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私是怎樣定義的,怎樣的人才算自私?自私的定義是什麼?

2022-03-07 07:17:43 字數 5411 閱讀 3631

1樓:斂冰煒

每個人都有一定程度的自私,有的人在大家共同的利益上,自己就想多得點利益...

這樣的自私就比較討人嫌....

還有就是朋友需要你幫忙什麼的,而你不肯付出...

這樣的其實都還可以理解,因為有些本來就是屬於你自己的....就看你願意不願意

可能她是覺得你不夠朋友吧~~

有時候與朋友相處,你為他付出了...他自然覺得你好,就能夠相處的更融洽

朋友嘛,是需要互相幫忙的

就看她的要求合不合理,過不過分了...

2樓:匿名使用者

你那不是自私

是自負 :別人關心你你卻總不把內心分享

3樓:冬之泉

自私,是使用頻率很高的概念。一個概念,並非因為人們經常使用而便於給它定義,作為研究,怎樣才能比較科學地定義以概括其全部本質特徵呢? 美國學者威爾遜在《新的綜合》一書中,甚至將生命的最基本單位基因也說成是「自私」的。

按威爾遜使用「自私」概念的意義推而廣之,一棵小草同另一棵小草爭奪養料,鳥吃蟲,貓吃老鼠,一隻狗同另一隻狗爭搶骨頭,人吃豬肉,食穀物,這統統是「自私」的表現。儘管威爾遜也承認基因既無意識,也無情感。實際上,威爾遜是將任何生物體表現的有利自身、且以損害其它生物體為代價的「客觀行為」統稱為「自私」。

威爾遜在什麼意義上使用自私這個概念,那是他自己的事。但我為了研究的方便,只限於在人類社會中人與人的關係上使用自私的概念。

自私,作為人的屬性之一,作為廣泛而複雜的社會現象,既可表現為人的客觀行為,又可表現為人的主觀意識、觀念、動機。由於人的意識、行為的統一性,自私可兼指行為、觀念二者;又因為人的行為、意識之間可能脫節,空間時間上發生分離,或以矛盾的形式出現,它又可獨指行為或觀念。那麼,究竟從主觀意識方面給自私定義好呢?

還是從客觀行為方面給自私定義好呢?

有人側重從客觀行為及其效果方面給自私定義,認為「自私,是指人以損害他人、社會的利益為代價來滿足自己利益要求的行為」。換言之,自私是一種損人利己的客觀行為。我將此定義稱為「自私的客觀行為定義。

」該定義符合人們在道德評價中著重行為效果的習慣,而且,許多人在許多場合是在損人利己的行為的意義上使用自私概念的。但是,該定義失之於簡單。

首先,按照該定義的規定,只有當人事實上表現出損人利己的行為時,人才可以被稱為自私。如果人沒有表現損人利己的行為,那就不是自私的。然而,眾所周知,如同人可以有犯罪的意識,動機,但並非一定事實上表現犯罪的行為一樣,人有損人利己的意識,也並非一定事實上表現損人利己的行為。

這是因為:一、動機、意識指導行為的產生,其間尚有一個過程。在過程完成之前,一種動機、意識可能已經改變或消失,被另一意識、動機所取代;二、一種動機、意識可能仍然存在,但由於外部環境的制約,或由於另一意識、動機的抑制,該意識、動機暫時沒有指導行為的產生而潛伏下來。

因此,人沒有表現損人利己的行為,但這並不等於他頭腦中一定不存在損人利己的意識、動機。由於客觀行為的定義沒有將此種情況包括進去,在解釋有些現象時,便顯得生硬、牽強附會。例如,某人在某事上沒有表現損人利己的行為,但在另一事上又表現了損人利己的行為。

按客觀行為的定義,就只能這樣解釋:他由不自私變成了自私。但事實上,這裡有兩種情況:

一是這種客觀行為的變化是動機、意識相應變化的結果;二是行為雖然變化,但動機沒有變,動機是原來就存在,是連續的。按客觀行為定義來解釋第一種情況,是合理的,但解釋第二種情況,則顯然不妥。

其次,如果在嚴格的「損人利己」的意義上使用自私的概念,那麼,當有人遇難不幫或見死不救①時,這類行為也不能被稱為自私。因為行為者他既不損人,也不利己。而事實上,人們沒有例外地將此種行為稱為自私,這類行為者被稱為自私的人。

尤為重要的是,當人的行為的客觀效果表現為利己利人(互惠)

