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是香港人男的是大陸,可以在大陸離婚嗎

2022-03-06 00:56:10 字數 4962 閱讀 6143

1樓:

香港人在大陸如何辦理離婚

自香港迴歸十多年來,香港居民在大陸生活越來越多,自去年以來有大量的諮詢關於香港居民在大陸離婚的相關事宜,現就所遇到的情況進行一下總結。

一、涉港婚姻及居住型別

1、一方都是香港人,一方是大陸人,雙方在香港登記結婚,之後雙方在大陸生活或者一方在大陸一方在香港,且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在大陸有固定的住所。

2、雙方都是大陸人,在香港登記結婚,之後雙方來到大陸生活,或者一方在香港另一方在大陸,或者雙方都在香港臨時居住。

3、雙方都是香港人在香港結婚,在大陸生活,且有房產等固定居所。

大致就是這三種情況吧,當事人(香港人、大陸人)可以在國內提起離婚訴訟,香港人的定義應當區別於外國人,外國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人,當然不包括港澳臺,雖然在身份上還些許的差別,比如香港人有兩種身份證,一個是香港居民身份證,一個是回鄉證,但香港人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提起離婚訴訟時,如果你是居住在大陸是可以要求在居住地進行審理的,有點亂,還是舉個例子比如一下吧假設一方是福建人,雙方在福建結婚,後來在北京工作,且居住一年以上,如果要提起訴訟,是可以在北京起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有經常居住地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這裡如果把福建換成香港就想明白了,所以上述的幾種當事人人在大陸提起離婚訴訟是完全合法的。

二、香港人在大陸辦理離婚的方式

離婚的方式大致兩種方式,一種是調解,另一種是判決,因為在大陸無法辦理離婚登記(在香港登記,大陸無法查詢,相關的對口行政工程還要繼續建設),這種情況下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

1、調解書離婚方式

調解書方式,主要針對的是雙方基本上達成離婚協議,只是在無法辦理離婚登記情況下,雙方共同到法院去立案,讓法院主持一下出具一個「人民法院調解書」,拿到這個判決書後就等於拿到了離婚證,那拿到這個調解書有什麼用處呢?用處在於---意味著你終於脫離了萬惡的舊婚姻(離婚當事人的心態),可以重新開創新生活了(也可能是新的一輪離婚訴訟開始,合理懷疑)。

2、判決書離婚方式

在一方當事人不配合的情況下,就需要法院的判決離婚,這種情況下就比較複雜了,會涉及好多問題,比如證據收集就是一個比較大的問題,下面我們來看一看在大陸離婚需要準備什麼樣的證據:

第一,身份證、回鄉證,這是用來證明你主體身份的問題,說明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你可以在你的經常居住地提起離婚訴訟,這裡有個小問題,需要說明一下,回鄉證是有時間限制的,你提起離婚訴訟時,不管是哪一方持有此證,應當在有效期內。

第二,結婚證書,當然是在香港取得的結婚證書,這個證書在香港頒發的時間只有一份,不像是我們大陸結婚證是兩份(結婚證都是兩個,人身一本,互相無糾紛),對於這個證,如果不幸放在不想離婚的一方手裡,那另一方就慘了,會遇到好多麻煩,沒有結婚證怎麼證明你結過婚呢?這邊離婚離不了,那邊想結沒法結,但如果你執意結婚道是可以結,因為大陸是查不到你的結婚登記情況(香港與大陸之間還沒有聯網),你結婚沒問題,國家不會限制你,但是如果另一方拿出在香港的結婚證就壞了,重婚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千萬別冒險,另為個新歡把牢底坐穿。

如果對方把結婚證給藏起來也沒事,律師有辦法,可以幫你解決這個問題,通過一系列的程式上的工作(本律師暫時保密,因涉及到同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呵呵)你可以重新拿到結婚證的副本,好了,離婚越來越近了。

這裡還有一個問題需要特別說明!結婚證在國內查不到也有一個壞處,這個壞處就是法院不這個結婚證效力,那怕是原件也不行!為什麼?

因為他們不知道這個證是真的還是假的,呵呵,沒辦法,你還得去完成最後一道程式工作——「結婚證書公證」。

雖然香港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是待遇卻是「超國民待遇」,這個「結婚證書公證」還真麻煩,必須經過香港律師先公證,再由中國委託人進行認證後,由專門的快遞公司郵寄過來才好使,才能證明這個結婚證書是真的,公證書不僅證明是真的,還要證明該公證是幹什麼用的?是為了申請永久居民?還是為了打官司?

