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徵收增值稅中,為什麼銷售代銷貨物,也要徵收增值稅

2022-01-30 06:27:01 字數 5394 閱讀 1327

1樓:鄒衛

代銷貨物是要徵稅的,當你把代銷清單給代銷方時將銷貨的增值稅發票一同給他,他就可以報銷增值稅,這個跟你代銷方沒有什麼關係,這個是稅法規定的,當你給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代銷方時要要回票面金額,因為他們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

2樓:

代銷也等於你從別地拿來物品**,你用錢買別人的物品來銷售(當然,稅務不管這中間是怎麼處理,也不管你是幫朋友代銷)他都當你是有增值稅額的,所以肯定是要交稅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增值稅屬於流轉稅,在貨物流轉環節都要交稅,這是為了防止偷稅漏稅。

4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5樓:霸燈

稅法規定的呀。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6樓:匿名使用者

代銷的話那個人也要產生增值阿

銷售代銷貨物,為什麼要計增值稅?

7樓:之何勿思

代銷貨物是商品流轉的重要環節,為確保商品流轉不脫節,收到代銷貨物時作進項稅,銷售代銷貨物時作銷項稅。根據代銷商品定義,進項稅和銷項稅兩者相等,對應交增值稅沒有影響。

代銷貨物是要徵稅的,當把代銷清單給代銷方時將銷貨的增值稅一同給他,這個跟代銷方沒什麼關係,這個是稅法規定的,當給增值稅專用給代銷方時需要要回票面金額,因為他們是可以抵扣的。

委託方購進代銷商品時列為進項稅,收到代銷清單時作為代銷商品銷售收入的實現,列為銷項稅。

8樓:匿名使用者

代銷貨物是要徵稅的,當你把代銷清單給代銷方時將銷貨的增值稅發票一同給他,這個跟你代銷方沒什麼關係,這個是稅法規定的,當你給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代銷方時需要要回票面金額,因為他們是可以抵扣的。

9樓:嗨哥商貿

增值稅是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而產生的一個稅種。在短短的三十幾年時間裡,增值稅已在世界60多個國家和地區實行。增值稅於2023年在法國首次推出,很快引起了國際上的廣泛注意和效仿。

我國為適應生產結構調整,促進社會生產專業化的發展,於2023年開始試行增值稅,此後,幾次擴大徵收範圍,使之逐漸成為流轉稅的一個主要稅種。

關於增值稅,委託代銷的增值稅怎麼核算

10樓:隔壁小鍋

委託方和受託方簽訂協議,委託方按協議價收取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受託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託方所有。

受託方將商品銷售後,應按實際售價確認為銷售收入,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並向委託方開具代銷清單;委託方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如果代銷過程中,由委託方開具發票給受託方,在由受託方開具發票給客戶,這時候,委託方和受託方,都要按照正常的購銷做賬並計算增值稅進銷項繳納增值稅 。如果代銷由委託方直接開發票給客戶,然後另外向受託方支付手續費,這時候委託方交增值稅,受託方不交增值稅。

1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的增值稅實行憑發票抵扣進項稅款制度,對於委託代銷這樣一種經營行為,委託方和受託方之間雖然沒有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但為了使增值稅專用發票鏈不被中斷,保證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我國稅法將委託代銷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徵收增值稅。即:當受託方銷售代銷貨物時,要給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做銷售處理,繳納增值稅,然後再按與委託方簽訂的協議,定期填制代銷清單,與委託方結算貸款及手續費。

同時,委託方根據代銷清單,給受託方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據以作銷售處理,繳納增值稅。委託代銷主要有支付手續費、視同買斷兩種方式,下面舉例說明兩種方式下委託方和受託方相關的會計處理。

一、視同買斷方式

委託方和受託方簽訂協議,委託方按協議價收取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受託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託方所有。受託方將商品銷售後,應按實際售價確認為銷售收入,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並向委託方開具代銷清單;委託方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例1、a企業委託b企業銷售甲商品50件,協議售價為200元/件,該商品成本為150元/件,增值稅稅率為17%。a企業收到b企業開來的代銷清單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價款10 000元,增值稅額1700元。b企業實際銷售時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價款12000元,增值稅額2040元,

