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聯員工辭退工資怎麼算,被老闆辭退的怎麼算工資?

2022-03-28 04:36:10 字數 5131 閱讀 9892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違反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也可以無條件辭退。無故辭退應按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從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計發至勞動關係解除之日止,在解除合同時一次性支付。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關係依法解除或者終止的,支付週期不超過一個月

的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支

付週期超過一個月的工資,可以在約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第十四條 員工工資應當從用人單位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計發至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之日。

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時,員工月度獎、季度獎、年終獎等支付週期未滿的工資,按照員工實際工作時間折算計發。

被老闆辭退的怎麼算工資?

3樓:收穫意外的驚喜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補償方式因解除合同原因而異。

一、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沒有補償,相反,公司可以主張勞動者賠償損失。

二、公司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公司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還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三、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按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本人工資)。

勞動合同法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樓:枝茉喬傲絲

如果老闆惡意脅迫你到那個工位我身體條件不允許被辭退,你們老闆的行為明顯違法。你可以堅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額,對了,不知樓主工作有多久了?

如果公司辭退員工要怎麼結算工資?

5樓:青燈俗事

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6樓:baby無知的螞蟻

單位的行為是拖欠員工工資

1、和單位協商一致,單位支付員工工資。

2、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經協調,單位支付員工工資。

3、申請勞動仲裁,經過裁決之後單位支付員工工資。

4、裁決後單位拒不支付可申請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5、以上情況可以撥打12333進行諮詢。

7樓:匿名使用者

打**去當地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說明情況,不簽訂合同,是要付雙倍工資的,讓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去問你要回雙倍工資,從入職之日開始要付雙倍工資的

8樓:寂寞蔓延蒔

按照勞動法,工司辭退員工要賠償員工一定下崗費,工司不給發工資,你就打12315!

9樓:元子蛋

這種黑心老闆,必須舉報,天天就只想著扣你的錢,領多少錢的工資還必須要拿多少錢的發票去換!什麼破公司!真是火~~~不要怕工資被扣光了。相信法律~~~

10樓:匿名使用者

去舉報,舉報他們,這樣通過勞動仲裁部門,你就能拿回自己的工資,否則,自己去找他們,他們是不會給你的。

這種黑心老闆,賺的都是黑心錢,必須要去舉報。

11樓:無憂舞悠

有工資單 出勤記錄 勞動合同 或者是工友證言都可以作為你在公司工作過的證據

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還有被辭退的人是有補助費的 在公司工作一年補一個月 不足一年以一年計算

12樓:

這個好辦,我遇到過兩次這樣的情況了,我是做銷售的,交際能力還行,所以兩次都是跟老闆好好說說就拿到了,而且一分不少。對於員工來講,在公司上班,為公司和老闆做事,做多少事拿多少錢,該給的還是要給,做事拿錢天經地義;對於公司來講,一個公司不會真的去在乎這點錢,只是有些下面的人太把公司所謂的制度當回事了,或者說有的經理主管什麼的,太把自己當回事,就不給你發或者扣你工資,公司制度也是老闆制定的或者說是人制定,那麼就可以由老闆或者人來修改,我想只要你跟老闆好好說應該還是可以拿到工資的。

如果確實不發,可以先禮後兵,好好說不行,可以找當地勞動監察大隊申訴或者報警,有勞動合同最好,沒有的話,只要裡面的人能幫你作證也行,總之是可以拿到工資的。希望可以幫到你。

13樓:輝歲

你這個沒簽勞動合同不好說

員工被辭退工資怎麼算?

14樓:暴怒小貓咪

一、用人單位的違約責任。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給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1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1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15樓:法幫網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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