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工在從事僱傭活動的時候,如果因過失給第三方造成損害的,僱主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2022-01-23 13:24:25 字數 2951 閱讀 9492

1樓:匿名使用者

高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的司法解釋

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2樓:小舒

應該是連帶責任吧。沒聽過替代責任。

3樓:深圳

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4樓:匿名使用者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縱橫法律網 袁書珍律師

當被僱傭方因為操作不慎,造成第三方的經濟損失,僱主應承擔什麼責任?

5樓:揚州胡延斌律師

如果是因僱員在工作過程中因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6樓:蘇州樑律師

你好!你所講的情況要看電焊工在工作中,是否有重大過失或故意的行為,我認為故意可能是不存在的,主要是看他是否有重大的過失,也就是說是否按照規範來操作。但總的說來,僱主要先承擔責任或與電焊工承擔連帶責任。

以下是法律規定:

2023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這一規定被稱為僱主責任。

7樓:超現代法盲

施工方與僱主發生的是勞務關係。電焊的操作工人受僱代表僱主施工,核心內容是保證勞務關係的體現和完成。雖然因為受僱工人不慎造成損失,但是,僱主應當負責先行賠償。

如果在施工前,僱主或者施工、現場人員已經提出有可能發生事故,但是施工方沒有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強迫施工而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值得商榷。

如果僱主與受僱工人有事先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事先約定,但確因受僱的工人沒有按照通用的施工規程或者制度施工,造成損失的,僱傭雙方在確定賠償責任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各自的承擔份額。協商不成的可訴至法院。

臨時僱工在僱傭過程中受第三方的侵害,僱主應承擔什麼責任

8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僱傭關係中,僱員因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損失因由僱主承擔嗎?

9樓:源於因果

僱傭活動中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10樓:冥界軍團

僱主對僱員的自身損害要承擔無過錯責任,即無論僱員是否有過錯,僱員造成自身損害的,僱主要承擔賠償責任.

僱傭關係人身損害什麼情況下受僱者承擔責任

11樓:匿名使用者

僱傭bai關係中的雙方分別稱為「僱du主」和「僱zhi員」(你所說的受僱者)。

dao《最回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答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應注意的是,在實踐中,僱主對僱員在僱傭活動中所受的傷害應承擔無過錯責任。理由是:①、僱工完成工作係為僱主創造經濟利益,僱主是受益人,僱主利用他人勞動力擴大了自己的活動範圍,為其增大了獲得利益的可能性,故他應為擴張的範圍內發生的損害承擔責任。。

②、僱工在工作中享有勞動保護的權利,僱主對僱員的職業活動負有安全注意和勞動保護的職責義務。不採取適當的勞動保護措施,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僱主應承擔責任。③、僱傭活動是危險的**,只有僱主能在某種程度上控制防範此種風險,規定僱主無過錯責任有利於促進僱主的勞動保險和勞動保護意識。

④、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現代各國立法的通例。

12樓:堅強的趙勤奮

您好。您表述的受僱者法律上稱為僱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版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權的解釋》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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