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和被告不在一地,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嗎

2022-01-06 23:31:50 字數 4531 閱讀 5294

1樓:野球場大表哥

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2樓:達州律師劉江

以下幾類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樓:深圳遊濤律師

1、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款規定: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第二十二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4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1、《民訴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此你所說的情形,應當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5樓:長沙律師曹元海

1、原則上是原告就被告,在被告住所地起訴

2、滿足一下情形的,可在原告住所地起訴: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6樓:律圖網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不允許異地起訴,須遵循「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轄原則。

7樓:深圳陳悠律師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一般民事訴訟案件應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8樓:北京杜律師

一般是不可以的.特殊案件特定條件下是可以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訴訟,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即「原告就被告」,這是民事案件確定地域管轄的基本原則。公民以其戶籍所在地為住所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地。作為被告的公民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常居住地,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作為特殊情況,民事訴訟案件應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幾類情況,法律另外作了規定。

10樓:

不是特殊情況是不可以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起訴被告欠款糾紛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嗎

12樓:華律網

作為生活中的普通老百姓,您在遇到債務糾紛時,可能更習慣與對方協商處理,或者是找中間人調解一下,即便是想要訴訟解決糾紛,也不一定知道自己應該去哪個地方的哪個部門訴訟,遇到債務糾紛去**起訴呢,接下來由我為大家解答下,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通常的經濟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不約定發生經濟訴訟時法院的管轄屬地,一旦發生經濟訴訟糾紛,必須按第24條之規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13樓:陳金鑫律師

可以的。只是涉及到金錢糾紛的,在接受付款的一方所在地訴訟。

14樓:匿名使用者

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不要誤導提問的人

什麼情況下合同糾紛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對方?

15樓:

合同糾紛中,原告法院管轄的情況有以下兩種:

第一,雙方明確約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第二,合同履行地在原告所在地。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16樓:石油大大的故事

合同糾紛中,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對方有兩種情況:

首先,雙方明確約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其次,合同履行地在原告所在地。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17樓:enjoy慕蓉曉楓

具體如下:

1、《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按照上述規定合同糾紛案件是應該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轄

2、但是第三十四條還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3、因此合同糾紛在約定管轄和被告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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