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之後1年後男方個人貸款不還女方應負法律責任嗎

2022-04-01 11:16:18 字數 4773 閱讀 5322

1樓:深圳商務律師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要看債務形成的時間,如果是離婚之後產生的貸款,此時婚姻關係已經解除,個人債務不會影響另一方。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一般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連帶責任,即使離婚了女方也要承擔清償責任,除非女方能證明貸款為男方個人債務並且借款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樓:大明

一般不會,因為你們已經離婚。

夫妻倆未離婚前,男方在銀行貸了款,離婚後,女方是否要負責還貸款?

3樓:張偉傑律師

是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二人共同償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注: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4樓:匿名使用者

看貸款的具體用途,如果是用於夫妻婚後共同生活的,就屬於共同債務,是要一起承擔的,更多具體的詳細你在律伴,可以免費向律師提問的。

5樓:維維大

正常來說這是要共同承擔的,關於財產是涉及到了法律,諮詢下律師比較妥當

6樓:匿名使用者

不負責吧,那是男方的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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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易書科技

有。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之規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雙方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所以任何一方都有義務歸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對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做出了原則性規定,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在離婚訴訟案件中,離婚時夫妻只有一套共有住房,雙方均無能力補償對方時,法院判決雙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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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康波財經

如果是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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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匿名使用者

會啊,因為沒人知道是不是男方會把錢給女方然後假離婚規避債務。

銀行其實就是做生意的,無奸不商。別指望它們的道德。只要合法,它們為了收回貸出款項,自然會找到女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共同債務的定義:夫妻為共同生活或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根據以上法律條文就可以得出一個結論。 只要是為了家庭的發展和履行義務為目的而借的錢不論男女任何一方說自己一個人還,這筆錢對於把錢借給你們的人來說就是你們兩個一起借的,主動還錢的時候夫妻誰還由他們自己決定,但是債權人要求還錢的時候如果一方還不起就讓另一方還。這是債權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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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樓:蠶她爸

若之前你們是共同貸款即房產證上是雙方共同名字,且辦理貸款時候,也是共同貸款,離婚後仍需要雙方共同還貸。若只有男方一方貸款名字,則女方可以自願選擇是否共同還款。

如果離婚時已經析產歸其中一人所有,那麼另一人不再需要償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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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樓:金果

需要,起連帶責任保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2樓:野球場大表哥

需要,起連帶責任保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

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13樓:陳金華

1、根據法律規定,該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協議中約定該債務歸對方償還,該協議只對夫妻有效,對銀行無約束力,在對方無法償還貸款時,另一方需要償還該貸款。

2、《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司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14樓:江蘇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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