時,人是不是自私的呢?按照客觀行為的定義那也不能稱為自私。

但我們知道,利己利人的客觀行為效果,常常是從「為我」的主觀動機出發的結果(當然有其他情況)。當有人實施客觀上有利他人、社會的行為時,「利他者」很可能是為了從他人、社會那裡獲得相應報酬。「他的良好行為是一種老謀深算之舉,實質上是為了自己的及其親屬的利益。

」②觀念、動機是自私的。正因為是「為了我自己的及其親屬的利益」,所以,如果他的良好行為(利他)沒有能使他從對方獲取他認為的相應報酬,或少於他認為的相應報酬,那麼可以預期,他的良好行為將消失或減少,假如他能夠獲得相應的報酬,他的良好行為將繼續表現。這類行為,雖然僅從行為效果(利己利人)看,從靜態的意義上看,的確不便稱為自私,但如果從動態的意義上,從主觀意識、動機方面看,就有充分的理由稱為自私。

由此看來,僅從客觀行為方面給自私定義,雖然考慮到了行為動機的統一性,但由於沒有注意到觀念、行為的矛盾性與脫節的可能,故沒有概括人們使用自私這一概念的全部內涵,所以,有相當的侷限性。

從主觀意識、動機方面為自私定義怎樣?

無疑,從主觀意識方面為自私定義是有根據的:一、只有人才具有鮮明的意識(當然是在相對的意義上),所以從主觀意識方面定義,可以將人的自私與其它動物的「自私」(本能)很好地區別開來。並且,這符合我研究自私只限於人的目的;二,從主觀意識、動機方面給自私定義,便於從動態的角度認識自私與人,從而避免客觀行為定義的侷限;三、動機、意識比行為本身更有力,其邏輯是:

通常情況下,人的行為總是人的有意識的行為,如果我們能夠真正消滅意識、動機,那就能同時消滅行為本身,但消滅了行為,卻並不等於消滅了意識、動機,而只要動機、意識仍然存在,它又可將消滅過的行為重新生產出來。

於是,我將自私定義為:當人同他人、社會發生利益關係時,他首先考慮的更看重的是自己的利益,當人認為自己同他人的利益不矛盾時,這種為自己利益考慮的動機即可指導客觀上利人利己的行為;當人認為自己的利益同他人、社會的利益相矛盾時,這種為自己利益考慮的動機就表現為犧牲他人、社會的利益來維護髮展自己的利益的行為。

對自私作如此界定,也許仍然沒有概括人們使用該概念的全部本質特徵。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對自私這一概念,必須作多角度、多層次的、動態的整體把握。為此,就必須將對人的主觀意識、動機與客觀行為兩方面的研究結合起來。

怎樣的人才算自私?自私的定義是什麼?

4樓:匿名使用者

私,是使用頻率很高的概念。一個概念,並非因為人們經常使用而便於給它定義,作為研究,怎樣才能比較科學地定義以概括其全部本質特徵呢? 美國學者威爾遜在《新的綜合》一書中,甚至將生命的最基本單位基因也說成是「自私」的。

按威爾遜使用「自私」概念的意義推而廣之,一棵小草同另一棵小草爭奪養料,鳥吃蟲,貓吃老鼠,一隻狗同另一隻狗爭搶骨頭,人吃豬肉,食穀物,這統統是「自私」的表現。儘管威爾遜也承認基因既無意識,也無情感。實際上,威爾遜是將任何生物體表現的有利自身、且以損害其它生物體為代價的「客觀行為」統稱為「自私」。

威爾遜在什麼意義上使用自私這個概念,那是他自己的事。但我為了研究的方便,只限於在人類社會中人與人的關係上使用自私的概念。

自私,作為人的屬性之一,作為廣泛而複雜的社會現象,既可表現為人的客觀行為,又可表現為人的主觀意識、觀念、動機。由於人的意識、行為的統一性,自私可兼指行為、觀念二者;又因為人的行為、意識之間可能脫節,空間時間上發生分離,或以矛盾的形式出現,它又可獨指行為或觀念。那麼,究竟從主觀意識方面給自私定義好呢?

還是從客觀行為方面給自私定義好呢?

