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醫療期仍不能工作應如何處理?法律依據

2022-01-08 12:56:35 字數 4799 閱讀 6543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法規定的醫療期滿無法工作繼續請病假單位不同意的情況下,你可以可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樓: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樓:山野柴胡

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辦理退職。

勞動法規定的醫療期滿無法工作繼續請病假單位不同意怎麼辦?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法規定的醫療期滿無法工作繼續請病假單位不同意的情況下,你可以可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與公司協商,如果無法達成一致,只能解除雙方勞動關係,然後要求單位支付6個月的醫療工資的醫療補助以及其他相應補助。

具體參考如下

第一種情況是職工醫療期滿,**尚未終結。這種情況可分為兩種情形:

一是員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對於這種情況,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7條規定:「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因此,對於這種情形下的員工,企業需要經過一個勞動能力鑑定的程式。我國個別地區對此出臺了地方性規定,如天津市勞動局《關於勞動者醫療期滿進行勞動能力(復工)鑑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勞辦[2004]387)就對勞動能力鑑定的部門、範圍及程式等作了詳細的規定。

二是一般疾病的員工如果醫療期滿後仍繼續請病假,企業可以不再批准,因為這已經構成了員工「不能從事原工作」之情形,企業應向員工發出回崗通知書,表明「員工醫療期滿未到原工作崗位報道,公司視為不能從事原工作,考慮到員工身體狀況,企業為員工另行安排工作崗位,限其在×日內到崗上班,否則視為曠工或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內容。如果員工為辦理病假手續繼續缺勤,企業可以按照曠工處理;如果員工繼續提交醫院證明,企業可以按照「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從而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處理以上情況時,除了曠工解除外,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 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第二種情況是職工醫療期滿,企業延長醫療期後,勞動合同到期。對於這種情況企業可以根據《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 [1996]354號)規定「2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症的,還應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處理,當然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還需支付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經濟補償金。

6樓:藍眼睛

根據《勞動法》規定,醫療期滿後,只有在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除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醫療期滿後,如果勞動者恢復如初,可以繼續從事原工作,或者勞動者沒有留下大的後遺症,可以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合同關係繼續有效,用人單位不能解除。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享受國家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這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這一規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規定》對醫療期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

7樓:韓飛律師

一般勞動者超過醫療期,不能上班,單位解除合同,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用人單位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8樓:匿名使用者

1、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2、如果在醫療期滿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可以提前退休;

3、如果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並且支付經濟補償金;

4、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六條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9樓:抱抱丶就好睦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單位是有權調換崗位的。勞動者拒絕的,單位有權解除合同。至於請假,單位不批准也沒有強制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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