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這樣的婚姻有效嗎,求助!這樣是無效婚姻嗎?

2022-05-09 06:35:53 字數 5001 閱讀 7505

1樓:阿成

很同情你的遭遇,你的苦果是由於你的輕率和對法律的無知造成的。儘管現在你在情感上很能得到別人同情,但你有自己的軟肋:一是原來的婚姻在法律上是成立的,二是這個事還不能公開的來處理。

由於在法律上你處於不利地地位,別人(儘管是垃圾)就可理直氣壯,由於你不便於公開處理這個事,你在現實中就很難有人來支援。

建議:一、這個事你自己不能說沒責任,有責任就要承擔。在這個事的處理過程中,你要有充分思想準備,不可能不作出犧牲。

二、這個事終究是隱瞞不了的,因為有孩子,你必須面對現實,尋求支援。而這個事對你支援最大的應該是你現在的老公,你必須尋找時機把這個事告訴他。但這肯定有風險的,風險有多大,只有你自己最清楚。

三、在這個事的處理過程中,一是你善於冷靜分析,尋求對策,既然你曾與他處過一段時間,肯定對他有所瞭解,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軟肋,他的弱點在**?他最需要什麼?同時你也要分析自己在這個事的處理問題上有何弱勢和強點,看不到弱點就是準備不足,看不到強處就會期喪失信心。

不冷靜,不理智,甚至產生同歸於盡的想法,這都於事無補,一定要保持積極的心態。二是你要忍受陣痛,但長痛不如短痛,必須一次了斷,該出點就出點錢,該講點好話就講點好話。孩子是最大的無辜者,對該孩子一定期要盡義務。

必須寫個書面協議,不能今天三三,明天兩兩,當斷不斷,處理這樣的事切忌留尾巴。

2樓:

一 、首先你之前得婚姻現在還是有效的,夫妻分居三年以上只能視為是婚姻破裂的證據而不是解除婚姻的事實。

二、不要畏懼那個垃圾男人的威脅,孩子的撫養費你可以出但是一定要定好每月的金額。不要給那個無賴潑皮任何拿到錢的機會。我相信如果你現在的老公如果真的愛你他是可以理解你的苦衷的。

三、尋求法律幫助,因為你說到你的第一個結婚證來路不是很正常。所以找個專門的律師討教一下。

3樓:惠誠律師

您與前任「老公」的婚煙有效與否應以是否在男方戶口所在地的鄉鎮級民政所辦理結婚登記並領結婚證為準,如果已在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那麼您與前任「老公」的婚姻是有效的,如果是這樣的話,您之後與現任「老公」登記結婚是涉嫌重婚罪的。

但有必要提醒您的是,如果上述推斷成立,即使您涉嫌重婚,但考慮到情節和您所述的實際情況,您不用擔心刑罰問題。因為其一重婚的法定刑較低,其二您的實際情況還不足以使您有牢獄之虞。個人認為,即使重婚罪成立,至多也是緩刑。

至於您前任「老公」的您所述的情況,已涉嫌敲詐勒索,因此您不必有過多的心理負擔。如果前任再以重婚等要脅向您要錢,您可對其要脅內容予以錄音或錄影,然後對其進行反制,因為敲詐勒索罪的法定刑相對於重婚罪要重,而且很有可能使他有牢獄之虞。

如果是這樣的話,以此反制,盡力與其協商協議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如果您與前任曾辦理過結婚登記的話)。

同歸於盡的想法還是要三思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妥協只能讓他更抓住理。有法律的保護,不要害怕他。其實我對法律也是半懂不懂的。

我好像聽說過,現在新修訂的《婚姻法》中,當一方提出離婚申請,另一方不同意。只有分居半年以上,就可以單方辦理離婚手續。從你上述來看,你們雖然分居3年了,但你並沒有向法院提出離婚,而且,期間你又結了婚。

所以,我個人認為可能有點麻煩。不過,這點麻煩應該遠遠比不上他給你的那個麻煩。所以,我覺得你應該用法律來維護你自己。

這樣噩夢才會結束。對於你的現任丈夫,告訴他。如果他愛你,不會在意你的過去。

而且如果被那個人先讓他知道了。我覺得你會更解釋不清。

5樓:

你還是實事婚姻的,你最好找律師諮詢下,會很麻煩的。我建議你先和現在的離婚,然後和原先的解除婚姻關係,然後再和現在的復婚比較好,你現在屬於重婚罪,好像有這樣的案例,男的結婚後在外面和別的好幾個女人同居,一共有7個子女,後來他們告這個男人,這個男人被判了2年徒刑屬於重婚罪,你應該處理好你以前的事情,最好不要進監獄了,和你現在的丈夫說清楚情況,如果他理解你會支援你的,如果他接受不了,你還會有好的婚姻的,不要害怕問題,欺瞞自己的丈夫事情會更糟的。加油吧!

不要太苦惱,人人都有年輕不懂事的時候。你的孩子很可憐的

6樓:清晨睡去

我覺得像他那樣的無賴不值得你跟他同歸於盡,你現在的生活應該很幸福,你現在老公應該很愛你。你如果就那樣走了。你老公和孩子怎麼辦呢?

