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工作多月。沒有,現在我離職,請問這樣我能德什麼補償

2022-06-03 18:40:34 字數 6083 閱讀 8266

1樓:

很簡單:看《勞動合同法》第82、38、46、47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27條。

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要求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規定加付補償金。

如果你認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網上搜尋這些內容都能找到全文的。

2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有入職表和離職證明。原則上可以得到雙倍工資。

2.其他費用就是你訴訟時期的誤工費等。

3.直接到勞動局告。

但個人建議還是算了,一個月工資也沒多少。浪費那個勁不划算。再者公司也可以以試用期滿後再籤正式合同作為漏洞,基本只有5成機率勝訴。

3樓:匿名使用者

很遺憾,你只是上了1個月的班

還在試用期

沒有補償的

4樓:徐迎彤

肯定不能撒。你提到的第一點。那是公司經營不善主動辭退你哈,你才能得到那樣的待遇,再說,你還不是正式工,那是對正式工享受的待遇哈。

第二點更不可能了,是你自己走的。能認真把你的工資全結給你就算了好的了。

5樓:弭夏

1.不能,因為你是自動離職的

2.如果你是正常離職,我覺得也不要去和公司過不去了,因為你以後還要去別的公司上班,老闆要是覺得你是喜歡貪小便宜的人不一定要的,況且一般都會打**去原公司問你的情況,所以能不與原公司鬧僵就不要去鬧,拿你該拿的就行了。

3.找份新工作

我在公司工作九個月,現在公司提出離職,請問我能得到多少補償

6樓:匿名使用者

1:不能辭職,如果辭職就沒有經濟補償金了; 2:如果你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得到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工傷醫療補助金(1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閱平均工資,由社保支付)。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遵守著公司的制度就是勞動合同,有兩個月工資吧,否則就是勞務

請問我在公司上班,現在我離職有一個多月了,公司有權開除我嗎,開除有補嘗嗎

8樓:泡芙球崽崽

親,你說的很矛盾,首先你離職了,說明那是你自己離開公司的,不需要公司再去多此一舉開除你了

9樓:

看你有沒有籤合同,沒有上班有沒有辦理相關手續,如果無故離職,應該是勞動局不管的

10樓:向西走負100米

你說的的你籤的合同還有一個月到期吧!籤的合同上面應該有條款的!觸犯了話可能就沒補償了!

11樓:異空夜

有沒有權可以先看勞動合同!看有沒有這條!如果是你故意離職是有權的!但有賠償!

12樓:雪zhingchi晟銘

合同工就有補償,不是合同工就沒有

13樓:sk維多利亞

有權。 自動離職沒有補償的。

14樓:丁丁

沒有權,開除肯定有補嘗。

15樓:

有權,他開除你也要給補償你

16樓:匿名使用者

有補償,不給到法院告他

我在單位工作兩年多,沒有簽定勞動合同,現在我離職了,單位是否應該補償我兩月工資?

17樓:我是潮夜

應該,雖然沒有勞動合同是你的失誤,但是公司也有其責任。再說,沒有勞動合同,你在公司也已經工作了兩年多,已經存在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只要你能夠提供如」工作證,工資條,勞動保險之類「,就不怕單位不補償你的工資,你可以告公司的。

作為勞動者,要隨時保護自己的利益,要時刻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知法懂法。

18樓:匿名使用者

就如樓上說的你把「工作證,工資條......"凡是能證明你在這個單位工作的資料全都留著,他給你交保險了嗎?沒交的話直接去勞動仲裁去告他,讓他補交以前欠你的福利費。

祝你好運

我10年4月進入一家單位,工作到現在。單位一直沒有給我交社保。如果我現在辭職,可要求什麼補償?

19樓:匿名使用者

入職前你們單位怎麼跟你籤的合同,合同上有沒有要求有社保?

如果是你自動離職,一點補償都沒有!甚至還要按公司的合法程式離職才能拿到你的勞動成果。

20樓:

1、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內

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補繳社保

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1樓:

籤合同沒有?如要簽了可以要求補交社保,如果沒有簽訂合同,從用工單位用工起第2個月算起你可以要求雙倍工資的,不給可以去勞動監察告他們的

我在單位工作三年了現在無故開除我,沒有提前一個月給我書面的離職通知,請問我應該得到怎樣的賠償?包括

22樓:匿名使用者

沒到期單位解除合同的是可以獲得一年一個月工資的賠償,不行可以找勞動仲裁部門仲裁。失業金好像是到社保去辦理。

另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可以仔細看看: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3樓:日照四季陽光

1、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本案影響勞動者支付6個月的工資。

2、本案勞動者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節選)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節選)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 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 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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