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撥的中小型技術創新基金做賬處理?這筆錢以後是不用還的?也不是收入

2022-04-08 00:37:45 字數 5390 閱讀 6788

1樓:

不用還的 ,是無償給的。

計入專項應付款,費用直接衝,形成的固定資產轉入資本公積。不算收入,不用交稅 。

2樓:匿名使用者

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會計與稅務處理實務

為扶持、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經***批准,科技部和財政部於2023年聯合頒佈了《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暫行規定》(以下稱創新**),該規定實施後,科技部和財政部又陸續出臺《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專家評審工作規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規範》以及每年更新的《創新**申請須知》。這些規範性檔案,都對創新**資助款項的開支範圍、財務監督做了不同程度的規定,其核心內容是如何對創新**實行專款專用,防止虛報申領**和濫用**。結合到創新**的會計處理,雖然有相關的政策法規,但我們在審計和稅務彙算過程中,發現各企業在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上千差萬別,給創新**的管理監督帶來了難度,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學習分析規範檔案,統一會計核算和稅務彙算。

舉例:甲科技企業正在研發某醫療器械軟體創新專案,預算資金200萬元,其中自有資金140萬元已到位,通過評審,得到國家立項資助60萬元(該資金於2023年初到位42萬元,2023年下半年到位18萬元),地方**於2023年資助10萬元。

該企業2023年專案執行通過專家驗收並結題。實際投資180萬元,**資助的資金70萬元中,企業自報有50萬元購置了裝置(2023年購買,使用壽命5年),20萬元用於研發費用(其中2023年15萬元,2023年5萬元)。

一、 收到創新**款項如何作會計賬務處理?

2023年財企22號文《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對收到的創新**財務處理作了明確規定, 即無償資助專案承擔企業,在收到創新**撥款後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其中:形成資產部分轉入資本公積,消耗部分予以核銷;貸款貼息專案承擔企業,在收到創新**撥款後作為衝減當期財務費用處理。

規定2023年1月1日執行的財政部33號令《企業會計準則》16號—**補助,對企業收到的**無償資助,做了更為具體的規定,明確「形成資產的補助款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與收益相關的**補助,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而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計入當期損益。」

從上述兩個規定分析,對收到的無償資助創新**款項的會計處理,兩規定是有差異的。是繼續援用採用財企(2005)22號文,還是執行財政部33號令《企業會計準則》?

我們的理解是,應執行後者財政部33號令。理由是:(1)後者屬於部門規章,具有普遍約束效力,而前者只是規範性檔案,不是部門規章;(2)兩規定同屬於財政部門釋出,執行新規定,遵循了新規定優於舊規定的基本法理;(3)後者的規定更能全面反映**補助的內涵。

由於無償資助創新**的用途為補償企業科技專案未來資金缺口,因此,在收到**無償資助款項時,可以暫計入「遞延收益」科目核算。

結合例子,某企業收到國家和地方**資助時,賬務處理:

借 銀行存款 52萬元

貸 遞延收益—國家創新 42萬元

---地方創新 10萬元

二、如何結轉「遞延收益」賬戶?

分析《會計準則》的規定,從「遞延收益」賬戶結轉至「當期損益」相關科目(一般為營業外收入科目),應考慮兩種情況。

(一) 是從何時開始結轉?會計準則規定,與資產相關的遞延收益,應在形成資產時按資產使用壽命分期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與收益相關的遞延收益,應在確認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但並未明確規定確認資產或費用的時點。

實務中,由於創新**資助專案必須通過專家驗收後才能結題,因此,企業一般是在專案驗收完成時,確認資產和費用。

我們認為,實務中的做法,考慮了操作便利,又遵循了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總體上是可行的。在專案結題前(結題一般是兩年時期),可以將專案支出全部計入「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科目核算。專案結題時,對費用化支出部分,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對資本化支出部分,應分析資產型別分別處理,如購置或自制固定資產,應同時考慮會計準則關於固定資產的入賬時間;自制無形資產,還應考慮滿足無形資產準則第9條的各項條件。

(二) 是「遞延收益」 的結轉如何計量?企業科技專案研發支出的投入要麼沿用傳統做法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要麼採用新會計準則做法在「研發支出」科目核算,不管何種做法,一般是按專案用途設定二級科目,而不是按照投資**分類核算。因此,當專案完成時,形成的無形資產、固定資產以及費用化支出,無法準確劃分出**資助的份額。

即使是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創新**專項審計報告,也只是全部反映專案資金的支出情況,未單獨反映創新**的支出使用情況。

實務中,企業一般是在專案結題時,按照自報的創新**資助金額, 一次將「遞延收益」科目全部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科目。

而會計準則要求在確認費用時或按資產壽命期分期結轉當期損益,是考慮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性原則。由於實務中不能準確配比計量**補助相應的支出範圍,即不能實際確認收入成本配比計量時,我們不必要生搬硬套準則規定。因此,我們認為,如果創新**款項佔整個專案投入資金比重較大且能夠準確劃分**的支出範圍,會計準則的做法應該採用。

相反,實務的做法是可行的,至少遵循了「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結合上例,賬務處理為:

(1) 會計準則的做法

2023年,購置裝置時,

借 固定資產 50萬元

貸 銀行存款 50萬元

同時,按資產使用壽命5年平均計入當期損益,

借 遞延收益 10萬元

貸 營業外收入—創新** 10萬元

按當期確認的研發費用

借 遞延收益 15萬元

貸 營業外收入—創新** 15萬元

2023年,對固定資產和費用的處理

借 遞延收益 10萬元

貸 營業外收入 –創新** 10萬元

借 遞延收益 5萬元

貸 營業外收入—創新** 5萬元

(2)實務中的做法,2008--2023年,企業根據實際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研發費用,借記「 資產、費用」科目,貸記「 貨幣資金、負債」等科目,同時計提、攤銷相關資產的費用。

企業2023年專案結題時,直接結轉全部遞延收益金額。

借 遞延收益 70萬元

貸 營業外收入 70萬元

三、收到的創新**款項徵收企業所得稅嗎?

