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法院裁定違法建築,而不是合同無效

2022-05-02 15:20:23 字數 5140 閱讀 4246

1樓:法律諮詢

一、有效合同的成立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具備以上有效條件的,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二、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雖然已經成立,但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不能發生合同應有效力的合同。無效合同包括:

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三、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由於存在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這些合同的效力在合同訂立之時尚不能確定,須依法律規定的具體情況確定其效力。這類合同包括以下幾種: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

2、無權**人所訂立的合同,但表見**除外。

四、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又稱為相對無效的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等原因,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有權予以撤銷進而使其無效的合同。可撤銷的合同包括: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第三人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撤銷;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4、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訂立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2樓:淡月

那就要看你的建築物是否屬於違法搭建的,所以就可以宣佈違法建築

既然裁定為違法建,可以起訴合同無效嗎?

3樓:戚廣利

開發商書面承諾兩年後辦理產權證,至今沒證,屬於合同違約。

起訴至法院,法院裁定為違法建築, 應當認定合同無效。開發商是導致合同無效的一方,應當返還購房款,並且賠償經濟損失。

4樓:

不能起訴合同無效!合同無效是有幾個法定條件,受到威脅脅迫可以,當事人未到法定年齡可以!你這個可以起訴違約,賠償!

我起訴開發商,要房產證,為什麼審判長裁定為違法建築,駁回我的訴訟請求?那請問,我合同有無效呢?

5樓:自省

既然法院認定為違法建築,你可以此為證據,另案起訴,要求開發商退還購房款,並且雙倍賠償。看法院能推翻自己的證據嗎?

6樓:匿名使用者

看來是個無效合同。如果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告開發商欺詐。當然這要有事實與證據。你的律師也真是的,告什麼也沒弄明白,合同是不是有效也沒弄明白,相當於告錯了。

7樓:崇名殊

屬於違章建築的房子是不可辦理產權證的,**會強制拆除,合同無效,但可以起訴開發商。

8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看購房合同。如果合同裡有可以辦理房產證的字樣,這個合同無效,如果沒有,合同是有效的。

違章建築買賣合同效力是否有效

9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所謂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了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規範;或者雖然法律及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這些禁止性規範後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但如果違反了禁止性規範的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規範。

關於《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以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關於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進行評估、批准等程式的規定,系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及相關人員行為的規範,是法律對國有資產管理者課以的義務,要求管理者審慎地履行自己的職責,上述規定均屬規範內部程式的管理性規定,而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應影響國有企業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效力。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10樓:法律快車

**違法建築簽訂買賣合同的,雖然違法建築不受法律保護,但物權關係與合同關係是獨立的,買賣合同是雙方自願簽訂的、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買賣合同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11樓:無訟

民法典規定,購房者受到欺詐而簽訂違法建築買賣合同的,購房者可以申請撤銷合同,合同被撤銷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以上知識就是對「違章建築買賣合同效力是否有效」這一問題進行的相關解答,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問題,可以關注無訟,私信諮詢。

12樓:羅爺法律

關於違章建築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在法學理論上主要有三種觀點:合同無效說、合同效力待定說和合同有效說。

(一)合同無效說

該說認為由於違章建築違反了法律、行政性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具有先天的違法性。因此,訂立的以違章建築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也就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隨之無效。

(二)合同效力待定說

該說認為應以違章建築是否可以經過補辦手續轉變為合法建築為標準確定合同的效力。即在合同訂立之後,違章建築的買賣合同因違章建築的不確定狀態而處於效力待定狀態,如果違章建築人依法補辦了有關土地管理和城市規劃方面的手續,使違章建築轉化為合法建築,合同的效力得以補正而成為有效合同;相反如果不能通過補辦相關手續而改變違章建築的違法狀態,合同就歸於無效。

(三)合同有效說

該說認為雖然違章建築在公法上被否定,但當事人在私法上訂立的違章建築買賣合同效力應不受影響,是有效的,理由在於買賣合同的債權效力取決於訂立該買賣合同是否符合生效要件,與出賣人的物權處分行為的效力無關。違章建築的違法性不能阻卻買賣合同的有效成立,違章建築由於先天的違法性導致無法進行初始登記,這只是導致違章建築的物權變動受到影響,卻不能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

通過前面的案例,不難看出對於違章建築的買賣合同,最高法院實際上是採用了第二種觀點,即合同效力待定。那麼,什麼情況下違章建築買賣合同有效,什麼情況下又無效呢?

最高法院的這一觀點,在《物權法》上其實已經有明確的規定。我國《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可見,關於物權變動登記的規定,我國物權法實質上是採取登記要件主義為一般原則,而登記對抗作為特別例外的規定。因此,合同當事人無法辦理產權過戶登記並不會導致違章建築買賣合同必然無效。

效力待定合同是一種效力不確定的合同,但它並沒有違反強制性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而法律對這種合同並不實行國家干預,強行使其無效,而是把選擇合同是否有效的權利賦予當事人和真正權力人,體現了合同自由和私法自治的精神,也貫徹了鼓勵交易的原則。從本案例的判決看,在違章建築買賣合同中,合同的效力取決於違章建築人補辦相關手續這一特定事實,即只要合同訂立之後,違章建築人依法補辦了有關土地管理和城市規劃方面的手續,違章建築就從違法轉為合法,合同的效力得以補正而有效;相反,如果不能補辦相關手續的,則合同應歸於無效。也就是說,程式違建的買賣合同在補辦相關手續使其成為合法建築後,合同效力從待定轉為有效,而實質違建的買賣合同則無效。

法院對合作建房合同糾紛案件一般是如何處理的

13樓:瑤瑤

法院會根據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合作建房合同關係的證據、合同履**況的證據、其他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等依法進行處理。具體分析如下:

1、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目前處理合作建房合同糾紛案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利用宅基地與他人合作建房的,雖然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取得了建房所需的"兩證一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居民(個人)興建住宅用地批准通知書),但因宅基地屬集體土地,僅供集體所有制的成員使用,合作建房合同應認定無效。

3、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批准,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簽訂的合作建房合同,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已經辦理了批准手續的,應認定合同有效。

4、合作雙方所籤合作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不參與經營活動,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的,應當認定雙方所籤合作合同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5、當事人請求分配需經有批准權的人民**主管部門批准而未經批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擅自變更建設工程規劃的房地產專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6、利用宅基地合作建房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房屋歸宅基地"兩證一書"的申辦人所有;同時,由宅基地"兩證一書"申辦人將投資款及利息返還出資人。

7、超出規劃建築面積的房產,補辦批准手續後合作雙方對該部分房產的分配協商不成的,一方當事人請求按合作合同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分割的,應予支援;對該部分房產增加的投資額的承擔比例,協商不成的,應按約定的投資比例或利潤分配比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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