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離婚躲避債務合法嗎,通過離婚逃避債務違法嗎 債務轉移必須符合什麼條件

2022-06-03 23:55:37 字數 5532 閱讀 6246

1樓:華律網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我國《民法總則》規定:「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無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無效。表面上協議離婚,掩蓋逃債的非法目的,屬無效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2款也明確規定:「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財產分割約定,其約定無效。」由此,藉以離婚逃避夫妻債務的手段根本是不合法的。

2樓:正氣長春

如果男方是為了逃避債務,惡意進行離婚,和女方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無效,貸款人可以提請法院解除雙方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並要求用其財產先償還外債。

3樓:焦春豔律師

他們的約定對你無效,只要債務發生於他們婚姻存續期間內,原則上就是夫妻共同債務,把兩個人一塊訴上,誰有錢誰還。如果已經快過時效,則建議儘快起訴。

4樓:匿名使用者

很典型得民間借貸案件,如果你覺得對方沒有償還能力的話,可以把女方同樣列為被告,理由是被告借錢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5樓:靜的窒息

借離婚躲避債務顯然是違法行為。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或者個人債務,夫妻為了規避該債務辦理離婚手續的,並且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由一方承擔還款責任,該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約定只對雙方之間具有約束力,對債權人無約束力。

如果屬於惡意規避債務的行為,嚴重侵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該約定中對債務的承擔屬於無效條款。債權人可以依法主張權利。

6樓:

你還是直接去告他吧!他和他妻子離婚,是為了躲避債務,如果有證據可以告他的,畢竟他是欠你錢的,你說兩年快到了,這個不要緊,只要你一直在要,能向法院證明你一直在要 而他沒給你就不受兩年的限制。法律還是維護你的合法權利。

你現在就可以去,他不還可以讓法院強制執行。你要是有點手段還可以來點硬的,這當然是不得已而為之。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即使他們離婚,這個債務也是二人的婚內債務,和他們離婚沒牽扯

8樓:水靜竹

我是資深執業律師問你的問題答覆如下供你參考:1是你可以起訴男方與女方共同償還。2是男方的行為是違法的。3是如有不明再找我諮詢後**都行。順祝一切會好。

9樓:橘小布

不能找女方!也不該找女方呀,女方又沒找你借。先不說法律,你換位思考呀,你的愛人在外面借了錢,要你還,你願意嗎?我是絕對不願意的!法律上,離婚後一方是不承擔另一方的債務的。

現在的情況,你只能通過向法院起訴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了。

10樓:南寧周贏律師

可以起訴女方,要求其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通過離婚逃避債務違法嗎 債務轉移必須符合什麼條件

11樓:木有負面情緒

一、離婚逃債途徑: (1)通過法院(本院或其它法院)調解離婚,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2)通過婚姻登記機關離婚。

(3)通過公證機關分割財產後,再通過婚姻登記機關離婚逃債等。二、離婚逃債行為的構成要件: 1被執行人必須有離婚逃債的行為存在,即被執行人實施了旨在逃債的違法行為。

2、該行為發生在債務產生後,包括(1)債務產生後訴訟前。(2)訴訟過程中。(3)法律文書生效後。

3、該行為必須是被執行人故意所為。(1)在離婚時向有關機關隱瞞債務。(2)分割債務未徵得債權人的同意,是在暗中對可供被執行財產進行處分的。

(3)財產分割明顯不公平。有的將被執行人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全部分給被執行人配偶,有的被執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財產,被執行人僅分得少量隨身物品,債務都由被執行人承擔,以此逃避債務。 4、行為人必須是實施離婚逃債行為的人。

5、其處分財產尚未被明確為執行標的,即不是法律文書中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也不是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是將來可能成為執行物件的財產。

「假離婚」逃避債務行為,合不合法

12樓:華律網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我國《民法總則》規定:「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無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無效。表面上協議離婚,掩蓋逃債的非法目的,屬無效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2款也明確規定:「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財產分割約定,其約定無效。」由此,藉以離婚逃避夫妻債務的手段根本是不合法的。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假離婚逃避債務的如何認定

債務人通過假離婚分割財產的手段逃避債務、規避法律的行為,屬《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的無效民事行為的範疇。因為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以下四個特徵:

(一)意思表示不真實;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

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第二款的規定,這種民事行為從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並不需要等待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主張無效或者法院裁定無效,它是不附條件地當然無效。所以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這類債務案件時,不應受這種虛假的民事行為(財產分割協議)束縛,更不能承認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應當依法將債務人原來的夫妻共同的財產清償共同債務。

