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用勞動法知識做回答說明謝謝

2022-06-21 03:50:17 字數 826 閱讀 4800

1樓:

沒辦法,可以要求補交三個月的社保

2樓:

我是上海市勞動局的工作人員,回答你的問題:

1、其實很簡單,因為2023年12月這個時間點,適用老的《勞動法》,所以按照當時勞動法規定,合同期限只約定試用期屬於違法,如果簽定合同那麼只約定試用期也是錯誤的,何況沒有簽定合同,那麼沒有簽定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所以單位不能隨意辭退他。

2、第二單位既然不能用勞動法「試用期間表現不符合錄用條件」這條辭退,那麼就要看小王是否有勞動法規定的其他條件,比如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營私舞弊等,如果沒有,單位又沒有其他證據,那麼就不能讓他走。

3、而且這個題目要看你是在那個城市,如果在上海,08年1月1日之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08年1月1日之前解除勞動關係的案例,沒有簽定合同,單位可以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但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4、第一點已經說了,試用期等概念是適用勞動法,但是辭退小王的時候已經是08年2月了,所以經濟補償適用新勞動合同法,首先要支付沒有簽定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2個月的工資,即08年1月和2月),再次單位沒有理由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支付賠償金(即雙倍經濟補償金,0.5個月經濟補償金核算1個月賠償金,根據新勞動合同法),07年的那一個月也根據老的勞動法計算經濟補償金1個月。

5、所以綜上所述,需要支付小王1個月的賠償金和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也可以粗略理解為2個月工資。

ps:因為專業,所以信賴!

3樓:寶三寶

沒有簽訂合同就沒有試用期,3個月就是事實勞動關係期限,如果公司拿不出小王表現不佳的證據,必須支付相當於2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也就是要額外支付小王2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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