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法院判決不公,我怎麼告,離婚案件法院判決不公,我怎麼告

2022-03-22 14:49:52 字數 6122 閱讀 8643

1樓:寒月襲

一審上訴判決後15天內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不能成功可以申請複議。

不過,我國民事訴訟採取當事人舉證原則,如果想要法院判決離婚,你就需要拿出「夫妻感情感情確以破裂」的證據。需要足夠的證據證明這點,法院才可能判決離婚。而我國《婚姻法》關於如何確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列舉了下列五種具體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此外,還有: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2樓:刺客的冷笑

如果上訴期還沒過,馬上上訴到上一級法院,並且按有關「認定夫妻關係確已破裂」的法律解釋說明一審法院判決有誤,要求上訴法院給予改判。

3樓:梅梅雪雪

能過就別離,要離就上訴吧

4樓:匿名使用者

倒,你沒證據,哪個法官會同意你離婚?

法院判決准許離婚,但是財產分割卻不公正,我該怎麼辦?

5樓:儆櫟

雙方都同意離婚,單對於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意見不同的在一審判決離婚後,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如果不及時提起上訴,在判決(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能就離婚與否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6樓:徐洪榮律師

如果還在上訴期限內,你可以向上一級法院上訴。一般是所在的設區的市中級法院。建議你帶上判決書請律師給你分析一下是否公正。一般人頭腦中「公正」的概念和法律上的公正概念不是一回事。

7樓:正氣長春

你可以在法定的時間裡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法院重新進行判決。

8樓:匿名使用者

沒看明白,是別人買了你的車,你的妻子把賣車款拿回孃家了吧?法院處理是離婚判決嗎?如果是,以離婚判決為依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不過最好掌握有可執行財產的線索。

9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如果這個判決是一審判決,你可以作為上訴人在上訴期內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要求二審法院對一審中程式或適用法律的錯誤予以糾正,以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如果是二審判決,那麼只能申訴了;而且二審的離婚判決會從判決收到之日起生效。

10樓:匿名使用者

總結起來兩個詞,遇人不淑,屋漏偏封連陰雨。

作為被執行人,配合執行唄,還能怎麼辦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向更高階的法院提起訴訟。

12樓:匿名使用者

向更高一層法院提起二審

13樓:匿名使用者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述

起訴離婚後男方覺得判決不公,又上訴女方要求重新判決,法院會怎麼處理?會不會撤銷離婚的判決? 5

14樓:匿名使用者

當事人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原離婚判決未生效,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審理的,可以不**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一百七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第一百七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准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

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15樓:free相信你自己

至於怎麼處理,得看具體情況。撤回離婚判決肯定不會。更詳細你可以上律伴

離婚判決不公平可以重新起訴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17樓:龍之盾

一審上訴判決後15天內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不能成功可以申請複議。

不過,我國民事訴訟採取當事人舉證原則,如果想要法院判決離婚,你就需要拿出「夫妻感情感情確以破裂」的證據。需要足夠的證據證明這點,法院才可能判決離婚。

18樓:帛鴻飛

可以上訴到高階人民法院。

離婚房產價值無法達成一致,法院會如何判決

19樓:憶回首一笑

第一,關於在房產總額沒有達成協議情況下,法院對離婚的判決:

法院不會因房產總額無法確定而不判決離婚,離婚的判決條件是夫妻感情確是否破裂,若破裂則法院判決離婚。法院通常會將離婚和財產一併處理,首先對離婚和財產問題進行調解,如調節不成,則法院會將離婚問題和財產分割問題一併判決的。

第二,法院對於財產的判決:

一般來說房產的處理方式有三種,拍賣、變賣、折價。拍賣一般是雙方都不要的情況下,拍賣過後的拍賣款均分;變賣類似,折價就是歸一方,另一方得款的方式 。如果當事人在訴訟中對定價有異議的話,可以向法院提出,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可以重新鑑定等。

第三,關於鑑定費用和訴訟費的收取:

鑑定費用由提出鑑定方預先支付,在訴訟結束後由被告方承擔;訴訟費同理,一般來說都是先由原告方墊付,後由被告方承擔,但是雙方也可以就訴訟費用達成協議,安協議向法院繳納。通常離婚案件是不存在敗訴和勝訴的問題,結果也就只有兩個:

1、因原告證據不足無法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2、判決離婚。並對財產及子女進行分割。

根據務院制定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簡稱《交納辦法》)關於交納標準收費辦法,非財產案件第一條的規定,受理費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對於鑑定費不同地區收費不同,不過一般在5000元左右。

第四,對於起訴後男方不到場的情況: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4條和第130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84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本節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第五,關於離婚案件審理時間的規定:

離婚案件屬於民事訴訟,根據民訴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擴充套件資料:

可以視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與他人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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