即該債務由債務人與原配偶共同償還。

二、假離婚逃避債務的如何處理

(一)強制與教育相結合。

對於執行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執行人員應採取強制與教育相結合的方法。執行人員首先應做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向被執行人宣傳法律,指出法院認定其為假離婚的事實依據,以及借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法律後果。借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原因複雜,有的是懂得一些法律知識,但對法律知識理解片面;有的是聽信「行家」的指點;有的是目睹身邊有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成功的例項而效仿等等。

所以執行人員應根據不同案件的不同情況有針對性地做好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部分被執行人通過執行人員的思想工作,能夠認識自己的錯誤,自動履行法律義務。對於少數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被執行人,經執行人員多次教育仍拒不履行義務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六項之規定對其採取強制措施。

(二)逕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對於通過行政程式協議離婚的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可以逕行對其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依法採取查封、扣押等強制執行措施。對於為逃避債務夫妻雙方在離婚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給無債務的一方,人民法院可否對其轉移的財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問題。

(三)通過審判監督程式認定其行為無效。

通過訴訟程式辦理的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這類案件雖然履行了離婚手續,但在財產分割上明顯不合理,有財產一方不承擔債務,而無財產方卻承擔全部債務。對這類案件,應按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確定被執行人與財產證照持有者共同償還債務。

14樓:大律師網

有《婚姻法》解釋二第23條,用離婚逃避債務,難度極高,基本上沒有可能。

15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沒有事實婚姻的說法了,所以也不存在什麼假離婚,只要辦了離婚手續就算是法律意義上的離婚,離婚後產生的債務由各自承擔;但是婚姻關係存在期間的債務,即便是現在已經離婚,夫妻雙方仍應共同承擔,所以關鍵是看你的債務是不是他們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

假離婚逃避債務怎麼處罰

16樓:華律網

(一) 強制與教育相結合。對於執行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執行人員應採取強制與教育相結合的方法。執行人員首先應做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向被執行人宣傳法律,指出法院認定其為假離婚的事實依據,以及借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法律後果。

借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原因複雜,有的是懂得一些,但對法律知識理解片面;有的是聽信「行家」的指點;有的是目睹身邊有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成功的例項而效仿等等。所以執行人員應根據不同案件的不同情況有針對性地做好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部分被執行人通過執行人員的思想工作,能夠認識自己的錯誤,自動履行法律義務。

對於少數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被執行人,經執行人員多次教育仍拒不履行義務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六項之規定對其採取強制措施。

(二)逕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對於通過行政程式的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可以逕行對其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依法採取查封、扣押等強制執行措施。對於為逃避債務夫妻雙方在離婚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給無債務的一方,人民法院可否對其轉移的財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問題。

(三)通過審判監督程式認定其行為無效。通過訴訟程式辦理的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這類案件雖然履行了離婚手續,但在上明顯不合理,有財產一方不承擔債務,而無財產方卻承擔全部債務。對這類案件,我們應建議院長按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確定被執行人與財產證照持有者共同償還債務。

夫妻之間假借離婚逃避債務怎麼處理

17樓:東澤

《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法院應當支援。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對於假借離婚以逃避債務,法院在審理中一般無須對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處理條款加以否定,因為如果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雙方均有償還的義務,而不論雙方離婚與否,因此,審理中只需列雙方為共同被告,判決由雙方共同償還債務即可。

但也應注意,如果該債務確屬一方的個人債務,但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承擔債務,而財產卻在另外一方,債權人的權利可能會落空,此時,就應審查雙方的離婚協議是否屬規避法律以達到逃避債務之目的,如果是這樣,就可以以訴訟程式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處理條款加以否定。

18樓:禹曾第五樂蕊

實踐中較多是通過訴訟程式宣告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處理的條款無效,理由是該約定侵害了第三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這種處理方式值得商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法院應當支援。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對於假借離婚以逃避債務,法院在審理中一般無須對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處理條款加以否定,因為如果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雙方均有償還的義務,而不論雙方離婚與否,因此,審理中只需列雙方為共同被告,判決由雙方共同償還債務即可。

但也應注意,如果該債務確屬一方的個人債務,但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承擔債務,而財產卻在另外一方,債權人的權利可能會落空,此時,就應審查雙方的離婚協議是否屬規避法律以達到逃避債務之目的,如果是這樣,就可以以訴訟程式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處理條款加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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