(一)委託方相關的會計處理

1、a企業將甲商品交付b企業時

借:委託代銷商品 7500

貸:庫存商品 7500

2、收到b企業代銷清單時

借:應收賬款—b企業 11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7500

貸:委託代銷商品 7500

3、收到b企業匯來的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11700

貸:應收賬款—b企業 11700

(二)受託方相關的會計處理

1、收到甲商品時

借:受託代銷商品 10000

貸:代銷商品款 10000

2、實際銷售甲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1404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2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4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00

貸:受託代銷商品 10000

借:代銷商品款 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

貸:應付賬款—a企業 11700

3、按合同協議價將貨款付給a企業時

借:應付賬款—a企業 11700

貸:銀行存款 11700

二、支付手續費方式

委託方在收到受託方的代銷清單時,按協議售價反映銷售收入,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然後按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支付受託方代銷手續費,所支付的手續費以「營業費用」列支。受託方代銷商品也應作為應稅銷售,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收取的代銷手續費屬應稅勞務,計入收入,應徵收營業稅。該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如果受託方將代銷貨物按與委託方的協議售價**,按協議售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續費,則這一手續費即為營業稅的計稅依據;如果受託方將代銷貨物加價**,仍與委託方按協議售價結算,並同時收取手續費,那麼受託方的收入應包括銷售貨物的差價及另行收取的手續費兩部分,對這兩部分均應繳納營業稅。

例2、a企業委託b企業銷售甲商品50件,協議售價為200元/件,該商品成本為150元/件,增值稅稅率為17%。a企業按協議售價的10%支付b企業代銷手續費。a企業在收到b企業代銷清單時,向b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價款10000元,增值稅額1700元。

受託方代銷手續費營業稅適用稅率為5%。

(一)委託方相關的會計處理

1、a企業將甲商品交付b企業時

借:委託代銷商品 7500

貸:庫存商品 7500

2、收到代銷清單時

借:應收賬款—b企業 11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7500

貸:委託代銷商品 7500

借:營業費用 1000(50×200×10%)

貸:應收賬款—b企業 1000

3、收到b企業匯來的貨款淨額10700元(11700-1000)

借:銀行存款 10700

貸:應收賬款—b企業 10700

(二)受託方相關的會計處理

1、按與委託方的協議價**代銷貨物,並按協議售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續費

(1)收到a企業甲商品時

借:受託代銷商品 10000

貸:代銷商品款 10000

(2)實際銷售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11700

貸:應付賬款—a企業 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

貸:應付賬款—a企業 1700

借:代銷商品款 10000

貸:受託代銷商品 10000

(3)歸還a企業貨款並計算代銷手續費時

借:應付賬款—a企業 11700

貸:銀行存款 10700

**代銷收入 1000(50×200×10%)

借:**代銷收入 50(代銷手續費的應納營業稅額直接沖銷**代銷收入)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50(1000×5%)

2、加價**代銷貨物,並同時按協議售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續費

這種方式下受託方的會計處理與視同買斷方式下的會計處理基本相同,不同之處在於同時還要收取手續費。

承例2,假設b企業實際銷售甲商品時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價款12000元,增值稅額2040元,仍按協議售價的10%收取代銷手續費。

(1)收到a企業甲商品時

借:受託代銷商品 10000

貸:代銷商品款 10000

(2)實際銷售甲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1404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2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4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00

貸:受託代銷商品 10000

借:代銷商品款 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

貸:應付賬款—a企業 11700

(3)按合同協議售價將貨款付給a企業並計算代銷手續費時

借:應付賬款—a企業 11700

貸:銀行存款 10700

**代銷收入1000(50×200×10%)

借:**代銷收入 15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150〔(12000-10000+1000)×5%]

12樓:

增值稅委託代銷的增值稅應該怎麼核算的話?我覺得這個應該是好像是兩個點吧,就有個兩個點的核算機吧

代銷商品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13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二)銷售代銷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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