你應該找一個專門的律師諮詢一下,如果還有效的話你應該起訴離婚來徹底解脫了。希望你可以快點結束這種生活。

7樓:

我幫不了你,但我理解並且支援你,不要怕他更不要想著和他同歸於盡,他不配你這樣做,冷靜.....想想還有沒有好的辦法。

8樓:美國老大爺

現在的老公如果真愛你,他就會幫你,

9樓:匿名使用者

告他,如果現在老公愛你的話,會理解你的,有錢給他,就更有錢告他

10樓:匿名使用者

大膽的用法律保護自己吧。好好跟你現任老公說清楚,他愛你會接受的。如果真的因為家人的關係他不接受那也沒有辦法。

畢竟紙裡包不住火啊~~~當初你也是被騙才這樣。我想他會理解的~~~23歲的小妹支援你~~~~

求助!這樣是無效婚姻嗎?

11樓:華律網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12樓:

是無效婚姻,但是屬於事實婚姻,多少會受點法律的保護吧,如果是離婚就另當別論了。

無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違法婚姻。即男女雙方的結合由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因而自始不具備婚姻的法律要件。無效婚姻是相對於有效婚姻而言的,它不是婚姻的一種型別,屬於婚姻成立方面的問題,是對婚姻成立與否的法律價值的評價。

無效婚姻一詞,在婚姻法上,是一個具有特定內涵的概念。它只是婚姻立法和婚姻法學中用來說明借婚姻著名而違法結合的一重特定概念。

無效婚姻概念之界定

無效婚姻,一般認為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違法結合,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對無效婚姻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無效婚姻包括可撤銷婚姻,狹義的無效婚姻不包括可撤銷婚姻。

對無效婚姻概念的兩種理解,影響到立法的模式。如果對無效婚姻作狹義的理解,立法往往同時規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如果作廣義的理解,立法則不必設可撤銷婚姻

我國《婚姻法》修訂之前,學術界和司法實務界一致認為應增設無效婚姻制度,但是採取單一的無效婚姻制度還是同時規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存在爭議。有人主張採用單一的無效婚姻,不區別無效和可撤銷,凡欠缺婚姻成立法定要件的違法婚姻均為無效婚姻,自結合時起否認其婚姻的效力。受此觀點的影響,婚姻法修正初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法(草案)》法學專家建議稿第一稿、第二稿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徵求意見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中,均以2023年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下簡稱《條例》)為基礎規定單一的無效婚姻制,沒有可撤銷婚姻的規定。

後來立法機關根據部分學者提出應當根據違反婚姻要件的輕重程度,在原因、請求權人、時效期間、法律後果等方面區別對待,借鑑外國立法通例而區分婚姻無效和可撤銷的建議,在修正後的《婚姻法》中分別規定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筆者贊同在立法上區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因為違法婚姻的表現形式多樣,違法輕重程度不一,如果一刀切地納入一種違法形態,不利於對各種違法婚姻進行規範,也會給立法增加技術上的難度。

基於此,筆者主張對無效婚姻採用狹義的概念,本文對無效婚姻的論述也是採取的這一概念。

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

現行婚姻法對無效婚姻產生的法律後果規定得比較籠統。儘管該法第12條提及要「照顧無過錯方」,但如何照顧,法律未作具體規定。筆者認為,可借鑑國外重在保護無過錯方利益的「推定配偶原則」,賦予無過錯方享有法定配偶的某些權利。

如享有這種婚姻善意持續期間,對方所得財產的公平分配權,從死者遺產中獲得合理補償的權利,等等。而且,婚姻被宣告無效後,無過錯方有權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如臺灣地區民法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結婚無效而受到損害的,可以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xi]此外,從婚姻家庭法的人文關懷出發,婚姻被宣告無效後,生活有困難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對方提供必要的經濟幫助。如義大利規定,婚姻被宣告無效後,如果配偶一方沒有適當的個人收入又沒有再婚,法官可以指定另一方配偶在不超過三年的期限內根據自己的財產狀況向對方定期支付一定數目的生活費。[xii]

對於無效婚姻中的子女,《婚姻法》只是規定適用該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用語比較模糊。筆者認為,對可撤銷婚姻,既然法院判決不具有溯及力,那麼婚姻有效期內出生的子女為婚生子女。對無效婚姻當事人的子女,從邏輯上講,應是非婚生子女,但子女是無辜的,法律對他們的基本權利應提供保障。

因此,應將無效婚姻當事人所生子女視同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不受父母婚姻無效的影響,在婚姻被宣告無效時,有關子女的撫養歸屬、撫養費的承擔、探望權等問題,應與婚生子女同等對待,根據《婚姻法》有關離婚後子女撫養的規定處理。如瑞士民法典規定,婚姻被宣告無效,即使當事人雙方均為惡意,丈夫也同樣被視為婚生子女的父親,其父母子女關係,適用與離婚父母子女關係有關的相同規定。

此外,對於未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這樣一種行為的法律性質,筆者認為,《解釋》將之定性為「同居」不甚妥當,因為「同居」並非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其內涵和外延很難確定。既然目[xiv]前未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現象較多,婚姻法有必要將之納入調整的範疇。那麼這種行為的法律性質是什麼,對此目前存在爭議。

有人從尊重婚姻的事實性和維護當事人權益的角度出發,認為應視之為事實婚姻,有人則從維護婚姻法的嚴肅性出發,反對將之認定為事實婚姻。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未辦理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可自行解除同居關係,在同居關係未解除情況下,一方與他人結婚的,並不認定為重婚。可見,目前立法和司法實踐都認為這種同居關係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未將之納入事實婚姻的範疇。

筆者認為,未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因欠缺結婚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這符合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特徵,可將之納入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範疇。此種情形主要涉及個人私益,宜將之規定為可撤銷婚姻,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撤銷,撤銷之前補辦結婚登記的,即轉化為有效婚姻

這樣隔音有效嗎,這樣隔音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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