有人側重從客觀行為及其效果方面給自私定義,認為「自私,是指人以損害他人、社會的利益為代價來滿足自己利益要求的行為」。換言之,自私是一種損人利己的客觀行為。我將此定義稱為「自私的客觀行為定義。

」該定義符合人們在道德評價中著重行為效果的習慣,而且,許多人在許多場合是在損人利己的行為的意義上使用自私概念的。但是,該定義失之於簡單。

首先,按照該定義的規定,只有當人事實上表現出損人利己的行為時,人才可以被稱為自私。如果人沒有表現損人利己的行為,那就不是自私的。然而,眾所周知,如同人可以有犯罪的意識,動機,但並非一定事實上表現犯罪的行為一樣,人有損人利己的意識,也並非一定事實上表現損人利己的行為。

這是因為:

一、動機、意識指導行為的產生,其間尚有一個過程。在過程完成之前,一種動機、意識可能已經改變或消失,被另一意識、動機所取代;

二、一種動機、意識可能仍然存在,但由於外部環境的制約,或由於另一意識、動機的抑制,該意識、動機暫時沒有指導行為的產生而潛伏下來。因此,人沒有表現損人利己的行為,但這並不等於他頭腦中一定不存在損人利己的意識、動機。由於客觀行為的定義沒有將此種情況包括進去,在解釋有些現象時,便顯得生硬、牽強附會。

例如,某人在某事上沒有表現損人利己的行為,但在另一事上又表現了損人利己的行為。按客觀行為的定義,就只能這樣解釋:他由不自私變成了自私。

但事實上,這裡有兩種情況:一是這種客觀行為的變化是動機、意識相應變化的結果;二是行為雖然變化,但動機沒有變,動機是原來就存在,是連續的。按客觀行為定義來解釋第一種情況,是合理的,但解釋第二種情況,則顯然不妥。

其次,如果在嚴格的「損人利己」的意義上使用自私的概念,那麼,當有人遇難不幫或見死不救①時,這類行為也不能被稱為自私。因為行為者他既不損人,也不利己。而事實上,人們沒有例外地將此種行為稱為自私,這類行為者被稱為自私的人。

尤為重要的是,當人的行為的客觀效果表現為利己利人(互惠)

時,人是不是自私的呢?按照客觀行為的定義那也不能稱為自私。

但我們知道,利己利人的客觀行為效果,常常是從「為我」的主觀動機出發的結果(當然有其他情況)。當有人實施客觀上有利他人、社會的行為時,「利他者」很可能是為了從他人、社會那裡獲得相應報酬。「他的良好行為是一種老謀深算之舉,實質上是為了自己的及其親屬的利益。

」②觀念、動機是自私的。正因為是「為了我自己的及其親屬的利益」,所以,如果他的良好行為(利他)沒有能使他從對方獲取他認為的相應報酬,或少於他認為的相應報酬,那麼可以預期,他的良好行為將消失或減少,假如他能夠獲得相應的報酬,他的良好行為將繼續表現。這類行為,雖然僅從行為效果(利己利人)看,從靜態的意義上看,的確不便稱為自私,但如果從動態的意義上,從主觀意識、動機方面看,就有充分的理由稱為自私。

由此看來,僅從客觀行為方面給自私定義,雖然考慮到了行為動機的統一性,但由於沒有注意到觀念、行為的矛盾性與脫節的可能,故沒有概括人們使用自私這一概念的全部內涵,所以,有相當的侷限性。

從主觀意識、動機方面為自私定義怎樣?

無疑,從主觀意識方面為自私定義是有根據的:

一、只有人才具有鮮明的意識(當然是在相對的意義上),所以從主觀意識方面定義,可以將人的自私與其它動物的「自私」(本能)很好地區別開來。並且,這符合我研究自私只限於人的目的;二,從主觀意識、動機方面給自私定義,便於從動態的角度認識自私與人,從而避免客觀行為定義的侷限;

三、動機、意識比行為本身更有力,其邏輯是:通常情況下,人的行為總是人的有意識的行為,如果我們能夠真正消滅意識、動機,那就能同時消滅行為本身,但消滅了行為,卻並不等於消滅了意識、動機,而只要動機、意識仍然存在,它又可將消滅過的行為重新生產出來。

於是,我將自私定義為:當人同他人、社會發生利益關係時,他首先考慮的更看重的是自己的利益,當人認為自己同他人的利益不矛盾時,這種為自己利益考慮的動機即可指導客觀上利人利己的行為;當人認為自己的利益同他人、社會的利益相矛盾時,這種為自己利益考慮的動機就表現為犧牲他人、社會的利益來維護髮展自己的利益的行為。

對自私作如此界定,也許仍然沒有概括人們使用該概念的全部本質特徵。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對自私這一概念,必須作多角度、多層次的、動態的整體把握。為此,就必須將對人的主觀意識、動機與客觀行為兩方面的研究結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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