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金與交通事故賠償金衝突嗎

2022-01-29 20:32:01 字數 1453 閱讀 7126

1樓:健身**很簡單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同時要求工傷賠償和交通事故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是不衝突的,各地執行起來標準不一樣,很難辦。一般都是不賠償重複的部分,不足的部分補足。

(一)從工傷保險**支付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喪葬補助金;

(二)從工傷保險**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配偶為本人工資的40%,其他親屬為本人工資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按照上述標準增加10%;

(三)從工傷保險**支付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標準48至60個月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這3項賠償,第一項肯定會重複,第二項和交通事故賠償裡的撫養費有重複,但是叫法不同。第三項其實也是和死亡賠償金重複的,而且一般都少於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

所以能不能拿到這筆錢,就要看當地的勞動部門具體是怎麼辦的了。

上班路上遭遇車禍死亡,交通賠償,和工傷保險賠償有衝突嗎

3樓:楓林晚

有衝突,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工傷保險不再賠償。

由於上下班途中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先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的誤工工資視同停工留薪期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如給付的標準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補足差額。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後應予以償還。

(二)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職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如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殘疾生活補助費低於工傷保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的,由工傷保險**補足差額。

(三)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殘的,除按本條(一)、(二)項享受待遇外,其它工傷保險待遇按《條例》和《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四)由於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它原因,工傷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條例》及《實施辦法》規定給予其工傷保險待遇。

在績溪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與工亡補助金可以重複嗎

4樓:baby無知的螞蟻

死亡賠償金是可以重複申請的,兩個是不同的專案。

只有在醫療費、誤工費等是不能重複的,傷殘及死亡賠償是可以重複的、

5樓:張偉傑律師

是兩個不同的賠償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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