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不結案會有什麼後果

2022-04-12 10:05:43 字數 5328 閱讀 5016

1樓:華律網

交通事故不結案,會造成車輛無法駕駛上路和年審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規定,交通事故拖著不結案,受害人可以憑交警裁定到法院提起訴訟,上法院進行民事訴訟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並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並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樓:李建成律師

您的車輛無法年審,無法過戶,無法辦理變更和登出手續。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二節 變更登記

第十條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屬於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三節 轉移登記

第十八條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二十八條

除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登出登記:

(一)機動車滅失的;

(二)機動車因故不在我國境內使用的;

(三)因質量問題退車的。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辦理登出登記:

(一)機動車登記被依法撤銷的;

(二)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被依法收繳並強制報廢的。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登出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誌。

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檢驗合格標誌。

第五十條

除大型載客汽車、校車以外的機動車因故不能在登記地檢驗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委託核發檢驗合格標誌。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申請時,應當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

第五十二條

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登出登記後,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註冊登記時,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登出登記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3樓:ta00047小冥

◆徦痴ㄗ癲◇11級2010-09-25他不結案是什麼意思?是不和你和解還是不起訴你也沒說要你賠償嗎?交通事故和駕駛證年審沒有關係,一般情況下只要你的駕駛證違法違章行為都已經接受過處理的,都是沒有影響的。

交通事故發生後,產生的侵權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範疇,行政機關包括交警部門不會主動介入。 追問: 他不起訴我,他以為不結案我的車拿不出來,我要追他結,主動賠多錢給他。

他要我給兩萬,但是醫藥費才是一萬三千,都是我全給了。 回答: 你已經給付醫藥費的話,自己把發票拿著,別給人拿去了這個發票。

他不起訴你的話,交警部門也要放車。根據相關規定,交警部門在處理調查清楚事故原因之後就要放車,而不能長期扣留車子。這也和對方解不解決你們之間的民事糾紛沒有關係。

既然對方現在不告你(不和你調解),那麼你也不用去管他。因為過了一年後,對方再起訴的話,法院就不會保護他的權益了。(人身侵權案件的訴訟時效是一年)反正對方不找你,你也不用去管他。

把自己的車子拉回來就是了。 追問: 可是交警說不結案就不能拿車,要麼就給錢去壓著。

對方說以後怕是會有後遺證,所以不結案。就這樣拖著不結案,以後有什麼事就來找我,如果他以後無論有什麼病我都要負責嗎? 回答:

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2008) 由公安部發布 其中 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

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並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

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關鍵是這個第四十四條,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要返還被扣車子。這是很明確的,交警部門以你們之間的民事糾紛未處理完畢來繼續扣留你的車子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再找經辦交警協商,協商不成的話,那麼建議你直接找其領導要求解決。這個不用交押金給交警部門。因為重要的一點就是你已經付了醫藥費。

關於被害人是否留有後遺症的話,這個事情不是他說了算。只要目前其傷勢已經**和完全**的情況下,就不存在後遺症的說法。即使以後出現問題,對方要主張對你追究責任的話,法院也不會支援。

追問: 我最近已經去找過交警和領導了。他們說我只給了醫藥費,還沒有給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火食費,護理費,精神損失費等。

他還說車是證據,不結案是不能拿走的。如果是這樣的話,我也不想結案了,賠一輛麼託車給別人算了。此事我也不去理會他了。

如果是這樣做的話,我會有什麼後顧之憂或有什麼麻煩嗎? 回答: 那你只能起訴交通管理部門了,就是扣你車的交警大隊。

公安部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已經對此作出很明確的規定。摩托車即使作為本案的證據其扣押的主體已經轉化為法院,交警作為出具事故認定的職責已經完成,繼續扣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關於受害人的損失是你和受害人之間的民事糾紛,更不屬於交警職責範圍。

個人認為繼續扣車實屬違法,個人猜測無非就是要停車費。就算車是證據要繼續扣押,你讓對方明確哪一條法律規定的,說不出來就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越權行為! 最後,你現在的車子被扣的是交警部門,超過6個月無人認領的,他們就會把你的摩托車處理掉,錢不是給受害人的,說好聽是上交國庫的。

這樣搞到最後,那個受害人過了一段時間又要起訴你,你還是要賠償。這個社會就欺負老實人,懂意思沒有?你不給對方顏色,對方就壓著你。

4樓:北瑩華

交通事故車碰車報案不轍案會怎樣的,是不是年審不了呢?不是嚴重的那重,對方不肯轍案怎麼辦呢?

交通事故不結案會有什麼後果?

5樓:華律網

交通事故不結案,會造成車輛無法駕駛上路和年審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規定,交通事故拖著不結案,受害人可以憑交警裁定到法院提起訴訟,上法院進行民事訴訟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並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並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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