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判案,法院在沒有通知本人的情況下凍結銀行賬戶是否屬於違法

2022-03-13 01:16:37 字數 2937 閱讀 5739

1樓:檢曼辭

根據民訴法規定,如果在此前已經下達了執行通知書和執行裁定,凍結被執行人的賬戶是無須(也不可能)是事先通知的,否則無異於是讓被執行人有時間轉移資金了。

太陽能燈延長線不夠長。可以使用普通的電線連線加長。選擇普通的電線連線的時候。

電線的截面和載流量。一定要大於或者是等於原廠出廠時電源線的截面或者是載流量。使用這樣的電線連線起來,太陽能燈就能夠正常使用了。

太陽能燈在白天,即使是在陰天,這個太陽能發電機(太陽能板)收集,儲存需要的能量。因此,太陽產生能量,是用來生產電力。太陽能作為一種「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安全、環保新能源越來越受到重視。

擴充套件資料:

太陽能燈的優勢:

太陽能既是一次能源,又是可再生能源。它資源豐富,既可免費使用,又無需運輸,對環境無任何汙染。為人類創造了一種新的生活形態,使社會及人類進入一個節約能源減少汙染的時代。

綜上所述,綠色環保、高效節能、高質量、高亮度、高壽命、高智慧化、高安全性、高方便性等優點。綠色,環保,無汙染,保護世界。保護我們的生存環境。支援使用太陽能。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對方申請財產保全且提供了財產擔保的話,法院是可以這麼做的 財產保全,也叫訴訟保全。它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後能得到順利執行。具體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凍結。

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對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但爭議的財產可能有毀損、滅失或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

法院判決生效了,我要執行法院判決,但對方不配合執行,法院在沒有任何通知是凍結了我的銀行卡合法嗎

3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不受理的情況是:1、申請的材料不全面;2、超過了2年的受理的實效。除此之外,應當受理。

對於第1條,補充好材料即可;對於第2條,需要有證據證明沒有超過2年的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意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

從我國目前的立法現狀來看,對執行標的行為的執行案件,可以採取的強制執行措施有三種:一是對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案件的強制執行措施;二是排除妨害執行的強制措施;三是替代性強制執行措施

4樓:大明

具體情況不明不好講,如果是在法院判決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履行義務,法院依法可以採取此措施,必要時聯絡當地專業律師詳談幫助。

5樓:xfgggbbb個

如果法院判決你履行還款責任,你應該積極主動向法院提出要求,將所欠款項通過法院轉交對方。你說的對方不配合估計是,你要履行義務,對方不提供賬號吧。所以,法院不知道你希望儘快履行判決的意思表示,所以凍結了你的銀行卡。

現在你應該親自到法院,講明你的意思,並且把所欠款項交給法院,這樣你就履行完畢法院的判決,法院會解除凍結的銀行卡

本人沒有收到法院強制執行通知書銀行卡就被凍結了,那樣合法嗎

6樓: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

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

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第248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發現有應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查封、扣押。如果來不及製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後在48小時內補辦。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一方當事人交付財物或者票證的,執行人員應在做好被申請執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場所,由被申請執行人將法律文書交付的財物或票證應當直接交付申請執行人簽收。

被申請執行人不願當面交付的,也可以將應付的財物或票證先交給執行人員,由執行人員轉交。對當事人以外的公民個人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交出。

經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強制執行並可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的規定予以罰款,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建議,給予其紀律處分。

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應向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轉交。有關單位和個人持有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因其過失被毀損或滅失的,人民法院可責令持有人賠償。

拒不賠償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請執行財物的實際價值或者票據的實有價值裁定強制執行。

7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法院執行很多都實施完執行措施再通知的,否則先通知被執行人估計賬戶裡就沒錢了吧...

8樓:

合法!1、通常法院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有義務嚴格執行法院判決,拖延不執行的法院會進行強制執行,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犯罪。

2、因此,在執行時是一種強制措施,不需要徵求被執行人的意見;如果法院認為提前通知被執行人有可能造成無法執行的風險,比如轉移財產,法院有權實施完執行措施後再通知被執行人。

9樓:匿名使用者

銀行卡銀行就可以給凍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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