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雙方無疑義和無異議哪個規範

2022-06-20 23:00:18 字數 3303 閱讀 6139

1樓:吾墲

無疑義是合同中條款規定清楚,沒有模糊。無異議是雙方對合同沒有意見,同意。無異議更規範

2樓:成都張伯樂律師

合同中雙方無疑義和無異議,無異議更規範。

無疑義是指合同中的條款規定內容清楚,沒有模糊。無異議是雙方對合同沒有意見,同意。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後,因存在不足以認定合同無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合同效力暫不確定,由有追認權的當事人進行補正,或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進行撤消,再視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是否有效,處於此階段中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在有追認權的當事人進行補正,或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進行撤銷,再視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是否有效,與合同相對方的意願並無太大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六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合同條款稱:「雙方如無異議,視為合同自動延續。」請問,表達異議的方式一定需要書面形式嗎?合同自動延

3樓:九月

如果有這種約定,表達異議最好是書面形式,如果不是書面形式,將來追究起來也沒有證據。

合同條款應當明確、肯定、完整,而且條款之間不能相互矛盾。否則將影響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所以準確理解條款含義有重要作用。

擴充套件資料:

條款內容

為了示範較完備的合同條款,《合同法》第12條規定了如下條款,提示締約人: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與住所

當事人是合同權利義務的承受者,沒有當事人,合同權利義務就失去存在的意義,給付和受領給付便無從談起,因此,訂立合同須有當事人這一條款。當事人由其名稱或者姓名及住所加以特定化、固定化,所以,具體合同條款的草擬必須寫清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執行的物件。合同不規定標的,就會失去目的,失去意義。可見,標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條款。

目前,多數說認為合同關係的標的為給付行為,而《合同法》第12條所謂標的,主要指標的物,因而規定有所謂標的的質量、標的的數量。所以,對於《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所說的標的,時常需要按標的物理解。

三、質量與數量

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是確定合同標的的(物)的具體條件,是這一標的(物)區別於同類另一標的(物)的具體特徵。標的(物)的質量需訂得詳細具體,如標的(物)的技術指標、質量要求、規格、型號等要明確。標的(物)的數量要確切。

首先應選擇雙方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其次要確定雙方認可的計量方法;再次應允許規定合理的磅差或尾差。標的物的數量為主要條款;標的物的質量若能通過有關規則及方式推定出來,則合同欠缺這樣的條款也不影響成立(《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

四、價款或酬金

價款是取得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酬金是獲得服務所應支付的代價。價款,通常指標的物本身的價款,但因商業上的大宗買賣一般是異地交貨,便產生了運費、保險費、裝卸費、保管費、報關費等一系列額外費用。它們由哪一方支付,需在價款條款中寫明。

五、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關係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當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確定違約與否的因素之一,十分重要。履行期限可以規定為及時履行,也可以規定為定時履行,還可以規定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如果是分期履行,尚應寫明每期的準確時間。

履行地點是確定驗收地點的依據,是確定運輸費用由誰負擔、風險由誰承受的依據,有時是確定標的物所有權是否轉移、何時轉移的依據,還是確定訴訟管轄的依據之一,對於涉外合同糾紛,它是確定法律適用的一項依據,十分重要。

履行方式,例如是一次交付還是分期分批交付,是交付實物還是交付標的物的所有權憑證,是鐵路運輸還是空運、水運等,同樣事關人的物質利益,合同應寫明,但對於大多數合同來說,它不是主要條款。

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若能通過有關方式推定,則合同即使欠缺它們也不影響成立。

六、爭議解決的方法

解決爭議的方法,是指有關解決爭議運用什麼程式、適用何種法律、選擇那家檢驗或者鑑定的機構等內容。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選擇訴訟法院的條款、選擇檢驗或者鑑定機構的條款、涉外合同中的法律適用條款、協商解決爭議的條款等,均屬解決爭議的方法的條款。

合同條款依其作用可分為合同的主要條款和普通條款。

4樓:吳振剛律師

回答《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雙方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與行政法規的強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當事人均應嚴格履行。

如果說是對方違約,當事人可以請求對方按照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來承擔責任。

如果說是合同未約定違約責任條款的,則雙方可以協商由違約方承擔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來解決。

更多3條

請問合同中如訂有「合同到期後,雙方如無異議,視為合同自動延續」條款是否有效?

5樓:

該條款有效。至於5年後,此條款應該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可以再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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