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不是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算犯罪麼

2022-02-01 01:03:23 字數 4125 閱讀 9076

1樓:殤軒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對方不是國家工作人員,要錢辦事兒屬不屬於行賄?

2樓:朝陽遠樹

你肯定屬於行賄行為,因為你只是假手他人,但最終你的目的是要賄賂國家工作人員。不過這個中間人是否構成行賄(和你是共同行賄),則需要看結果。如果中間人沒有將錢給到你想行賄辦事的人,而是自己揣進自己的腰包,他可能會構成詐騙。

不過如果給了這個賄賂物件,行賄成功,你和他都是行賄行為,如果數額達到,那就是共同犯罪——行賄罪。但是最終會不會被繩之以法,那就看偵查機關的了。

3樓:

可以說這種行為是不正當的,甚至是違法的。

4樓:我姓黃名賭毒

不好意思,你這種情況也是屬於的...當然啦屬於間接....但是在定義上面還是那一回事兒

5樓:

是不是行賄不知道,感覺更像敲詐勒索。

行賄罪和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區別

6樓:低調額低調額

(1)犯罪主體不同。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主體為商品經濟的經營者,具有特定性,而行賄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其範圍較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主體更廣泛。

(2)行賄的物件不同。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行賄物件是公司、企業人員,而行賄罪的物件是國家工作人員。

(3)侵犯的客體不同。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人員職務的廉潔、公正制度,公司、企業的正常業務及管理活動,更為主要的是侵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秩序。而行賄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限的大小和在行賄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來確定。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南通判決首例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公司為銷售產品,擴大業務量,排擠其他競爭對手,向客戶企業的相關工作人員支付回扣,似乎是企業經營過程中的「潛規則」,然而這一行為卻構成犯罪。日前,崇川法院審理了首例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行賄公司及負責人均受到法律制裁。

上海某新材料****南通技術服務部負責在南通地區銷售感光材料,並提供技術服務。南通的通州、海門、開發區等地印染企業較為集中,感光材料是印染企業的重要生產原料,徐某作為負責人已經在南通工作多年,對這一行業相當熟悉。但行業競爭的壓力無處不在。

為「穩住」客戶,有時還為了及時回籠貨款,徐某自2023年起開始向部分印染企業的相關工作人員支付數額不等的「資訊費」作為回扣。

經審理查明的情況,收受回扣最多的一人先後拿到了10萬餘元「資訊費」,而徐某一共送出的回扣高達55萬餘元,涉及18家企業的20名工作人員。

去年7月,從朋友口中得知自己的行為觸犯了法律,徐某忐忑不安,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法院經審理,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上海某新材料****南通技術服務部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判處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7樓:大紅談法

行賄物件不一樣。行賄罪物件是國家工作人員;另一個是非國家工作人員,比如,企業人員等。

行賄有罪嗎?如果有罪如何量刑?

8樓:匿名使用者

行賄達到量刑標準的構成行賄罪,會受到法律處罰。

一、《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二)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第四條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多次行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行賄數額處罰。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行賄196萬元 兩公司負責人因涉嫌單位行賄罪受審

為了拿到業務專案,北京兩公司向原昌平區衛生局副局長王紅珍行賄196萬元。2023年8月3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公開**審理了這兩起涉嫌單位行賄罪的案件。

案發前,王紅珍先後擔任北京市昌平區婦幼保健院院長、北京市昌平區衛生局副局長、北京市昌平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

據檢方指控,2023年8月至2023年10月間,被告單位北京中智源泉投資公司及單位負責人劉某,向身為昌平區婦幼保健院院長的王紅珍提出請託,王紅珍幫助中智源泉公司在昌平區婦幼保健院先後承攬兒童智力檢測業務與微量元素檢測業務,為此,劉某代表中智源泉公司多次給予王紅珍人民幣26萬元。劉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其行賄的犯罪事實。案發後,被告單位中智源泉投資公司向檢察機關退繳人民幣10萬元。

劉某和其公司的訴訟代表人副總經理李某被帶到審判席上。劉某說,2023年,他認識了王紅珍。為了開展業務,他把兩萬元送到了王紅珍辦公室,此後,為了順利結款和再開展微量元素檢測業務,他每次都給王紅珍兩萬元,直到2023年王紅珍不再當院長。

「結算款很費勁,競爭太激烈,為了能夠讓專案實施順利,才行賄的。」劉某說。

在「打點」之後,劉某的公司順利承攬了微量元素的檢測業務,公司的利潤也不斷攀升,從2023年到2023年共產生利潤280萬元。

王紅珍在證言中稱,劉某給她錢,是因為她可以給其賺錢的機會,兒童生長髮育檢測專案很多,只要作為院長的她不同意,劉某的公司肯定進不來。

對於指控,劉某和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均表示認罪認罰。檢察機關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劉某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

隨後,北京鴻巨集科技公司的馮某及其單位行賄案**審理。案發前,馮某曾擔任北京吉安慧鑫等3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據檢方指控,2023年至2023年年初期間,馮某向先後擔任北京市昌平區婦幼保健院院長、北京市昌平區衛生局副局長、北京市昌平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的王紅珍提出請託,王紅珍幫助上述公司承攬北京市昌平區婦幼保健院醫用耗材供給業務。

為此,馮某代表上述公司先後多次給王紅珍170萬元。

案發後,被告人馮某主動交代了行賄事實,已更名為北京鴻巨集科技公司的吉安慧鑫公司向檢察機關退繳了50萬元。

據馮某供述,醫療行業比較有利潤,王紅珍又是他表姐,給予了他很多關照。從2023年開始,他註冊的三家公司在與昌平區婦幼保健院合作期間,共產生營業額1000多萬元,利潤超過500萬元,「市場上同類競爭企業很多,想賣給醫院耗材必須通過王紅珍,通過她就能及時拿到貨款。」馮某說。

馮某稱,每次向醫院**耗材後在結賬時他都會給予王紅珍好處費,總共給了170餘萬元,每次都是從公司經營賬戶取現金拿給她。「給錢也是王紅珍要的,她給我寫小條,寫明每個耗材種類以及多少錢,而這些字條已經按照王紅珍的要求銷燬了。」

法庭沒有對兩起案件當庭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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