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打水井犯法嗎?哪管呀,私自打井是否犯法

2022-03-01 18:00:28 字數 5281 閱讀 7813

1樓:豫眼屏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打井取用地下水須取得取水許可。根據第十二條,主管部門為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十二條 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的範圍內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十八條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徵收管理水資源費的具體辦法,由***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未經許可私自打井的,將受到相應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一)未經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2樓:匿名使用者

自家打個井做飲用水源應該沒有問題的,但是大量取水需要有關部門批准的。單就取水來說,需要水資源管理部門審批,一般設在當地水利局(水務局);不過,還在市中心,可能還需要城建部門或者市政部門批准。

3樓:法律顧問李米

回答私自打井屬於違法行為。 由縣級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會被責令停止不法行為,依據情節嚴重罰款二萬到十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一)未經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提問好回答好滴 不要私自打井哈!

更多4條

4樓:匿名使用者

當地節約用水辦公室,水政監察大隊,法院

5樓:匿名使用者

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屬於集體所有。

開採地下水必須在水資源調查評價的基礎上,實行統一規劃,加強監督管理。也就是說未經許可不得私自開採地下水。

違反水法規定取水、截水、阻水、排水,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6樓:匿名使用者

城管的 去找就可以了

私自打井是否犯法

7樓:熊默默和熊莫莫

打井需要經過相應的審批程式,私自打進屬於違法行為。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可以不予追究(給予了法律的寬限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六條 在地下水超采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採取措施,嚴格控制開採地下水。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可以劃定地下水禁止開採或者限制開採區。在沿海地區開採地下水,應當經過科學論證,並採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第四十八條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徵收管理水資源費的具體辦法,由***規定。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

第七條 地下水資源的開採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取水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並依法繳納水資源費。對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取水申請,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徵求市建設部門的意見。

新建、改建、擴建專案需要取用地下水的,應履行相關的環保審批手續。

第八條 開採地下水資源,實行水資源論證制度,在探明的可開採限額內開採。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交具有相應建設專案水資源論證資質單位編制的《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水資源論證報告書》進行評審並根據專家意見進行審批。

第九條 地下水取水申請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取水戶方可鑿井;成井後,應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下列資料:

(一)成井區域的平面佈置圖;

(二)單井的實際井深、井徑和柱狀剖面圖;

(三)單井的測試水量和水質化驗報告;

(四)取水裝置效能和計量裝置情況;

(五)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成井驗收合格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取水許可證。

第十八條 未經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用地下水的以及未取得取水申請批准檔案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證。

附見死不救犯法嗎?

不作為是相對於作為而言的,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的法律義務,並且能夠實行而不實行的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學基本理論,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法律明文規定的積極作為義務:法律明文規定的作為義務是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的主要**之一,是指由其它法律規定並由刑法加以認可的義務,這裡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制度等。

如果只由其他法律規定,而未被刑法認可,則不能構成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

此外,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必須是具體的義務,憲法中所規定的義務屬於一般性的抽象義務,有待於各具體法規的確認和細化,一般不適合直接作為不作為犯罪的義務前提。職業或者業務要求的作為義務:它是指一定的主體由於擔任某項或者從事某種業務而依法被要求履行的一定作為義務。

該型別的作為義務有的規定在法律法規中,也有的規定在具體行業的相關規章制度中。應當注意的是,行為人只有在具有職業或者業務身份的情況下,才具有相關的作為義務。也就是說,只有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才能構成刑法上的不作為犯罪。

法律行為引起的積極作為義務:法律行為如合同行為等,引起一個積極作為的義務(行為人通過合同行為自我創設一個積極作為義務),行為人有義務履行。而一般情況下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規定的一定的義務,只產生違約的法律後果,並不會產生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只有在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不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給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造成嚴重侵害的情況下,這一作為義務才能構成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

先行行為引起的積極作為義務:先行行為作為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是由德國刑法學家斯特貝爾首倡的,2023年的德國判例首次確認了先行行為與法律,契約同樣是作為義務的**。我國刑法界的通說認為先行行為只要足以產生某種危險,就可以成為不作為犯罪的義務**,而不必要求先行行為具有違法的性質。

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特徵及其**說明,僅僅是道義道德上的義務不能作為不作為犯罪的義務**。

8樓:找法網

私自打井屬於違法行為。但是你所描述的情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所以屬於合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三十六條 在地下水超采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採取措施,嚴格控制開採地下水。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可以劃定地下水禁止開採或者限制開採區。在沿海地區開採地下水,應當經過科學論證,並採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第四十八條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徵收管理水資源費的具體辦法,由***規定。

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

第十條申請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許可權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許可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向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取水許可許可權屬於流域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並連同全部申請材料轉報流域管理機構;流域管理機構收到後,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處理。

第十一條

申請取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與第三者利害關係的相關說明;

(三)屬於備案專案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四)***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建設專案需要取水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建設專案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論證報告書應當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對生態與環境的影響等內容。

第十二條

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申請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時間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內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點;

(六)取水方式、計量方式和節水措施;

(七)退水地點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汙染物以及汙水處理措施;

(八)***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取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屬於本機關受理範圍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備或者申請書內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請人補正;

(三)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範圍的,告知申請人向有受理許可權的機關提出申請。

9樓:巴山夜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一)未經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拓展資料《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

第七條 地下水資源的開採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取水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並依法繳納水資源費。對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取水申請,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徵求市建設部門的意見。

新建、改建、擴建專案需要取用地下水的,應履行相關的環保審批手續。

第八條 開採地下水資源,實行水資源論證制度,在探明的可開採限額內開採。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交具有相應建設專案水資源論證資質單位編制的《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水資源論證報告書》進行評審並根據專家意見進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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