還是為了工作需要?必須要說清楚公證書是給法院,用來做為本案證明雙方真實合法婚姻的證據,等等。

三、判決離婚程式

一切準備妥當可以進入離婚程式了,下面的問題就比較好說了,按基本程式走吧:

1、立案

帶上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公證書、居住證明或者是房產證明到法院去立案,如果是北京是朝陽法院你可能要早點去,這個法院有個排隊的習慣,如果你十點以後去,基本上你上午就立不了了,這人法院立案的巨多……

2、拿傳票

從立案後,如果不是特別的時間(國慶、春節)基本上三個星期就可以拿到傳票,一般拿到傳票後2-3個星期左右**。

3、庭審

這裡需要說明的是在這個訴訟過程中,可以要求解除婚姻關係,也可以要求分割財產,當然分割的財產主要以大陸的財產為主,涉港的財產一般不分割,不過也有不怕麻煩進行分割的,那樣涉及的程式太多,公證、認證、判決、判決書的港內效力確認、執行、拍賣、分割…………(累死了)

4、一審判決結果

第一,離婚,雙方同意離婚只是對財產分割不同意,這很簡單,審完了法院把財產一分為二判決就行了。

第二,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判決不離,只有半年後再重新來一次。

5、法律適用問題

好多當事人說在香港結婚是不是應當適用香港法律,說香港有規定分居多長時間才能視為婚姻關係破裂等等,還成天在為這兩年而奮鬥呢(暈,又是租房又籤合同,相當認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糾紛,當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這不能含糊!關於適用別國法律的問題(就是國際私法的識別問題)在我國民事訴訟法裡基本不體現(我這泱泱大國還能用別國法律?呵),就婚姻糾紛沒有規定應當適用當事人的「國籍法」或者是「婚姻締結地法」,再說香港也不是外國,所以當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一點都不用懷疑。

可能在國際仲裁時,當事人可以約定適用某國法律,所以好多人都以為法院審判也是可以選擇適用別國法律,算了吧,太高看我國的法官了,能把中國的法律弄明白就不錯了(呵呵,開個玩笑,不過仲裁員的素質相對而言很好,因為都是學者,基本功紮實)……

6、半年後的第二次起訴

半年後再次起訴,基本上判離的可能性在百分之八十以上

7、判離了後的第二審訴訟

一方當事人不服,要求上訴要求不離,維持的可能性比較大,比如《黔之驢》:「有好事者載驢以入….」遇到個別好事者,理論上有可能給你發回重審,呵呵那就熱鬧了,你還得按上面的程式,重新來一次。

四、多長時間能拿到離婚判決

這個問題一直都是當事人不斷問我的話(好像他們都急得不行了,不知是什麼原因,可能是孩子快生出來,呵呵),我們來算一下吧,你大約也好有個心理準備,取得相關的結婚公證書的時間約15天,立案後到一審判決約3-6個月時間,如果一審不判離要再等6個月時間,如果再上訴約再等3個月時間,如果發回重審約再加12個月才能拿到生效判決,好了我們分開來看列一下:

1、調解方式,離婚的時間約為2個月。

2、判決的方式,如果一審同意離,只是財產有爭議的,約4—6個月時間結束。

3、判決不離的方式,第二次再訴,判離,約15--18個月。

4、如果第二次訴訟,又上訴,約21個月。

5、第二次訴訟,又上訴,又發回重審,約27個月。

6、第二次訴訟,又上訴,又發回重審,又上訴約30個月。

7、……

這上面的4、5、6、7只是理論上的,基本不會出現,但是理論上的可能還是有必要贅述一下,以防在當事人問你多長時間你說得太死,對你的專業水準有影響,不過想離的一方,是可以用這種方法來拖訴的,呵呵,但我想香港人怎麼著也比大陸人有點素質吧,在英倫統治下,這點誠信還是應該有的……

好了,基本上一個香港人在經過這麼艱苦的奮鬥終於拿到了判決,拿到判決,在國內重新組建家庭是不有問題的,但是回到香港還有個小尾巴,這個尾巴怎麼處理呢?這個可能就需要你去仔細看一下香港的法律及規定了,因為咱只負責大陸的程式,港內的事情還是請港內律師辦吧……

2樓:易通國際諮詢

可以在大陸登記離婚,只要其中一方是大陸公民,是允許在大陸登記離婚的

香港人在內地結婚,可以在內地離婚嗎

3樓:深圳張勇律師

1、原在內地登記結婚的夫妻雙方現均住在港澳地區,如香港、澳門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結婚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內地人民法院起訴請求離婚的,內地原登記地或者雙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香港人可以在香港辦理一個委託公證或跟當事人一起到法院去當著立案法官的面前籤授權書就行了

雙方當事人均為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結婚,又在香港法院訴訟離婚。一方當事人在深圳起訴要求分割位於深圳的財產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宜以雙方離婚判決未經承認程式為由駁回起訴。

與外國人、香港人在大陸結婚,但現在找不到人,如何起訴離婚?

可以在你的戶籍地起訴,時間方面,第一次起訴,傳票送達要3個月,送達若無回執,還要通過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外事辦送達,6個月公告期及一個月的答辯期,一次離婚最少要2次公告。這個時間可能就要接近2年。若第一次起訴後,法院不判決離婚,還要重新經過上面的程式。

4樓:易通國際諮詢

可以的,內地離婚有兩種方式,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手續比較簡單,持有結婚證明和身份證明到民政局把結婚證換成離婚證明即可

訴訟離婚比較麻煩,需要委託律師代為上訴,處理後續的離婚事宜。

5樓:大明

應該可以,必要時聯絡當地律師詳談幫助。

6樓:

必須的,帶上證明資料,到原戶籍地證明是同一人。然後辦離婚。

7樓:正商觀察者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同時,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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