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駁回被告的上訴請求,是否等於同意一審判決

2022-06-19 11:50:42 字數 6018 閱讀 1549

1樓:靜的窒息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上訴請求的前提就是維持一審判決。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2樓:

不是,要是法院同意一審判決會**審理作重新判決,你的是被駁回說明在某些方面成在問題,駁回的情況有很多,具體要看你的案件『『『

3樓:小豬蘇蘇

上訴是基於不服判決提起的,二審法院駁回你的上訴自然是覺得一審是正確的啦~~

4樓:匿名使用者

答案者爪錯了重點

我國上訴審判只是正對上訴請求

而不是一審判決的全部

即使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也只是表示訴訟請求不被認同而不是一審判決被同意了這是個根本性和純理論性的東西

如果要找例子 每一個二審都算

5樓:戀世浮塵

上訴被駁回的理由一般有這幾點:一,上級法院同意一審判決;二,你上訴的材料和證據準備不充分或是有作假嫌疑;三,你的上訴程式不符合規定,比如上訴的法院級別不符或是上訴時間超過上訴有效期限。

所以同意一審判決而駁回只是其中一種情況而已

6樓:匿名使用者

駁回的意見不是一審判決書上寫的嗎

駁回上訴、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三者有什麼區別?

7樓:稀硝酸

1、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

駁回上訴的訴訟主體是一審的當事人,駁回起訴適用的訴訟主體是主要適用針對原告的起訴;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的主體既可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針對被告的反訴請求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主張。

2、適用階段不同

駁回上訴是當事人在一審結束後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的請求,駁回起訴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後,訴訟程式剛開始階段時適用;駁回訴訟請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式法規定的訴訟程式審理完畢階段時適用。

3、適用的內容和目的不同

駁回上訴是上訴審法院對於訴訟當事人等的上訴請求,認為缺乏法律依據或無正當理由,而予以反駁退回的訴訟行為;

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立案後經審查查明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權利;

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後,認定訴訟主體的訴訟請求或主張證據不足或者超過訴訟時效又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護的訴訟請求或主張判決予以駁回。

4、法律後果不同

駁回上訴的裁定,為終審裁定,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上訴人不得再上訴,必須遵照執行。

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告再次起訴的,如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

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後,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8樓:

可以這樣簡單的理解:

駁回上訴是法院一審裁定或判決作出後在生效前的上訴期內,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二審法院就一審裁定或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維持原裁定或原判決而作出駁回上訴。

駁回起訴是法院已經受理案件後發現案件不屬於法院受理或不符合受理條件而原告不同意變更或撤訴的,法院作出駁回起訴。

駁回訴訟請求是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援,但原告符合起訴的其它條件,只是訴訟請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援,法院作出駁回訴訟請求。

最容易搞混的是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二者主要區別是:駁回起訴是案件不屬於法院受理或不符合受理條件,法院通知原告變更或撤訴而原告不同意的,法院才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是案件符合法院受理的各項要求,只是原告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援,法院作出駁回訴訟請求。

9樓:解答師木木

回答你好,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有:

1、適用法律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程式法;而駁回訴訟請求既可適用程式法,又可適用實體法。

2、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的訴訟主體是單一的,主要適用針對原告的起訴;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的主體是多元的,既可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針對被告的反訴請求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主張。

3、採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駁回起訴是對程式意義上訴權的確認,應當採用裁定形式;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實體意義上的訴權的確認,必須採用書面判決。

4、適用階段不同。駁回起訴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後,訴訟程式剛開始階段時適用;駁回訴訟請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式法規定的訴訟程式審理完畢階段時適用。

5、適用的內容和目的不同。

6、法律後果不同。

更多5條

我是被告,法院一審已經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接著上訴。我是否還要求律師應訴?

10樓:楊文戰律師

看你和原來律師簽訂的律師**合同是否包括二審,如果不包括,你二審要繼續委託律師,肯定要另付費,但70萬的標的,一個審級的律師**費沒什麼特殊情況也不至於要五萬多。

民事訴訟二審終審,二審判決作出就生效了。至於抗訴或再審申請,案子沒什麼問題很難成立的。

當然,二審是否繼續聘請律師,這由你根據案情而定。

法院一審判決後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提起上訴,上級法院是否會受理?拒絕受理的條件是什麼?

11樓:阿元

當事人上訴,上級立案受理沒有條件。只要當事人提交上訴狀,上級法院就必須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在民事訴訟中,法院一審已經駁回訴訟請求,原告就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到同一法院,法院是否應該受理?

12樓:青青書童

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只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不可以再次向同以法院上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四章  第二審程式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條: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問題有誤:駁回訴訟請求應當是判決,駁回起訴應當是裁定。你的問題是駁回訴訟請求,但補充講的是裁定,所以有點疑問。

如果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依據「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不能再受理。確有新的證據可以申訴。 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我們在訴訟中所遵循的一項重要的訴訟原則,就是對於同一個案件,或者說雙方當事人之間所訟爭的同一個法律關係,當事人不得就此提起兩次訴訟,對於法院來說,對於雙方當事人所訟爭的法律關係已經作出生效判決的,不得重複作出判決。

如果裁定駁回起訴,說明你的訴訟不符合民訴法108條規定受理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改變形式要件或實質要件後,只要符合民訴法108條規定,另行起訴到法院是可以的,但原封不動再次提交,法院不會受理。

14樓:飛舞

第一,既是駁回訴訟請求,一般就應該是用判決,而不是裁定,因為裁定不般用於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是表明已對實體進行了審理,而裁定駁回起訴一般是程式審理。

第二,民事訴訟有一事不二訴的基本原則。如果就相同的案件當事人、相同的案件事實提起相同的訴訟請求,那麼,在判決之後,法院應以一事不二訴原則裁定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了,也會裁定駁回起訴。如果是裁定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因你的提問模糊不明,我猜想,既然法院用的裁定,那麼可能應是駁回起訴而不是訴訟請求。這種情況下,另行起訴只要符合民訴法108條起訴的條件,法院就會受理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判決駁回你的訴訟請求:這處理的是你的實體方面的問題。這要看為什麼駁回你的訴訟請求了,如果是因證據方面駁回的,你現在有了新的證據,那麼法院就應該受理。

如果是因為已過訴訟時效,那麼法院就不受理。

從你問題補充的情況來看,應該是你的起訴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而不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如果是裁定不予受理,那麼你可以另行起訴。注意:裁定不予受理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不是一回事。

判決書駁回了原告起訴事實,被告是否可以依據此判決書另行上訴原告要求賠償?

16樓:

不可以。

二審是對一審判決的審查,僅限於一審的相關情況。或者可以理解為,在一審同樣的情況下,再進行一場訴訟。不可以增加訴訟請求,不可以反訴。

所以如果一審駁回了事實,並一審確定的事實被告可以利用,並估計可以得到賠償,那麼可以另行起訴。

因為本案起訴請求賠償是基於什麼未講清,如果僅僅是認為原告起訴書中的事實侵害被告名譽,那麼法院一般是不可能支援被告的請求的。

另外一條理由,一審判決的事實即使沒有二審在送達後15日才能生效,所以現在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還不是法律事實。並且若被告另行起訴也應注意這點。

17樓:回別邑

被告在上訴時增加訴訟請求的,二審法院可以調解,調解不成的,駁回被告的請求.

被告可以另行起訴.

不服法院一審判決,如上訴.上訴費是多少

18樓:百家百談

不服法院一審判決,上訴費是和一審是一樣的。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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