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到底要不要辭職,很糾結,糾結要不要辭職

2022-02-13 11:20:57 字數 6050 閱讀 2351

1樓:o兩隻小可愛

既然選擇了,就去做就好了啊,外資企業不是現在的國企和合資企業,如果覺得你能力很不錯,他們會想方設法的留住你,所以現在你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你要證明給他們看,我也想跳槽,但唯一不好的是英語不好,我是工科的,外企在這塊要求都比較高,所以現在有時間就學習英語,至於你老媽說的找一份清閒的工作就可以啦,就等著嫁個好人家啊,呵呵,她說的也無可厚非,但是人首先是要決定自己想要什麼東西,然後去做,你現在已經辭職啦,雖然你可以吃回頭草,但是你有沒有想過,你在原公司再繼續幹,還是很壓抑啊,所以不如換個環境,給自己一個信心,努力的把工作做好,積累多了,才會有更好的和更多的選擇,就像我天天看英語,也記不住幾個單詞,但是最起碼覺得面熟啊,所以去做自己想做的,然後通過自己的個人能力,得到自己想要的,就是這樣,相信自己!!

2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吧,趁年輕去闖闖,自己創業也好,別給自己的人生留有遺憾支援你

3樓:逸筱諸

跟著自己的感覺走吧

有些東西 只要你稍稍跳一下就能達到的 就要盡全力去爭取學歷並不是用人單位最重要的要求

重要的是能力

你的英語好 而且又對它有興趣

能將自己的興趣和工作結合起來 那是非常不錯的事情加油吧 支援你··

4樓:漫烴捌

趁著年輕,相追逐自己的理想就追逐吧,年輕不吃苦,老了怎麼能享福?當你放棄夢想後,你會發現你沒有動力,安於現狀,總之心情不爽,外語好的人我最羨慕了,好好想想自己要什麼,趁年輕能得到什麼?去吧!!

但要注意安全哦!

5樓:匿名使用者

在規劃自己的職業道路時,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要選擇自己喜歡的,感興趣的職業」,這樣工作起來才會得心應手,越做越喜歡。

既然你不喜歡現在這種安逸又有些壓抑的工作環境,對前途也不是很有信心況且你英語很好,以前也做過類似的工作,最重要的是你比較喜歡這份工作,這樣一旦你真正的用心去做這件事情了,前途會是一片光明的!

相信自己的感覺,不要想太多,趁著年輕,拼搏一下又何妨?

6樓:

去吧,現在再回去也沒意思,不外兩個結果,如果公司不錯,過段時間老闆會給你漲錢,如果不合適,就再跳唄,反正年輕。

糾結要不要辭職

7樓:ofweek人才網

如果這項工作真的讓自己很難受,違背了自己的初衷,那麼就果斷的辭職,為了一個費力不討好的職業,不值得自己這麼付出。你可以辭職後,通過自學考試,尋找其他出路,報考公務員也不錯,或者去其他公司面試。祝你好運!

8樓:棟哥說職場

很多人的工作自己並不喜歡,甚至有一些討厭,但為了生存的必需的口糧,不得不在自己不喜歡的事情上堅持著。也有很多人,不喜歡自己的工作,因為某個小事,一時衝動直接辭職走人,要不要辭職

很糾結我到底要不要辭職?

9樓:你木

暫且不要換,年輕人不光要鍛鍊更要磨練自己的意志,對你以後工作生活都是有幫助的。況且我個人覺得睡覺並非8小時才好,睡眠質量很重要,6-7小時也足夠了,老闆如何那是她的事,你只要做好自己該做的就行,你要充分讓老闆知道你的重要性,從而體現自身價值。現在的老闆都不是呆子傻子的,孰重孰輕分的明白。

只管加油,盡心!祝福你!

10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該不該辭職取決於勞動者本人,勞動者辭職的,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1樓:

要講誠信的,那中小公司就是這樣一來的,騙你進去做,但是體制什麼的都不健全,整天就在那裡打亂仗,工作你自己做的再好也是一團糟,沒有成績.所以麼,還是找個機制健全點,規模一般的公司最好了.希望能幫到你.

12樓:依震夏梓婷

最簡單的問題;現在你都想辭了,就現在不辭,以後你也會動搖,因為你以不熱愛著這工作了,不要猶豫,該辭則辭。

13樓:大家閨繡

喜歡就不要放棄,而且現在年底了,要真乾不下去了,也到年後再說,那時比較好找工作

14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你應該辭職,不信任的領導

15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會強制交的,喜歡就別放棄。其它工作同樣不好找

我現在的狀況到底應不應該辭職,很糾結啊?

16樓:我的專屬明天

我們不知道你是什麼狀況,至於辭職還是不辭職,主要看你在這個公司的情景怎麼樣?

導致想辭職的原因是什麼,而你又糾結的有是什麼事?權衡兩者的利弊再做決定

17樓:匿名使用者

大有種族歧視的味道,如果實在很難幹,可以辭職,但最好把你的處境和難處向上一級領導訴說,如果能得到調整或諒解,工作環境能得到改善的話就繼續幹,反之就辭職。其實找工作也並不是很難的事情,找個隨心一點的工作,不然長期壓抑,會影響身心健康的。

18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沒有多少工作經驗的人,加班,打雜都是常有的事情。

關鍵看你怎麼看,要讓別人看得起,自己要有實力。

但是如果你在**特別的不開心,還是不要呆下去了,沒有你地球照樣轉,公司照樣運轉。

年輕人有時候就是很無奈,很難找到自己喜歡的工作,剛出來基本都要在公司打打雜。

19樓:儒瑞

應該辭職,不要糾結!

我一直在糾結要不要辭職,該怎麼處理。求指導。

20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要不要辭職取決與勞動者本人,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糾結要不要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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