我們首先來分析(財稅〔2008〕15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性**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的檔案精神。

(一) 創新**屬於檔案所述的財政性資金,因此應在收到**的當年,全部計入企業的當年收入總額,包括國家創新**和地方**配套資金。這裡的收入,是稅法意義上的收入。

(二) 國家創新**,屬於***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批准的財政性資金,准予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地方配套資金,我們理解為不屬於***批准專門用途的財政性資金,因此,不能作為不徵稅收入。

(三)國家創新**既然作為不徵稅收入,依據給檔案第三項,其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而地方**的配套資金,既然是徵稅收入,因此其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以及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計算的折舊和攤銷,則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額時扣除。如果該企業是從事《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佈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23年度)》規定專案的研究開發活動,其發生的徵稅收入所形成的費用、折舊和攤銷,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然後,我們分析是否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收入總額-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扣除專案-以前年度虧損,

就國家創新**收到款項分析,應納稅所得額=(國家創新**)收入-不徵稅收入(國家創新**)=0,因此,企業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就地方配套資金收到款項分析,應納稅所得額=(地方資金)收入-用於支出形成的相關費用-相關資產的折舊、攤銷-符合條件的加計扣除,這種情況下,企業最終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且,還可能獲得加計扣除從而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的扣除金額。

四、實務中,企業將國家創新**收入納入了徵稅收入,從而增加研發支出的加計扣除金額,這樣做合法嗎?

我們再分析財稅〔2008〕151號檔案精神,出臺該檔案的目的有三個,一是貫徹納稅調整前利潤總額與會計帳載金額一致的原則,財政性資金作為**補助,會計上按權責發生制原則作為收入處理,稅法上實現與會計接軌;二是貫徹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的不徵稅收入的立法規定;三是防止企業重複扣除相關費用。

實務中,企業將**補助全部作為了收入處理,並對徵稅收入形成的支出作了應納稅所得額的扣除,是符合檔案精神的。至於企業將不徵稅收入作為了徵稅收入處理,是企業的自願選擇,這樣做,並非只是為了扣除額的加計扣除,而是考慮了所得稅彙算申報計算時的可操作性,排出了認為劃分相關費用的難度,也便於為稅務鑑證和稅收檢查。因此,我們認為是可行的。

我們繼續前面的例子加以說明,甲企業在填列2023年所得稅年度申報表時,針對國家創新**和地方**配套資金,如何填列相關報表的考慮有兩個方案:

(1) 遵循企業會計準則,遵循(2008〕151號檔案規定進行填列。

由於會計確認的遞延收益結轉額為25萬元,結合「附表一」收入明細表第24行--**補助收入欄,應填列的金額為25萬元;

2023年,甲企業實際收到的創新**為42+10=52萬元,稅法應將收入全部計入當年收入總額,結合「附表三」納稅調整專案明細表第11行—確認為遞延收益的**補助,帳載金額欄填列25萬元,稅收金額欄填列52萬元,調增金額欄填列27萬元;

由於國家創新**42萬元應為不徵稅收入,因此在納稅申報表(a)類16行—不徵稅收入欄填列42萬元;

2023年計提折舊10萬元和確認的研發費用15萬元,視為全部為國家創新**用於支出所形成,結合「附表三」納稅調整專案明細表第38行—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欄,帳載金額欄填列25萬元,調增金額欄填列25萬元。

問題,如何劃分國家創新**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明細,如何區分徵稅收入與不徵稅收入以及自有資金用於支出的範圍比例,都無具體標準,因此給實務操作帶來不便。

(2) 實務中的稅務處理

由於會計確認的遞延收益2023年無結轉額,結合「附表一」收入明細表第24行--**補助收入欄,應填列的金額為0;

2023年,甲企業實際收到的創新**為42+10=52萬元,稅法應將收入全部計入當年收入總額,結合「附表三」納稅調整專案明細表第11行—確認為遞延收益的**補助,帳載金額欄填列0萬元,稅收金額欄填列52萬元,調增金額欄填列52萬元;

國家創新**和地方**配套資金共計52萬元均視為徵稅收入,因此無需填列納稅申報表(a)類16行—不徵稅收入欄;

2023年計提折舊10萬元和確認的研發費用15萬元,視為全部為國家創新**用於支出所形成,結合「附表三」納稅調整專案明細表第38行—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欄,帳載金額欄填列25萬元,調增金額欄填列25萬元。

2023年發生的符合加計扣除條件當年研發費用,在「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10行—研究開發費用中填列。同時在附表

三、納稅申報表(a)中相應行次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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