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在異地起訴被告人嗎,我可以到異地起訴嗎?

2022-01-13 14:59:07 字數 4795 閱讀 5743

1樓:土流集團

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簡單分十四點介紹如下:

一、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三、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五、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六、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七、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八、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九、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一、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二、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十三、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四、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2樓:華律網

房產糾紛種類較多,因房屋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房產糾紛要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跟被告是在哪個城市生活並沒有關聯,就算被告是在異地依然是可以通過訴訟方式來處理。所以,被告在地異地的,由人民法院傳喚,不到場的法院可以缺席裁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樓:徐佔勳律師

回答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不允許異地起訴,但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以經常居住地為準,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七條,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居住地和戶口地不一樣,以居住地為準的。親親。

提問現在是我的戶口在重慶,他人在國外,我們分居已經快兩年了,他不回來,我只能起訴他!是不是我在淄博就能直接起訴他了?請告訴我可以還是不可以

回答你在她的戶口所在地起訴,就可以了。

您如果確定是要起訴離婚的話,是需要是去對方那邊進行起訴的。

因為離婚案件一般情況下由婚姻登記地或是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如果夫妻雙方同在住所地生活,是可以到共同居住的縣或區的基層法院起訴的。如果雙方都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或夫妻雙方均被登出城鎮戶口的,則去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但如果被起訴的一方是在服刑期間且刑期在一年以上的,則需要去對方目前被監禁的地方起訴的。

提問起訴的話,需要他們人簽收法院傳票嗎?他本人在國外,簽收不了,他爸媽又拒絕籤怎麼辦?

回答訴訟文書有多種送達方式。

第八十五條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第八十七條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採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八條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送不到,拒籤沒關係的,親親,可以公告送達的,放心!~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對於不必要到庭的被告可以缺席審判。

別擔心!

弘揚社會正義,彰顯法律價值,維護個人尊嚴,很高興能為您服務,有問題再來平臺諮詢哦~祝您一切順利!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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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市靖易

這涉及到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問題,我國民事訴訟法專門對管轄問題作出了規定。根據案件型別的不同管轄法院是不同的。通常而言,在排除專屬管轄及合法的約定管轄情況下,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轄權。

被告所在地是指戶籍所在地法院,如果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到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但必須在經常居住地一年以上並且應有證據證明的才可以在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我可以到異地起訴嗎?

5樓:知道法也團隊

不能,但符合民訴法規定的,可以要求相關人員迴避。

一般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6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1、如果是一般的民事糾紛,不可以異地起訴,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如果是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根據書面協議選擇異地人民法院起訴,其他情況不可以;

3、如果選擇異地起訴的那個法院認為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會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具體規定如下:

1、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3、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4、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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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原告律師可以會見被告人嗎,原告律師在啟訴被告人前可以見被告人

可能大家都知道被告的辯護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會見通訊,現在我們主要 下辯護律師能否見原告。不考慮自訴案件和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公訴案件中,公訴人為原告,我們不討論,這裡我們主要討論辯護律師見被害人的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

原告和被告不在一地,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嗎

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 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 對被採取強制...

我還能相信人嗎,我還可以相信別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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