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購金定金訂金有何區別,定金 認籌金 訂金 誠意金 有啥區別?

2022-02-14 18:23:34 字數 5032 閱讀 9325

1樓:匿名使用者

認購金,通常是房地產交易領域的一種習慣做法,購房者與發展商就房屋買賣的意向初步達成協議後、準備進一步協商前簽訂的臨時認購協議,在約定所選房號、面積、房屋單價及總價款後,約定一個期限,買方需在此期限內與賣方簽署正式合同。買方支付認購金即取得在此期限內的優先購買權,在約定的時間內,賣方不得將該房屋售予他人,如買方決定不購買,賣方應將認購金退還;但如果買方超過規定期限以後才決定不購買,認購金就作為對賣方保留房號期間損失的賠償,不退給買方。

定金,是一種合同履行的擔保,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規定,簽訂合同當事人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給付定金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如果收受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給付方違約,則無權要求對方返還。

訂金,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它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擔保性質,可視為「預付款」,當合同不能履行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認購金不是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是可以要回來的。

2023年6月1日《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如果交納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定金,消費者一旦違約將無權收回,因此定金交付容易、要回難,消費者一定要慎重。至於所謂的「認購金」、「意向金」、「訂金」等,雙方則要約定其性質及約好是否能夠退還,一併在合同裡註明。

認購金不等同於定金。認購金不是法律規定的必經過程,而是房地產交易領域的一種習慣做法。是你與發展商就房屋買賣的意向初步達成協議時交的預付款。

只是約定你需在指定期限內與開發商簽署正式合同,約定開發商在指定期限內不得將此房轉賣他人、加價等,認購金可退也可不退看雙方約定。

一、「簽訂」與「簽定"的區別。

「訂」和「定」許多地方可以通用。比如:「訂閱」「訂戶」「訂單」可寫作「定閱」「定戶」「定單」,意思上沒有什麼差異。

但是,「訂」只表示雙方事先有所約定,並不管約定能否保證確定不變,強調的是過程;「定」表示事情已經確定下來了,不會輕易更改,側重的是結果。所以,像「訂婚」「訂貨」等一般用「訂」而不用「定」;「定金」「定購」等則用「定」更合適一些。「商品定價」不能寫作「商品訂價」,因為**一旦確定了,就不能隨意改動。

分清了「訂」和「定」,「簽定」與「簽訂」的區別就不難區分了。

二、「訂金」與「定金」區別。

1、在現代漢語詞典裡,定金的詞義等同與訂金,但是在法律上卻有嚴格的界定:定金不是訂金。

2、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為確保合同的履行,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另一方當事人的一定款項。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的規定,定金是債權擔保的一種方式。從法律規定的定金罰則來看,定金為解約定金,即交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同時,定金也具有證約定金的性質,即具有證明合同成立和存在的作用。此外,因為定金於債務履行後可以抵作價款,所以定金也就具有預先給付的性質,這是定金與訂金的相同之處。

3、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定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擔保性質。對於訂金,法律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法院不予支援。所以,訂金不適用定金罰則,只在對方違約時原數奉還。

當事人起草、簽署一些具有法律證明力的檔案,如合同、收據、發票等,一定要使用規範用語,防止產生歧義,必要時可以請律師用法言法語幫助起草或修改,尤其是對方提供的標準合同、收據時,要仔細審查。

定金、認籌金、訂金、誠意金 有啥區別?

「認購金」,「定金」,「訂金」有何區別?

3樓:匿名使用者

認購金不是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是可以要回來的。

2023年6月1日《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如果交納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定金,消費者一旦違約將無權收回,因此定金交付容易、要回難,消費者一定要慎重。至於所謂的「認購金」、「意向金」、「訂金」等,雙方則要約定其性質及約好是否能夠退還,一併在合同裡註明。

認購金不等同於定金。認購金不是法律規定的必經過程,而是房地產交易領域的一種習慣做法。是你與發展商就房屋買賣的意向初步達成協議時交的預付款。

只是約定你需在指定期限內與開發商簽署正式合同,約定開發商在指定期限內不得將此房轉賣他人、加價等,認購金可退也可不退看雙方約定。

一、「簽訂」與「簽定"的區別。

「訂」和「定」許多地方可以通用。比如:「訂閱」「訂戶」「訂單」可寫作「定閱」「定戶」「定單」,意思上沒有什麼差異。

但是,「訂」只表示雙方事先有所約定,並不管約定能否保證確定不變,強調的是過程;「定」表示事情已經確定下來了,不會輕易更改,側重的是結果。所以,像「訂婚」「訂貨」等一般用「訂」而不用「定」;「定金」「定購」等則用「定」更合適一些。「商品定價」不能寫作「商品訂價」,因為**一旦確定了,就不能隨意改動。

分清了「訂」和「定」,「簽定」與「簽訂」的區別就不難區分了。

二、「訂金」與「定金」區別。

1、在現代漢語詞典裡,定金的詞義等同與訂金,但是在法律上卻有嚴格的界定:定金不是訂金。

2、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為確保合同的履行,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另一方當事人的一定款項。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的規定,定金是債權擔保的一種方式。從法律規定的定金罰則來看,定金為解約定金,即交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同時,定金也具有證約定金的性質,即具有證明合同成立和存在的作用。此外,因為定金於債務履行後可以抵作價款,所以定金也就具有預先給付的性質,這是定金與訂金的相同之處。

3、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定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擔保性質。對於訂金,法律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法院不予支援。所以,訂金不適用定金罰則,只在對方違約時原數奉還。

當事人起草、簽署一些具有法律證明力的檔案,如合同、收據、發票等,一定要使用規範用語,防止產生歧義,必要時可以請律師用法言法語幫助起草或修改,尤其是對方提供的標準合同、收據時,要仔細審查。

定金與訂金區別?

4樓:文姓女子

一、定義區別

訂金是預訂所付的錢,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

二、實質內容區別

訂金沒有擔保性質,不具備法律效應;定金有擔保性質,具備法律效應。

訂金的效力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雙方當事人如果沒有約定,可以如數退還;定金的效力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認可,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具有法律效應,一般情況下無法退還。

三、退還資金區別

訂金,可通過雙方協調歸還。

定金,只有遇到開發商資質不全、開發商違約(開發商進行了在建工程抵押,並且未告知購房者)、簽訂的認購合同不規範等情況下,才能退還。

四、違約處理區別

訂金沒有直接的法律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如果出現違約情形,並不會發生直接被沒收或需要雙倍返還的法律後果,得根據實際情況及各方當事人的過錯來讓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定金是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合同擔保,其目的在於確保各方訂立合同或促使合同義務人履行義務,保障權利人的權利能夠得以實現。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義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義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定金。

擴充套件資料:

罰律規定區別

訂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定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十條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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