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公司員工下班死傷,多個律師說跟公司無關係,但家屬不走法律程式,每天到負責人人家和辦公室鬧

2022-06-03 13:00:24 字數 4548 閱讀 4943

1樓:

於法是沒啥關係,但於情,應該予以適當的補償。

2樓:管東平大律師

按照非因工死亡的標準補償

3樓:深圳劉勇

應按非因工死亡處理,給予喪葬費、撫卹金。各地標準不一樣,深圳是6萬左右。

4樓:劉俊律師

既然非工傷原因**,公司不承擔法律責任。如對方有過激行為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秩序,可報警處理。

5樓:飛行平臺

只能找110了,沒辦法,110也沒什麼法子,同情!我遇到過類似的事情!

公司員工下班途中遇車禍死亡,本人負主要責任,公司正在為其申報工傷保險,請問公司應對其死亡負責嗎?

6樓:簡簡單單

1、員工下班途中遇車禍死亡,本人負主要責任,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是無法認定為工傷的,公司支付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就可以的。

2、《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3、《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卹待遇暫行規定》

十、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卹金。

喪葬補助費的標準: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下同);

**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標準:6個月工資;

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3個月工資。

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待遇;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準發給死亡撫卹待遇。

7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不是工傷

法律依據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8樓:匿名使用者

他是否辦理過請假手續?如果手續合法,應該是單位沒有責任。

9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根據您所說的情況如果是員工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不能算工傷 公司無需賠償。

參考內容:

我公司員工晚上下班後被其他員工叫出去玩,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不予認定工傷的,公司要承擔責任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屬於工傷,我是做工

傷處理這一塊的,我是安全工程師,可以這麼說吧,工傷認定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以下都屬於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令第375號,簡稱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也可視同為工傷。

所以說,根據以上的條例,可以看出,以個人名義邀請工人吃飯,不算工傷,但是,領導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就不好說了,交通事故,看是不是領導故意灌酒的,如果故意灌酒的話,那就是要進行領導個人賠償的,明知酒量不好的,勸人喝酒,等於間接的原因,所以我覺得出於人道主義的話,可以適當賠償點,畢竟是一條人命,人家家屬也很不容易的,出於補償,最起碼讓人家覺得你這領導有誠意!~

1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的陳述,這種情況不屬於工亡,死者家屬可向交通肇事者要求賠償,但不等於說公司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關於職工非因公死亡的待遇,大致有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卹金等專案,單位有義務幫助死者家屬申領、給付。

各地標準並不一致,建議向當地律師諮詢,獲得準確的資訊。希望此事能在法律的框架下,經雙方換位思考,早日達成一致。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兩個事件都不能認定為工傷,公司無任何責任,無需任何賠償。社險也不會賠償的。

13樓:在睡覺咯

公司要承擔責任嗎?

不需要承擔責任,只需要適量的補貼一些費用就行。

具體費用得看公司意願。

安慰金+薪資+獎金 基本就可以了

按交通肇事案處理

領導請的(私人請客),誰請的都沒有規定一定要去,去了的途中自己負責安全等系列問題。

員工失蹤,家屬不管,非要跟公司要人

1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失蹤人員在智力上沒有缺陷,精神上沒有疾病.其次在下班回家途中,一定要是回家途中沒有遇到交通事故.那就和企業完全沒有關係.你們幫他找是出於道義,不幫他也有法律依據.

公司在下班時叫員工開啟自己的包包要求檢視,是否侵權?

15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2、第九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3、《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4、《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5、《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公司從保安公司聘用了一個保安人員,一年後在公司門口的馬路上突然倒地死亡,保安家屬一直到公司來鬧要賠

16樓:匿名使用者

從bai法律關係來講

根據du《最高人民法zhi院關於審理dao工傷保險行政案件版若干問題的規權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同時根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該保安若是上下班途中屬於工傷,但應由勞務派遣單位(即保安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17樓:匿名使用者

1、在公司門口馬copy路上死亡是上班還是下班時間,上班時間爭取報工傷,社保局出大頭,公司給點補償就行

2、如果不是工傷死亡, 那就看屍檢結果如何說,員工身體原因員工就是主要責任,企業負次要責任

3、其實就中國國情來說,只要員工死亡,不管是什麼原因,企業多少要給點補償,再說他是保安公司人員,保安公司也要賠的,不如兩家各出一點,免得家屬兩邊要

18樓:匿名使用者

是上班時間,還是沒到崗位。如是上班時間是工傷,按工傷處理。如果在休息期間,走到公司門口死亡,與工作無關,屬於自然死亡。或上班還沒到崗位,仍屬於自然死亡。

19樓:原創**夢工廠

在職死亡,必須要賠付的,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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