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

2022-01-30 18:18:46 字數 5492 閱讀 1393

1樓:天津市劉律師

按有關司法解釋,如果有相關證據證明其共同生活系自願,因為符合年齡條件,一般應該按雙方構成事實婚姻辦理。

2樓:廣州何律師

他們應構成事實婚姻關係,可以起訴要求離婚。

3樓:來自留雲亭深邃的梭子魚

真的很遺憾,現行的法律是不承認事實婚姻的。

4樓:張欽戩

男女雙方都同意後方可以辦離婚手續,你的情況可以上訴.

5樓:匿名使用者

新的婚姻法不存在事實婚姻,自然解除.

結婚的實質要件

6樓:來凱玉鴻德

實質條件

婚姻成立需要具備實質要件和

形式要件我國

婚姻法婚姻成立實質要件分必備要件與禁止要件結婚必備要件包括: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男女雙方必須達

法定婚齡

即男得早於22週歲女得早於20週歲;必須符合夫妻制禁止性要件則包括:雙方直系血親或三代內旁系血親得結婚;患有醫學上認應當結婚疾病

7樓:法邦網專家

實質要件是指男女雙方本身的狀況與相互之間的關係均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可以確立婚姻關係的條件。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男女雙方結婚的實質要件為:(一)結婚必須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二)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三)雙方不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四)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五)雙方均無重婚行為。

新婚姻法是怎麼規定的? 什麼算事實婚姻?

8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事實婚姻,是同居關係。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

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023年2月1日之後的要麼補辦結婚登記,要麼按非法同居處理。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第六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所以如果當事人雙方只能按照同居關係處理了。不需要離婚,因為法律上不是夫妻,只能解除同居關係即可。

擴充套件資料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7.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係,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係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8.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併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10.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11.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12.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13.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事實婚姻關係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認定非法同居關係,而又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14.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9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10樓:陽光小萌新

事實婚姻是指無配偶的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這裡涉及三個關緊點:1.

雙方皆無配偶,有配偶的構成重婚;2.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程度取決於雙方周圍朋友的認定;3.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實。

滿足這三個要件即構成事實婚姻。由於事實婚姻沒有進行相關的婚姻登記手續,同樣也不可享有正常夫妻直接的一些法律權利和義務,所以不需要辦理離婚手續。法學一班21號。

11樓:法法問答

九四年二月一日前構成結婚實質要件的可以認定事實婚姻,之後的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法。看你問的是哪一階段的事。

12樓:lawyer田波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2023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2023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沒有結婚證就不用離婚。

雙方自行分開即可。家產可以協議分割,如果協議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案由是同居析產糾紛。

13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30號,2023年12月25日公佈,自2023年12月27日起實施)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你朋友屬於同居關係,不是事實婚姻。雙方分開就是解除同居關係。你朋友可以與男方協商孩子的撫養權、撫養費、共同財產的分配等問題,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結婚的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有哪些?

14樓:活寶佳佳

一、copy實質條件又包括法定條件和bai禁止條件

(du1)法定條件

1、結婚必須zhi

男女雙方完dao

全自願。

2、必須達到法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

3、必須一夫一妻制。

(2)禁止條件

1、重婚

男女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的不得結婚。

2、禁止一定範圍內的血親結婚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3、禁止患某類疾病的人結婚

患麻風病未經**或患其它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

二、形式條件

結婚行為是形式條件,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其婚姻方可有效。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15樓:匿名使用者

結婚必須具備兩個條件:即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

16樓:匿名使用者

⒈怎樣簽訂合同?

簽訂合同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同當事人。二合同雙方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三合同的簽訂應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要約和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原則。

17樓:我為平陰代言

結婚的形式抄要件是登記襲結婚。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婚姻法》將於2023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同居幾年算結婚

18樓:華律網

最近在辦案過程中有當事人跟我諮詢同居幾年才能算作合法夫妻這類問題,今天我就在這裡跟大家分享一下。現在社會上未辦理結婚登記就開始同居的人越來越多,隨之而來的各種關於同居期間產生的法律問題也開始與日俱增。經過多年經驗總結,我個人認為除了法律關於事實婚姻的規定外,同居時間的長短跟是否算合法夫妻沒有必然聯絡。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中規定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照事實婚姻處理。《婚姻法》中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婚姻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結婚登記。從法律的規定上來看除了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外無論同居多久都不會被算作合法夫妻的,想要成為合法的夫妻就必須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補辦結婚登記手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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