股達到對**市場的控制,以求合法獲得最大的利益。

第四,**投資**的設立、募集、交易、投資運作及保管等主要由中國證監會監督管理。而資金信託行為分為兩個階段即信託活動階段和投資活動階段,前一階段依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管,後一階段投資**市場的投資活動由中國證監會監管,故而從監管力度上講,後者更大些。

第五,**投資**的法律關係與資金信託法律關係有極大區別。雖然《**投資**管理暫行辦法》釋出之時,我國尚無《信託法》,但審視該《暫行辦法》的內容,對契約型**的認識仍需統一到信託上來。與典型的資金信託法律關係相比,****呈現出一種特殊的信託法律關係特徵。

一般信託關係的當事人有三方即委託人、受託入和受益人,其中,委託人(投資人)是真正的財產權人,信託關係確立後,委託人將財產權轉移給受託入使受託入成為名義上的所有權人,為受益人的利益按信託檔案的約定管理、運用信託財產。而****中卻有兩重信託關係,一重為投資人以購買**單位的方式將財產轉移給**管理公司,在投資人(委託人)與**管理公司(受託入)間形成了以投資人自己為受益人的自益信託關係。另一重是**管理公司作為委託人,商業銀行作為受託入(**託管人),投資人作為受益人的他益信託關係。

此信託關係之所以特殊,其一,在於**管理人兼有委託人和受託入的雙重身份;其二,是作為受託入的**管理公司必須將**轉委託給**託管人託管且無須徵得投資人的同意;其三,是**管理公司轉委託的行為依信託法第30條的規定應認定為**行為,而在****關係中卻應定性為信託關係;其四,作為受託入的**託管人依法享有監督委託人**管理公司的權利,此乃**信託關係的一大特色。其五,一般信託關係的共同受託人對第三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而**管理公司與**託管人作為共同受託人,無須共同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從**的組合特點出發,可將**劃分為封閉式**和開放式**。封閉式**是指****的預定數量發行完畢,在封閉期內,**資本規模不再增大或縮減。

開放式**指**資本可因發行新的****或投資者贖回本金而變動的**投資**。開放式**中投資人可隨時撤回投資的靈活性特徵與資金信託的法律特徵具有明顯區別。資金信託中除信託法第53條 規定的終止原因外,信託財產不能轉移。

如信託檔案規定受益人可轉讓受益權的,信託公司也只是負責為其辦理轉讓的相關手續,並不發生信託財產的轉移。從這一區別可以看出,開放式**具有的活期存款特性迫使管理人不能將募集的資金全部用於投資,須保持一定數量的現金供投資人隨時提取,這勢必影響資金的使用效率,顯然,信託資金更具有長期性、穩定性的優勢。

第七:**的運作往往是先組合資金再選擇投資物件,風險大,成本高,投資人獲利甚微。資金信託卻能從容選擇投資專案,待發現有獲利專案後,再組合資金。

由於資金信託中資訊披漏的要求比**的要求低,故投資更具有隱蔽性,運作更靈活,加之自有資金的注入使投資人與委託人的利益趨於一致,所以此?quot;代人理財"的方式更能使投資人獲取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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